(2019)粤72民初948号庭审笔录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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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322日上午9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一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948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承办法官:申晗

书 记 员:姜炳魁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飞达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欢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610469325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意娣,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7601

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

负责人: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46020019760206051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堪才,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职员,身份证号:310110197407275878

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锦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46020019760206051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440923197709156334

被告: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苏小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执业证号:144012016116666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1118449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申:(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广州飞达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李建辉: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三被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陈敏: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李堪才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陈敏: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肖金明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陈晓玲:被告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张帆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申: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李建辉:没有异议。

陈敏:没有异议。

陈晓玲:没有异议。

申: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申晗独任审理,书记员姜炳魁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到庭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李建辉:清楚,不申请。

陈敏:清楚,不申请。

陈晓玲:清楚,不申请。

申: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变更第一项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不变。第二项变更为被告三对被告一和被告二造成原告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为方便法庭记录,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简称被告一,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二,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被告三。

申:原告明确一下是侵权之诉吗?

李建辉:是侵权之诉。

申: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李建辉:被告三是代理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申:下面由三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先由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提出答辩意见

陈敏:具体与提交的答辩状一致(宣读答辩状)。

申:被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

陈敏:与提交的答辩状一致(宣读答辩状),被告二与被告一答辩意见一致,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被告二的意见均与被告一一致。

申:被告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答辩意见。

陈晓玲:与提交的答辩状一致(宣读答辩状),补充一点,原告当庭明确本案是侵权之诉,也明确被告三不是侵权人,因此要求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申: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三被告进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现在原告进行举证,由三被告进行质证。

李建辉:原告提交的证据名称与所证明的事实与证据清单一致。

陈敏:对原告证据1,三性由法庭认定。

申:德国公司是通过什么形式向你们采购的?

李建辉:通过电子邮件下订单的。证据第2张和第4张是一样的,合同一共有三页,我们复印了第一页,因为有货物单价。

申:三被告对货物单价是否认可?

陈敏:不清楚。

陈晓玲:不清楚。

申:德国公司指定你们做货代是不是事实?

陈晓玲:需要确认。对原告证据1三性不予认可。

申:原告继续举证。

李建辉:证据2订单和发票。

陈敏:对原告证据2的三性无法确认,由法庭核实。

陈晓玲:原告无法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被告三确认原告委托被告三做货运代理。第8页的文件是原告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9-11页关联性不予认可。对12-14页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第15页没有原件,三性不予确认。

申:原告为什么只有一个货柜有确认信息?

李建辉:证据2有一个3925号柜,

申:被告三是否确认办理过涉案两个货柜的出口业务?

陈晓玲:确认。

申:被告作为货代公司提供什么服务?

陈晓玲:订舱,和船公司联系,确认船期。

申:第1114页的提单呢?

陈晓玲:这个是不是提单需要核实。

申:你明确一下有哪些服务?

陈晓玲:没有了,只是做一个转达。

申:原告确认吗?

李建辉:基本一致。

申:原告继续举证。

李建辉:证据3装箱单。

申:是你们运的吗?

李建辉:我们按照货运公司的要求,运货柜到工厂装好在运到码头。

陈敏:只对序号第16的确认,序号17-22,我们没有接触到这些装箱单,三性不予确认。

陈晓玲:对原告证据316页的进场凭证,码头方确认,我们也确认。21-22页,三性无法确认。17-20页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对其三性无法确认。

申:原告继续举证。

李建辉:证据45清点表。

陈敏:对原告证据423页的照片是否是在码头拍的,当时我们只是开了柜门,序号25的三性不予确认,在码头没有装卸。证据4的清单是原告单方制作的,三性不予确认。对证据5的通知,恰好证明台风不可抗力。对补充证据1的三性不予认可。对补充证据2的意见与证据的通知意见一致。补充证据3的三性无法确认。

陈晓玲:对原告证据4的三性不予确认。照片被告三没有参与,不予确认。证据的第25页不能确认货物品名和数量。证据5 的真实性认可。对补充证据1的照片,被告三没有参与不知情,对三性不予确认。对补充证据2的意见与证据5意见一致。对补充证据3的三性

陈敏:我们与原告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当时我们往来的是别的公司,当时只是打开了柜门,检查了表面状况,没有对货物进行任何搬运,确认台风当天因江水倒灌导致涉案两个货柜产生水浸。

申:当时是谁发现的?

陈敏:货柜离港后没有任何人主张损失。

李建辉:是我们发现的,发现后与第一被告协商,对方不同意赔偿后我们提起了诉讼。

申:清点一览表是是什么时间清点在哪里清点的?

李建辉:由原告公司的几个部门在公司清点的。

申:为什么不在码头清点?

李建辉:已经开柜确认了,我们拉回清点的。

陈敏:当时开柜只是看了一下状况有水浸,但是没有确认损失。

李建辉:货柜在码头只有7天免租,超过7天要交租金,被迫运回工厂清点。

申: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哪里?

李建辉:海水倒灌只是一种可能,货柜放在码头被告有义务保管,在台风来临前的几天被告没有做好防风防水的义务。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显示将米柜转移,但是没有转移我们的货柜。

申:被告你们遇到这种暴雨台风天气货柜怎么处理的?

李堪才:如果是粮食柜我们会移到相对好一点的地方,不是把所有一楼的货柜都移到二楼。

陈敏:遇到大风天气,我们会把层高降低,永远都是有一层的货柜,不可能所有的都移到二层。对货柜放在那一层都是随机的,不是我们故意的。

申:暴雨天气一层的货柜很容易水浸,你们有没有采取什么措施?

李堪才:暴雨天气雨水会正常排掉,没有海水倒灌不会发生水浸。

申:请被告12提交反驳证据或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原告与被告23进行质证。

被告1:证据1-3,证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据4-5,证明码头是符合国家规范的,在这种情况下码头被水淹也是不可避免的。证据5-6,证明在台风来临前后做的防台工作,尽了最大努力做了保管义务。证据7-9是我们对签定合同的华宏公司进行了通知。证据11是或归于21日运离码头。证据12是提供参考。

 

李建辉: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证据4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5请法庭予以认定,堆场照片不是涉案两个货柜的堆场的水淹情况。证据6关联性认可,被告没有做好防台措施,证据的第35页,要求监控室监控好水位变化,34页关注潮水变化。没有做好排涝防台的措施,38页的微信群截图显示,被告一、二明确知道会有水淹的情况出现,但只是对他们认为有有大价值米柜进行了转移。对证据7-9三性认可,对证据12认为没有关联性。

陈晓玲: 证据1-3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吗,证明内容不认可,三份证据只能说明台风的情况,不能说能台风是不可抗力。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只能证明码头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运营资质,但不能证明该码头的设计,尤其是排水设计适宜堆存案涉货物。对证据5没有显示时间,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是被告一单方内部形成的文件,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即便证据属实被告一也不能证明其采取了防台防水淹的具体措施,在证据的第31页的第61层怕湿4货柜尽量转移,案涉两柜堆放1层,被告一没有转移。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8-9三性不予认可,被告三没有收到 ,也不知晓被告一发过该邮件,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证据10-1180页的图片显示的柜号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2被告三需庭后核实真实性,该份裁定书中认定海鸥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主要是因为海口集装箱在台风前确实采取了措施。

申:被告是否清楚放的是什么货物?

陈敏:写的是音响。

申:涉案两货柜是什么时间放过去的?

陈敏:从进码头就一直堆放在那里。

李建辉:进场凭证有显示时间。

申:请被告3提交反驳证据或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原告与被告12进行质证。

陈晓玲:只提供1份证据,三份邮件,原告与被告三的三份邮件截图,证明原告委托被告三作为货运代理进行订舱,证明在台风来临前,仍然指示被告确认船期。

李建辉:对真实性和关联性认可。

陈敏:对被告三证据的三性无法确认。

申:一个货柜能放多少货物?

李建辉:受损的只是最底层的货物。

申:货柜8132显示是460件,发票显示是448件,到底是多少件?

李建辉:以起诉状为准。

陈敏:原告在陈述一下货物全损是如何认定的。

李建辉:我们公司三个部门进行核对,货物是音响,是木的电子音响,泡水后就废掉了,关系到我们内部销账和索赔,我们非常慎重。

陈敏:有没有第三方监督?

李建辉:当时向被告一要求确认,被告一不配合。

陈晓玲:原告确认被告三不是侵权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李建辉:被告三是货代公司,对货损有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一、被告一、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对本案损害存在过错。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货损金额的认定。

各方有没有补充?

李建辉:没有。

陈敏:没有。

陈晓玲:没有。

申: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李建辉: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其实是一个公司,被告一、二作为大型公司,应该有充足的经验做出相应排洪防风措施,但是被告一、二没有做,仅在会议上提醒监控水位,没有做出具体措施,有明显过错。在台风来临前有6天被告一、二有时间和能力避免涉案货柜水淹,有时间通知货主,退回货柜或者拒接货柜。明知台风会造成水淹,仅是将某一部分转到二层,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陈敏:原告应证明被告一、二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尽到举证的义务。二、在台风的极端天气对码头所有货柜进行调整是不可能的。在台风来临前已经尽到通知义务,在台风过后也通知尽快处理货柜的货物,被告一、二不应承担责任。

陈晓玲:一、货损与被告三无关。二、原告没有说被告三存在过错,没有相应证据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三只是提供订舱和转达。四、原告提供证明货损的原因、程度、货损的金额均是原告单方制作,原告不能证明货损金额的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 的法律后果。

申:本案台风来临前有没有调整过集装箱?

陈敏:有调整过层数。

申:对堆放在1层的货柜有没有要求?

陈敏:没有。

申:你们只是调整层高,有没有考虑到一层的集装箱水浸?

陈敏:我们没有能力克服台风这种自然灾害。

申: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李建辉:坚持辩论意见

申:请三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陈敏:坚持辩论意见。

陈晓玲: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李建辉: 同意。

审:三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陈敏:同意。

陈晓玲:同意。

申: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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