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807号庭审笔录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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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813下午1430

地点:第一法庭

案号:(2019)72民初1807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周田甜

    书记员:车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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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市凯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彩频路11310

法定代表人:曾子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锐楷,广东红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401200110812143

被告: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二路63号(未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凯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李:原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

审:原告委托李锐楷律师、刘欣婷实习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李:李锐楷律师到庭。

审:请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代理权限?

李:特别授权。

审:经审查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被告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原告于20197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周田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车雅欣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李:清楚。

审:原告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李: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李: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828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起诉之日是?

李:2019.7.2

审:本案是诉讼费用除了受理费还有其他费用吗?

李:没有。

审:事实和理由。

李:与起诉状一致(略)。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请原告举证。

李:原告提交了6组证据,证据1.债权转让协议书(附件一:债务人清单,序号226为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拟证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于2018717日将其对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的债权8286元转让给原告;证据2. EMS投递单;证据3.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据4.客户对账单;证据5.律师函;证据6.妥投证明(序号8);证据2-6拟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送达债务人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审:中良公司将他与被告之间的债务转让给原告,相对应的证据是?

李:证据1

审:中良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在?

李:证据协议书附件1、债权转让通知书、客户对账单。

审:最主要是客户对账单?

李:是的。

审:这个货物运输的情况,原告是否了解?

李:这个航次庭前和被告有沟通,航次、金额没有错,被告就是要求我们开发票给他,但是原告的销售发票给了中良公司,以及如果开给被告我们也开不了这种运输的发票,所以耽搁在这里。

审:被告是否确认他们欠付中良公司这笔费用?

李:对方是确认的,只有口头沟通,没有相应的证据。

审:相应的运单这些证明双方存在货物运输关系的证据有没有?

李:我方没有。

审:客户对账单中良有没有发给被告核对?

李:应该是有和对方核对的,但是没有盖章

审:对于中良公司和被告之间的债权是否确认的问题,需要原告庭后再去找是否还有可以印证的证据,如果有的话庭后1周内提交。

李:好的

审:被告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质证和辩论的环节就不再展开。原告综合陈述你方意见。

李:请法院确认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行为是有效的,还有债权转让事实。1.首先关于被告和中良债务关系的问题,被告确实也是做海路运输的,他跟中良运输货物有这样的需求的基础,其次民事行为讲究诚实信用原则,中良能把这个债权转让给我们,我们没有相反的证据,认为这个是可信的;2.债权转让这个法律关系,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即可完成债权转让的行为,原告已经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被告,被告也收到了;3.在庭前和被告的沟通中,被告也确认了确实有运费八千多块没有付给中良公司,也没有提出其他抗辩理由。最后我方认为,债权转让是有事实根据,其程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应当支付如诉请8286元给原告。

审:请原告最后发表意见.

李: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因被告未到庭,不能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庭后根据原告补充证据的情况,法庭将择日宣判。

李:我方不参加宣判,申请法院将判决书邮寄给我方。

审: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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