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414号庭审笔录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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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5151436分至1504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414

案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审 判 员:闫慧

法官助理:张子豪

书 记 员:江婷婷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陈华珍,女,198910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西山镇碧滩村滩头屯10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朱湖祥,男,19876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白木村委庙后村109号。(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信息。

审:原告陈华珍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的马勋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两位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已经到庭,代理权限均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根据庭上情况看,被告未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核实,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经本院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缺席审理。

经核对,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粤72民初1414号原告陈华珍诉被告朱湖祥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闫慧独任审理,张子豪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江婷婷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原告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1.判令被告支付“平南永佳228”货船的剩余转让款111171.35元及利息(以111171.35元为基数,从20167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罚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410日止约为15008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的依据?

原代:被告在本案中已构成根本违约,已造成原告损失,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

审:你方诉求中写了按照同期同类贷款罚息计算,你方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原代:不变更诉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罚息计算。

审:你方要求罚息从2016725日起算的依据?

原代:签订合同是在2016725日,合同中第四条第四点中写明每月25日前要支付款项给原告。

审:你方诉求是按整体金额从2016725日来计算?有无分期计算利息?

原代:是按整体金额111171.35元来计算的,因为被告至今没有付过这笔款项。

审:你方的利息15008元是如何计算的?

原代:我方是按照起诉时的基准利率计算的,我方认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罚息计算。

审:庭后提交罚息计算的标准给法庭,是否清楚?

原代:起诉时按年利率6%的基准利率计算,按照罚息再上浮。中国人民银行的罚息计算标准庭后查询到提交给法庭。

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

原代:原告提交了2组证据材料:证据1、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船舶登记簿、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2、船舶买卖合同、广州海事法院(2018)粤7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251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均有原件,也交由法院核实。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举证完毕。

审:原告在(2018)粤72民初30号案中没有主张111171.35元的原因?

原代:原告与被告约定111171.35元是转账到原告父亲账上的,当时没有核实到被告有无转账给原告的父亲,所以在前一案件中没有核实清楚,在30号案件一审结束之后才将原告父亲账户所有流水打印出来核实,在二审时我方也有申请增加该金额的诉求,二审法院要求我方另案起诉。

审:你方说的原告父亲陈炳旭的农业银行的银行流水能否提供给法庭?

原代:可以庭后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并且让陈炳旭书面确认没有收到被告的转账。

审:原告对(2018)粤72民初30号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是事实。

审:二审判决何时生效?

原代: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开具生效证明,我方已经向省高院申请了,庭后可补交给法院。

审:涉案船舶是否已经打捞?

原代:没有。

审:涉案船舶的权属情况?

原代:我方确认本案船舶权属归被告所有,被告也支付了部分合同款,在30号案件判决中就船舶权属问题已经确认了。

审: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因被告没有到庭,现在由原告单方对本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与庭审意见及诉状意见一致。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原告庭后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原告同意庭后调解,具体方案可协商。

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审判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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