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年3月28日9时50分至11时53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5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长:张乐
审判员:闫慧
人民陪审员:易洪娇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郑来娣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珠海市信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553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侯伟,该公司总经理。(到庭)
被告厦门铉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08号1001-3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敏强,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宁,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原告:原告珠海市信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代表人候伟到庭。
被代:我是甘宁,本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铉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敏强没有到庭。我的代理权限是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原告、被告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珠海市信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铉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张乐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钟宇峰、人民陪审员易洪娇组成合议庭,因工作变动,审判员钟宇峰变更为审判员闫慧,法官助理由刘亮担任,书记员由杨念担任,今天的庭审由书记员郑来娣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代:清楚。
审:当事人可以对本案审判组织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
由。
原告:原告诉讼请求与诉状一致:1、原告与被告解除海峡沙购销合同 ;2、返回订金20万元;3、按合同赔偿原告违约金4万元; 4、去厦门处理事宜差旅费76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委托人及法人以该公司拥有合法资料开采及船运服务为名,与我方签订合同后并,没有提供砂资源合法手续及运船资料,一直拖延至今。
审:原告第一项诉请中你方主张与被告解除海峡沙购销合同,你认为是解除了还是没解除?
原告:还没有解除,定金还没有退还给我们。原告与被告有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是协商解除了,与陈敏强口头协商解除,与谢隆贵在2018年11月份在微信里面协商解除。11月20日我方向被告出具解除协议说明,11月22日谢隆贵称退款需要解除合同,需要原告出具一份解除合同的函件。解除合同的前提是退定金再解除合同,目前合同还没有解除。
审:原告第二项诉请的是退还20万元定金?
原告:是的。
审:原告第三项诉请中违约金的依据?
原告:在主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第一小条、第二条。
审: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和事实与理由是否清楚?
被代:清楚。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诉请进行答辩。
被代:口头答辩如下:我们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我们也同意解除合同;2.原告的2、3、4项诉求都是不能成立的,原告没有完成付款义务,要在签订合同3天内支付70万元的定金,但本案由此至终原告只支付20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仍需要向被告支付押金70万元,原告应当支付定金及押金共140万元,但原告没有全额支付,正是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押金。同时根据合同第三大点第一小点的约定,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支付船舶占用费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审:你现在的主张是你们有存在违约行为,假如你方存在违约,你方对违约金的意见?
被代: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即使我们存在违约行为,我们觉得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依据。违约金的标准是过高的。退一万步讲,应该是按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息计算。
审:法庭建议双方今天协商解除合同?
原告:同意。
被代:同意。
审:原告,被告主张是你方支付70万元定金及70万元押金的意见。
原告:我们跟被告协商是20万元。
审:被告明确原告主张的事实,你们签了11月12日购销合同,11月13日的补充协议,11月15日的补充协议的意见?
被代:我们是不认同的,因为被告从来没有同意原告仅支付20万元就履行合同,目前我们所看的证据中也体现不出来被告有类似的陈述,对11月12日购销合同我们是确认的,11月13日的补充协议,关于陈敏强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与争议焦点没有关系,仅是对作业方式进行确认,谢隆贵签署的协议我们是不认可的,同时谢隆贵签订的协议的只是双方之间的运输作业的约定,与本案的争议没有联系。
审:原告支付的20万元是定金?
原告:是的,在谢隆贵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有体现。谢隆贵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被告的行为。
被代:目前看不出对方支付20万元就履行合同。谢隆贵不是公司的员工,他仅仅是一个中间人,洽谈促进原被告双方的合作。
审:根据双方刚才的诉请和答辩意见,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约定原告需支付70万元的定金及70万元的押金;2.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约定首批船为7艘以及有无约定将7艘船改为2艘船的约定;3.谢隆贵在本案中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4.原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是否合理 。 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没有。
被代:没有。
审:原告提交了多少组证据,请结合争议焦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出差票据;2.微信聊天记录;3.海峡沙购销协议;4.补充协议;5.授权委托书、转账记录;6.解除协议说明。因为陈敏强及谢隆贵在11月12日来我们公司签署合同,被告提供合同文本,我们签名,当时有谢隆贵、林少林、陈敏强三个人也来了我们公司,至于被告提出来的70万元定金及70万元的押金我们从来都没有谈及。
审:三份协议的意见?请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1.是否有约定70万元的押金及70万元的定金,我们认为是有明确的约定的,在合同的第一、二条里面看出定金就是70万元。从第三条里面可以看出押金每艘船10万元的押金,7艘船70万元。双方之间从来过没有将70万元的押金及70万元的定金改为20万元的约定。即使谢隆贵说走两船也只是一个合同履行的程序,前提还是需要支付70万元的定金及70万元的定金,这是两码事。对补充协议陈敏强签订的可以认可,谢隆贵的不认可。合同的签订是我们公司先盖章然后再来珠海签订的。陈敏强签订的合同也是在珠海签订的,但是是否与谢隆贵他们一起来不清楚的。
审:被告回去核实提交书面意见。
被代:好的。
审:原告对合同第一、二、三条款的理解?
原告:我们认为定金与押金是一回事,即每艘船是10万元。我们不需要先支付70万元的定金。我们认为首批船是2艘船舶,具体是哪几条船舶是我们要看到船舶信息资料,我们才支付定金,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过被告合法的船舶信息,被告没有履行过合同责任。
被代:原告说法的逻辑有误,对方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应该先提供相应的船舶信息等他们才给定金,但是合同里面从来没有约定,真实的履行情况也不是这样子的,合同约定前提是原告先支付定金及押金。原告主张的船舶资料及沙子资料与支付定金是没有联系的,按理来说原告应该先支付定金及押金我们才履行合同义务。定金与押金不是一个概念,押金不仅在第一、三条有,在第6条也有,而定金在违约责任项下,押金是押金,定金是定金,原告就是要支付140万元的押金及定金。
原告:在我们协商中从来没有说过支付140万元,我们认为押金就是定金。
审:购销合同第九条,你们有无租船航次合同?
原告:没有。
被代:三天之内核实书面答复法庭。
审:被告在2018年11月12日收到20万元?
被代:我们确认收到20万元是定金。
审:第二个争议焦点?
原告:两艘船舶一直都是这样沟通的,谢隆贵及陈敏强都是清楚的,不存在70万元定金及70万元押金的说法,7艘船舶改为2艘船舶是因为被告公司没有那么多船舶,需要调船舶。在指责格过程我们也要求被告提供船舶资料,但是被告也没有提供过。陈敏强、谢隆贵与林少林在我们公司说过先做头2艘船舶,在2018年10月16日,11月22日、23日刘福昌与谢隆贵微信聊天中体现,并且说了实在不行就安排退款。
审:谢隆贵是代表个人还是公司的证据?
原告:授权委托书。
审: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及授权委托书的意见?
被代:谢隆贵并不是公司的员工,只是一个中间人,他也要收取相应的中介费,他只是代表我公司洽谈业务,并没有签约或者作出消极或积极的表示的权利,所以后续的行为都是谢隆贵的个人行为。授权委托书我们认可,是我们公司出具的但对权利范围是有限制的。对微信聊天记录,我庭后核实刘福昌与原告的关系,对微信的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办法核实微信中的谢辉就是谢隆贵,在保留微信记录是否真实性的基础上,仅仅是说合同后续的履行过程,70万元的定金及70万元的押金是合同履行的前提,记录中也从来都没有说过仅需要给20万元就可以履行,相反谢隆贵是一直在催促原告支付定金及押金。定金及押金都是原告的义务,双方之间没有谈到并不意味着没有,但是合同里面有约定,合同是基础的法律文件,而且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仅支付20万元就可以履行。谢隆贵的身份,在名片中也看不出其与被告公司的关系,他只是一个居间人,代表我们公司去洽谈合作的,最终还是要以公司的签字盖章行为为准,即使他做了某些行为,那也是他的个人行为。因为是原告违约,被告最终不同意退款。
审:被告说看被告的名片看不出谢隆贵与公司的关系,原告方的意见?
原告:我们认为他是与被告有关系的,签订合同是谢隆贵先找的我们,谢隆贵也拿合同过来的,是下午才签订合同的,从来没有人找我们说过需要给70万元的定金及70万元的押金,后来给了20万元,被告认为不够也没有再找我们要。
被代:按照合同约定就是需要支付70万元的定金及70万元,之后给的不够有没有催款庭后核实。
审:谢隆贵的手机号?
被代:我们庭后核实。在微信18页,刘福昌说我会安排对接人来处理此事是什么意思?
原告:对接人就是被告公司安排人跟我们公司对接,对接人是被告公司的另外一个总经理。
审:原告有没有给过谢隆贵什么钱?
原告:没有。
审:关于被告同意退款的证据。
原告:2018年11月18日录音,说先让我把解除合同的函发给他们就可以解除合同退款。
被代:对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林少林不是公司的人,但林少林与被告公司有业务往来,我们也不知道他怎么扯进来的。林少林的通话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而且录音也不知道有没有经过编辑等。
原告:林少林是被告在茂名分公司的老总。签合同的时候林少林也来了,所以我们就找他了。
被代:我不知道这个茂名分公司的情况,林少林与林月珠应该没有关系,林月珠是公司的财务。我们庭后核实有无茂名分公司及其全称。
审:解除合同的说明?
原告:没有给被告,后来我们派人去了厦门。
审:原告主张的差旅费有效的金额。
原告:有效的金额是住宿费发票的是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7日金额合计3662元,林启明2018年的11月27日的珠海飞厦门登记牌以及2018年12月7日厦门飞珠海的登机牌,还有珠海管理有效公司的定额发票5张共250元。其他的费用有支出但没有发票。海船登记证书与本案无关,我们撤回。
被代:同意原告撤回
审:被告对差旅费的意见?
被代:有发票的金额我们确认。证据原件由法院核实,这个款项是原告违约导致的款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住宿费相应的款项没有都没有付款凭证,只有发票,对是否真实发生没有办法确认,对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我们也无法确认。对机票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而且我们也不知道林启明是谁。
审:原告,你方这些钱都是怎么支付的?
原告:现金支付的,机票是员工自己定的。
审:原被告就本案的事实有无问题问对方?
原告:没有。
被代:没有。
审:案件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代:没有。
审:被告有无提交证据?
被代: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审:根据双方刚才的诉请和答辩意见,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谢隆贵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海事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2.原被告是否各自存在违约行为;3.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还2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差旅费;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4万元是否需要调整。 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没有。
被代:没有。
审:下面请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1.授权委托书说明谢隆贵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2.我们一直都是按照合同去履行合同,没有违反合同;3.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我们要求被告退还定金,支付差旅费及违约金,我们与中交公司的协议中断。
被代:1.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通过我们庭审的调查可以清楚的看到,原告方支付定金及押金的义务没有完成,原告仅仅支付20万元的定金,无论后续双方的协商是如何商谈的都没有改变原告违约的事实。即使谢隆贵的行为是公司行为,但仅仅是洽谈行为才是公司的行为,洽谈中的先走两船与原告的违约行为没有关系,即使谢隆贵说了先走两船,也无法改变原告违约的行为。最后谢隆贵也表示说公司不同意退款,即使谢隆贵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也与被告公司的表示一致,也从来没有说过放弃收取定金及押金的话,所以前提是原告需要支付定金及押金。关于第三项诉请的违约金,根据定金罚则,在原告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无须向原告返还定金,更不用说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了。被告保留请求原告支付船舶占用费、被告与第三方的损失等权利。
审:你们双方在这个合同之前有没有合作过?
原告:没有。
被代:没有,由于本案合同被告公司有去定船。
审:结算的付款方式?
被代:定金是定金,押金是押金,押金是保证船舶的安全。
审:违约责任第七点的第二小点的结算款项?
被代:原告给我们定金之后,看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结算是指合同在顺利履行之后的结算。结算款项也是包含押金在内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原告没有支付押金,我方无需返还定金,这一点也可以支持我们的主张。
审:合同第六条称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押金,那定金如何处理?
被代: 合同没有明确定金如何处理。
审:法庭辩论终结。原告向法庭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原告:希望法院合理的判决。
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法律规定,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原告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愿意。
审:被告方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愿意。
审: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法庭将在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当事人签名:
审判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