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2民初20号庭审笔录

2019-08-16
浏览量 :198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832日上午910分至 1200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2号法庭

案号:(2018)粤72民初20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尹忠烈、审判员文静、审判员林依伊

法官助理:谭学文

书记员:梁景樱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谢和顺,男,汉族,19799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第九队一巷45,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7909303916(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钟源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7200911630539。(到庭)

被告:广州市番禺嘉航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佑华,男,汉族,195533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德胜路东丽园二街一座201房,身份证号码:440126195503030097。(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苏炜英,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414。(到庭)

委托代理人:何舜恒,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谢和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的钟源石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钟源石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谢和顺未到庭。原告委托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的钟源石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你授权委托书中是特别授权,庭后五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有有承认、变更诉讼请求。

原代:清楚。

: 被告广州市番禺嘉航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佑华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苏炜英律师、何舜恒实习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苏炜英、何舜恒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佑华未到庭。被告委托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苏炜英、何舜恒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你授权委托书中是特别授权,庭后五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有有承认、变更诉讼请求。

被代:清楚。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双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谢和顺诉广州市番禺嘉航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尹忠烈、吴贵宁、林伊依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尹忠烈担任审判长,因工作变动原因,合议庭成员由吴贵宁变更成文静,谭学文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梁景樱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因另两名合议庭成员有其他工作安排,今天由我尹忠烈主持庭审工作,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 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鱼塘围堤损失人民币10123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鱼塘养殖损失共计人民币叁341929.60[其中,鱼塘2017年养殖成本为185989元;鱼塘养殖产品“鱼、虾、蟹”按市场价值计算,增值部分的损失为519802元,依公平原则,该部分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55940.60元给原告]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评估费人民币4000元。4、依法判决法院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审:第二项诉讼要求被告承担30%的依据?

原代: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平原则,鱼塘养殖方面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增值部分的损失519802以损失那天的时间点来计算。这个损失值是我方估算出来的,我方无法提供评估报告。我们没有考虑台风因素,我方主要考虑被告船舶原告鱼塘围堤带来养殖的鱼类、虾类、蟹类逃逸的具体数额,我方认为肯定是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这部分的损失。第三项诉讼请求是根据第一项的评估费用。

审:修复时间段是?

原代:修复的时间从20179月底到20181月中旬。

审:鱼塘围堤损失和养殖损失你方只能提供目前的证据,法院向你释明,关于养殖损失,按照现有证据处理,不能再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原告关于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与答辩状一致。一、因受到台风“天鸽”影响,涉事水域河水高涨,河水漫过原告的鱼塘堤围进入鱼塘。20178231425份被大风吹至原告的鱼塘附近。从答辩人船舶当日的录像可以看到,当时涉事水域的河水受台风和潮汐作用高涨,已经漫过原告的鱼塘堤围进入鱼塘,河水水位与鱼塘水位持平,导致原告养殖的水产得以逃逸。二、原告的鱼塘堤围在被告船舶碰撞之前已经被河水冲击导致崩塌。三、被告船舶当时已经抛锚在银洲湖水域避风,被告船舶是受台风的影响,被吹行到甜水坑水域,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四、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和养殖损失。1.原告的提供《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出具《调查报告》的广东信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受原告单方委托,向原告收取费用,单方听取原告的意见,因此完全不能保证该公司出具报告的公正性。该公司在2017925日才派公估师前往原告鱼塘现场调查,此时距离台风吹袭已经过了一个月,现,不能保证公估公司《调查报告》的客观性。

2.原告提供的鱼苗送货单存在明显问题。原告称将单据原件交给了公估公司,但一般公估公司是不会收原告单据原件的。鲈鱼属于凶猛鱼类,以鱼、虾为食,原告在20174月至8月期间,却同时投放了蟹苗、虾苗,不符合常理。

审:鱼塘是如何修复的?有没签承包合同?支付方式?

原代:承包给私人修复的?没有签承包合同。支付方式是用现金,有收据,但当时做评估时,给了评估公司,我们庭后可以提交。

审:庭后5个工作日提交收据原件。

原代:好的。

审:事故如何发生?有无报海事部门?后来双方有无调解?

原代:2017823日天鸽台风那天,被告的涉案船舶 由于防护措施不当,大约在当天下午2点至4点时间段,船体触碰原告鱼塘围堤,鱼塘围堤靠银洲湖部分长度约有150200米,正常水线宽度为约为10米左右,顶部34米,里面有石头、木桩、水泥,鱼塘围堤外部再用泥土压石,现在鱼塘外部修复的状况与之前基本一样,但现在的加上了木桩,靠银洲湖那侧还加了木板。水闸部分当时被告船舶撞坏了,水闸的长度与 鱼塘围堤的宽度一样,宽度约有1材质是石体桩、固定在鱼塘围堤,水闸与鱼塘围堤一样高,水闸底部有涵洞用来排水用,水闸材质是砖头和水泥。包括水闸在内的围堤被被告船舶撞坏损坏的长度有5060米,撞坏后原告在当天4点左右发现并拍了照片,当时水没有达成围堤高度,不低于50公分。正常的情况鱼塘围堤最高度与银洲湖50100公分左右,当时银洲湖比平时略高,还没有超过鱼塘围堤,事发的时候,台风已经到了银洲湖,事故发生后,我方已经报警,联系也海事部门,双方去到海事部门由海事部门进行调解工作,因为针对赔偿金额双方有争议,没调解成功,当时被告船舶骑在鱼塘围堤损坏的缺口上,崩塌的深度是鱼塘围堤的底部到银洲湖水面都塌陷了。调解不成后,海事部门没有正式调查,没有形成书面材料,给了被告船舶登记资料给我方。我方当时有要求海事部门进行调查,但海事部门没有。被告船舶从外观看当时没有造成损害,因为被告船舶吨位大。在海事部门调解不成功后,我方当事人就不在现场了,并不清楚被告船舶是如何离开的。

审:被告陈述事发时的情况。

被代:2017823225分左右被告的船舶受到强台风的影响吹到甜水坑,风、水非常大,河水非常高涨,在进入甜水坑水道的时候,从录像中可以看到台风吹动河水是像海浪那样冲击原告鱼塘围堤,后来4点左右到了原告  鱼塘围堤附近,当时风、雨减弱,因为当时风的作用停在了原告鱼塘围堤附近,没有停在原告鱼塘围堤缺口上,当时原告鱼塘围堤已有缺口。当天没有去海事部门,28号才去海事部门与对方协商,因为协商不成,海事部门建议我们司法途径解决,我们船舶没有损坏,当时船舶是空载,我们船舶是1700吨左右,船舶事发当天自驶离开,海事部门没有调查。

原代:事发当天有去海事部门。

被代:当天去了海事部门为了解决救援人员去的,不是为解决本案事故去的。我方船舶一点也没有损坏,包括外面油漆也没有损坏。我方船舶受台风吹进去后,进入甜水坑水道风浪不大,我们借助主机和锚在那里停住。当时船舶没有发生任何损坏,当天晚上船舶借助自力离开了现场。事发后需要修理,没有进入船厂。现在没有进行任何外壳修理,现在的状况与事发前一样,除了正常耗损外。

审:被告船是运营哪个航线?有无相应的航海日志?

被代:船舶跑广东省内河航线,沿海不跑。

审:五个工作日提交事发当日的航海日志?

被代:清楚。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原告鱼塘围堤在2017823日受到损害,损坏长度五到六十米,在靠近银洲路一带。被告船舶因受台风影响,也与当时漂到损坏的鱼塘围堤附近,原告的鱼塘已经修复。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报告上载明的损失为101230元,就本案事故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双方曾到海事部门进行解决,但未能协商一致,海事部门未就本案事故进行调查以及出具结论书,事发后被告船舶没有什么损失,并于当日晚上自行离开事发地,当时该轮出于空载状态。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是否有异议?

原代:我方主张原告船舶已经骑到受损的鱼塘围堤上,已经发生了触碰。被告的船舶从外观上没有损害,但具体是否有损坏,我方并不清楚。对于其他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本案原告  鱼塘围堤受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是台风还是被告船舶触碰所致?被告的船舶是否已经触碰到原告的鱼塘围堤;2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的损失金额。3.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原告总共向法庭提交多少份证据?

原代:10 组证据。

审:被告是否收到?是否已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

被代:收到。已核对原件。

审:被告向法庭提交多少组证据?

被代:5组证据 。

主持人:原告是否收到?是否已经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件?

原代:收到。已核对原件。

审:法庭示明一下,今天庭审若无新的意见,就以证据交换时的意见为准。

审:原告举证。

原代:以证据交换时一致。

审:被告质证。

被代:补充一下证据5的意见。根据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原告很有可能已经报了保险,经济损失不能额外获得补偿。

原代:我方没有买保险,只是请公估公司做评估报告。

被代:照片因原告的拍摄角度的问题,均是远距离拍摄,不能反映已经发生触碰的事实。

审:如何主张 船舶已经骑到鱼塘围堤上。

原代:评估报告的最后一页,可以看到。第一行的三张可以看出缺口,是被告船舶没有驶离前拍摄的,被告船舶抛锚是在银洲湖附近,最后一行的照片可以看出被告船舶骑在我们缺口上,水位没有没过鱼塘围堤,

被代:照片都是事发时的照片,但因为拍摄角度不一样导致视觉效果不一样。

尤其是原告证据的第一张照片,142555秒前后的视频,可以清楚的看到有草的鱼塘围堤与没有草的鱼塘围堤是不一样的。

原代:可以清楚看到被告船舶骑在原告鱼塘围堤缺口上。

被代:双锚。被告船舶在鱼塘围堤附近,但没有触碰原告鱼塘围堤。

原代:第四行第一张从这个角度看,可以看出被告船舶骑在原告鱼塘围堤缺口上。被告船舶抛锚抛在我们鱼塘围堤附近。

审:原告,你回应一个被告刚说的鲈鱼、虾、蟹不能混养的?

原代:被告没有提供相关有权威的科学依据,我们认为鲈鱼、虾、蟹是可以混养的。

审:被告庭后提供相关的资料。

被代:好的。

审:原告你方购买鱼苗、饲料以及药品是否完全投入鱼塘。

原代:我方主张原告购买的鱼、虾、蟹、饲料以及药品都全部投入涉案鱼塘,不存在转卖以及投入其他鱼塘情况。我们就承包一个鱼塘。关于被告刚所称的编号连号问题,我方认为不能否定我方证据的真实性。在原告乡下,就只有几个养殖户,所以编号连号问题属于正常。我方认为基本都逃逸了,事发后原告方用渔具已经很难捕到鱼、虾、蟹,我方主张90%的养殖货都逃逸了,剩下的不足10%

审:台风过后,你方对鱼塘围堤如何进行处理?

原代:鱼塘围堤只是靠银洲湖一侧损坏,雨停后两三天左右,原告用铁丝网封住水闸,缺口用泥巴封住了。

被代:刚原告称原告当地养殖户生意不好,每个月只有一两单,但是昨天证据交换时,原告称原告鱼塘那一带附近都是养殖户。在海事局调解的时候,原告无法拿出相应单据,但在立案时却能拿出,是不是为了诉讼目的而开的。关于雨停的时间,在事故当天34点已经停过。

审:单据的时间?

原代:单据载明的时间。对于被告刚提交的问题,我们认为并不矛盾,虽然证据交换时我说原告鱼塘附近很多鱼塘,但是不代表养殖户天天去购买鱼苗、鱼饲料。海事部门调解的时候并没有要求我方提供相应的单据。

审:被告举证。

被代:基本与证据交换时一致。但对证据3补充一点,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砖头冲到鱼塘。被救的人所在的位置是原告鱼塘所在位置,他身后的右侧是水闸的闸门,也可以看到河水水位与鱼塘水位持平,照片拍摄位置是在我们船舶,虽然我们离原告鱼塘很近,但没有撞到原告闸门。拍摄时间在3点之后,4点之前,因为在这个时间段风、雨减弱的。被救的人是船员,他是自己漂到这个位置。

审:原告质证。

原代:我们认为被告这张照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首先这张照片拍摄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原告水闸鱼塘围堤,其次拍照的这一瞬间,被告船体的位置不能证明船体在这之后对我们鱼塘围堤没有造成触碰。我方不确定被救的人是否是我们鱼塘围堤附近。

审:原告5个工作日提交书面说明关于此位置是否是你们 鱼塘围堤附近。

原代:好的。 补充一点,我们认为被告证据一航行录像不能证明一方面被告船舶触碰我方鱼塘围堤之前,银洲湖的河水已经漫过了原告鱼塘围堤,另一方面不能证明被告船舶没有触碰我方鱼塘围堤,不能证明被告船舶的触碰行为与我方鱼塘围堤崩塌、鱼塘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另外,被告的证据二不能证明我方鱼塘围堤没有石头、结构松散,是由台风和河水导致崩塌。如是河水浸泡导致鱼塘围堤崩塌的话,  鱼塘围堤就会整体崩塌。

审: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被代:没有。

审:原告你方诉讼请求为何与村委会证明不一样?

原代:村委会证明仅是鱼塘投入的成本损失,不包括其他损失。我方根据单据计算出的成本是185989元,与村委会的证明基本吻合。收款收据均是现金支付,没有开发票。修理  鱼塘围堤的费用已经支付,均是现金支付,与评估报告的金额完全一致。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如有详细意见,五个工作日以代理词的形式提交法院。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关于原告  鱼塘围堤受损的直接原因问题,我方认为从本案的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的船舶对原告的  鱼塘围堤确实造成了触碰、撞击导致围堤崩塌,原告的围堤崩塌的损失是由被告船舶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产生的,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原告的损失金额问题,我方的损失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围堤的修复费用,二是鱼塘的养殖物的损失费用。我方的损失费用均由相应的依据计算得出。争对养殖物损失部分,我方充分考虑被告的触碰行为造成围堤崩塌缺口导致养殖物逃逸以及事发后原告几乎不能从鱼塘捕捞到养殖物的事实,但同时也未能提供该部分的评估报告,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只要求被告承担该部分的30%,是完全合理的。而对于鱼塘围堤修复部分的损失,我方认为被告应当负完全的赔偿责任。我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是由合法评估资质的公司出具的,应当合法有效。3.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我方认为被告对我方围堤的损害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我方的围堤就是由被告船舶直接触碰导致损坏崩塌的,并没有证据证明是由台风或者雨水浸泡导致崩塌。从相关的照片也可以看出,我方围堤崩塌的位置是靠银洲湖一侧的部分和水闸部分,如果是雨水浸泡导致崩塌的话,应该是整体性的崩塌。但围堤靠近鱼塘内侧没有崩塌。况且,水闸部分是实体砖和水泥结构,没有受到外力撞击或者触碰是不可能崩塌的。因此,被告对围堤部分的损失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其次,对于养殖物部分的损失,我们只要求被告承担30%也是合情合理的,这与我国民法总则及民事诉讼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原则。在该部分我方没有提供评估报告,但损失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适用公平原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原代:说明一下,我方的评估报告以2018123日的那份为准。我方主张船舶触碰围堤的位置,因为我们当时没有人在现场不大清楚,我们认为船头、船侧、船底都有触碰。

审:原始录像要保持到本案审结,双方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原告初步确认光盘来源被告原始设备,如果庭后发现有问题,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被代:清楚。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1、关于因果关系,我们认为被告的观点是围堤崩塌是雨水浸泡,我方的主张是河水和台风的冲击,因为当天的潮汐加上台风的影响,加上雨量的影响,河水已经高涨漫过原告围堤,持续每小时180公里的风速,带动河水的   冲击围堤,这个情况与客观情况相符合,因为受损的围堤是处于银洲湖水道与甜水坑交界处 ,从我们录像当船舶进入甜水坑水道的时候已经看到围堤没法阻挡河水的冲击,当时的情况是河水与鱼塘的水位一致的,原告的围堤里面崩塌的部分,没法阻挡河水形成波浪,从证据2可以看出围堤没有一块石头,这样的围堤不足以抵抗台风、和河水的冲击,冲击力非常大,因此可以断定原告鱼塘围堤的崩塌是河水和台风的冲击造成的。而由于水位漫过了河堤,原告的养殖物可以逃离,原告陈述事发河水的状况是由问题,河水的离底部还有50公分左右,当天我方船舶的吃水是1米四,按照原告的说法就有192米,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围堤的损失与养殖户的损失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当时的风力作用才进入甜水坑水道。2、关于原告损失,原告修复围堤之后相应的单据没有及时提供给法庭,还有养殖的单据也存在乱的情况,原告证明其损失的证据不成立,从侵权的要素来说,因果过错和损失原告的证据都不充分。相反我方的证据证明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由于台风、河水的作用。因此,被告不需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原代:关于被告所称的其船舶吃水状况是不对的,其登记资料显示吃水空载时是一米,不是一米四。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被告存在过错,台风来之前,政府已经提前警示。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