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
[案情摘要]
“海上皇宫”构筑物建成于2003年。因一直未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属于非法构筑物,曾于2009年被地方法院以分解方式拖离原来海域后予以终结执行。为响应国家发展海洋经济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广东省委督查组责令当地政府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必须依法将“海上皇宫”构筑物予以彻底拆除。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于2017年6月19日认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东山湾海域未经批准占用海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二倍的罚款217.80万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缴纳罚款217.80万元及加处罚款217.80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负责本行政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作出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程序、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作出的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交罚款义务,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组织实施。
本院受理并作出予以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由深圳市海洋局具体组织拆除工作,本院执行局予以监督,“海上皇宫”构筑物全部被拆除,被违法占用海域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海洋经济发展已明确列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广东作为海洋经济强省,既要充分利用海洋发展经济,同时也要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该案件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1.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法院为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及时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2.本案为本院受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首次采取“裁执分离”的方式,为以后的同类型案件提供成功范例。3.该案在组织实施拆除前,通过召开协调会、制订详细拆除方案等方式,保证执行工作有序可控,裁执实施过程充分证明,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有其更为便利的条件,法院对其实施拆除过程的指导,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
广州海事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72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幼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里,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东山村51号201。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认定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东山湾海域未经批准占用海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二倍的罚款217.80万元。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金额为217.8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缴纳罚款217.80万元及加处罚款217.80万元。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依法用海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粤深龙海处罚〔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深龙法行审字第7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2010)深龙法行执字第2号结案通知书、关于“海上皇宫”构筑物拆解处置方案的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使用海域测量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会审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调查、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负责本行政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作出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程序、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作出的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向本院缴交罚款217.80万元和加处罚款217.80万元;
三、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缴交罚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海滨
审 判 员 张科雄
审 判 员 付俊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申 晗
书 记 员 黄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