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挥中心管理规定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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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本院执行部门及时发现执行线索、指挥执行现场、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本院应急处置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执行局局长任指挥长,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各执行团队负责人、法警支队部分法警、办公室和宣传办部分同志、以及执行局部分干警组成。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执行局,执行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并设专职联络员。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兼具快速反应小组职能,执行局副局长兼任快速反应小组组长,组员由部分执行员和部分法警组成。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主要处理以下事务

(一)对执行现场、执行听证过程进行实时连线指挥;

(二)处置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暴力抗法事件;

(三)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对接,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执行现场连线、执行督察、视频会议、业务培训;

(四)协调院本部与四个派出法庭之间的执行人员和装备,就有关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提出对策,制定方案,统一指挥处理;

(五)协调与执行联动单位之间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事宜;

(六)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根据指令与相关部门协调,参与其他法院的联动执行;组织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置,并就指令执行情况向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作出反馈;

(七)受理举报本院执行案件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

并做出处理;

    (八)对被执行人身份、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股权、证劵等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股权、证劵等财产进行网络冻结和解冻;

    (九)通过船讯网对待查控船舶进行实时的定位,掌握动态信息;

    (十)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通过互联网查询或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十一)对执行案件流程进行节点控制,对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对终本案件进行动态监督。

    (十二)对执行工作进行数据统计、动态监控,进行科学决策分析;

(十三)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公室主要处理以下事务

(一)安排专人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值班,接收文件、反馈信息;

(二)接受上级法院应急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并向本院指挥中心领导汇报听取执行指令;

(三)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干警接到执行案件电话后,必须对电话内容进行书面登记,并立即向执行指挥中心领导汇报;

(四)在接到执行指挥中心紧急执行指令后,立即以指挥中心名义向快速反应小组发出执行指令;

(五)负责处理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中的其他日日常事务。

        第八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案件信息的接受和执行指挥工作。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做好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第九条 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的线索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得到以下紧急执行信息,执行指挥中心应在接到执行案件信息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小组进行处理

1.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正在被毁损、转移、隐匿;

2.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贵重动产;

3.被执行人正在进行高消费活动;

4.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二)对于不需要立即安排人员执行的执行线索,应在接到线索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条 接到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执行指令以及执行线索信息时,在工作时间内,应在接到执行指令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小组;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应在1小时内派出快速反应小组,在指令执行完毕30分钟内,将指令执行情况书面向发出执行指令的上级法院汇报。

第十一条 案件被执行人被外地法院控制的,本院在接到上级法院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起程赶往控制被执行人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开展异地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案件,应携带单兵摄像设备,对执行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由宣传办负责将录音录像资料存入执行指挥中心数据库。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在外出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疑难问题、突发事件等需紧急处理的情形,应及时通过单兵设备与本院执行指挥中心联系,向指挥长报告并征得同意后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执法警车的维护和保养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单兵摄像机的报管和维护由各执行团队负责。

第十五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出警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在执行公务时,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上级法院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主管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接到上级法院或本院指令、指示后,相互推诿,出警不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案件信息,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和实施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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