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关于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规定0506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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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发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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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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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标题:

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广州海事法院关于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海事执行中心  罗政

文号:广海法【2019】 号

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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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广州海事法院关于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法庭:

   我院2019年第一次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原则通过《广州海事法院关于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海事法院关于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降低执行风险,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录音照相等功能,用于记录执行活动的便携式设备以及安装在警车上的固定式设备。

第三条 执法记录仪用于现场执行视听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与执行指挥系统实时进行联通。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制、资料储存等应遵循同步摄录上传、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一、 使用

 

第四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办案时,均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

第五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执行人员应当规范着装。单兵执法记录仪采取手持或佩戴左胸前等有利于取得较好声像效果的方式,安装车载记录仪设备的车辆停放在取得较好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六条 执行人员领取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并按照当前日期调整好设备运行时间。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充电,以备下次使用。

第七条 使用单兵执法记录仪时,至少有两名执行人员在场。执行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行活动时要用语规范、程序合法。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对相关人员用“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等规范用语进行必要的告知。

第八条 对执行活动要全程同步录制,保持录制内容的连续性,全面真实反映执行活动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九条 现场执行活动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或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须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在办案中出现下列情形,必须报告院执行指挥中心并上传声像资料:

(一)现场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和有关物品资料的;

(二)依法采取拘留、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采取搜查、勘查措施的;

(四)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

(五)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或妨害执行行为的;

(六)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组织执行听证、案件协调会时;

(八)接待信访案件当事人时;

(九)其他重大执行案件。

单兵执法记录仪使用时,视情况同步使用车载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声像资料实时回传执行指挥中心。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记录的原始视听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记录的视听资料;

(三)利用记录与执行工作、执行办案无关的内容;

(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视听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有损法院工作或形象的行为。

 

二、管 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实行“集中管理”、“谁使用、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

由海事执行中心统一管理,分配到每个派出法庭各1部,海事执行中心和各派出法庭均应指定1人(内勤)专人保管设备。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随意拆卸,并做好发放增配、更新及报修等保障工作。执行人员领用执法记录仪时,管理人应进行编号和使用人信息登记。

办公室运维网信组负责技术支持、设备维修、数据维护等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管理人应及时按程序报批维修。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储存由海事执行中心指定的信息人员(专人)具体负责,设置专用电脑,建立“现场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数据库,并对应执法记录仪的编号和使用人的身份信息,逐日逐案录入视听资料并存储。指定的信息人员要对视听资料的管理密码保密。

第十六条 如遇执法记录仪不能自动上传保存的情况,执行人员应当在当天执行活动结束后,及时移送信息人员将现场执行视听资料导出保存。因连续工作或者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派出法庭执法办案,当天确实无法及时移送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

第十七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现场执行记录的内容。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按程序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调取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海事执行中心领导批准并由海事执行中心的信息人员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登记后进行查阅。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传播、泄露或交由他人使用。

 

三、责 任

 

第二十条 海事执行中心和各派出法庭负责对所配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廉政监察员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使用等进行纪律监督。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毁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行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件处理或者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

 ()剪辑、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行视听资料的;

 ()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行视听资料的;

 ()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廉政监察员、监察室不定期对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进行检查,政治部将此项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质量考评。

 

四、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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