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9年5月28日上午9时至9时15 分
地点:互联网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012号
案由: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尹忠烈、审判员谢辉程、审判员邓非非
法官助理:张唯权
书记员:梁景樱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记录如下: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业雄(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13426。(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谷,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0811527010。(未到庭)
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冰馨(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玉,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21022199306193027。(到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陈述到庭人员情况。
原代: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业雄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伦到庭,邱伟谷未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陈述到庭人员情况。
被代: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冰馨未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孝玉到庭,是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互联网上公开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尹忠烈、谢辉程、邓非非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尹忠烈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由张唯权担任,书记员为梁景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本次庭审全程在互联网直播,双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保费21764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1764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3、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在原告处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保险,保险标的为旭日9货物运输作业船,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25日0时起至2016年3月24日24时止,保险费为217640元。原告依照双方的保险协议,履行已方的保险义务,但至保险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约定的保险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予以清偿。
审: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有无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代:没有提交,现在口头答辩。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代:对原告的诉请请求和事实理由无异议。
审:虽然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无异议,但为案件审理需要,法庭仍需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以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实际事实。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1条规定,法庭决定将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同时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夹叙夹议的方式陈述案件事实,并阐述案件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现由原告陈述本案保险合同签订的经过,以及费用拖欠情况,并出示证据材料。
原代:证据1:保险单、投保单,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投保船舶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保费为217640元。证据2:律师函、快递单、签收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未清偿。
审: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
被代: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有异议。
审:被告是否收到律师函?
被代:收到。
审:被告,本案的保险标的 “旭日9”轮是否是你方所有?
被代:“旭日9”轮是被告所有,我方提供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明被告是“旭日9”轮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权已加盖公章提交给法院。
审:原告质证。
原代: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明“旭日9”轮是由被告所有。
审:原告陈述保险合同签订的经过。
原代:由中国集团华晨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委托与我方协商投保事宜,最后由被告盖章投保。
审:被告情况是否如此?
被代:是的。
审:被告,负责本案保险合同的经办人是谁?
被代:我公司王伟珊经办。
审:原被告证据是否出示完毕?
原代:出示完毕。
被代:出示完毕。
审: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有无补充的意见?
原代:被告确实有在我方投保,确实有拖欠保险费,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代: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和辩论到此结束。请原被告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求,依法判决。
被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根据民诉法第9条、93条的规定,法庭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根据本案庭审情况,调解重点放在支付方式和期限上,法庭建议双方考虑对方困难,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原代:我方希望被告在一个月内将保费支付给我方,我方可以放弃利息。
被代: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
审: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将在庭审后对双方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庭审结束后各方当事人继续连线并在线核对笔录,现在休庭。(敲法锤)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