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2民初1910号庭审笔录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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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案号:(2018)粤72民初1910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1932790

地点:汕头法庭

审判员:杨雅潇

法官助理:钟科

书 记 员:谢淑玲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薛一钏,男,19792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薛陇一村三房祠前小区七巷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锡兴,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澳县南青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青澳管委会山岗村巷口山岗村老人活动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翁树斌。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审判员坐下后,面向审判员)报告法官,原告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庭审准备就绪。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薛一钏诉被告南澳县南青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薛一钏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到庭,系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取相关证据、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审:请被告陈述被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翁树斌:被告南澳县南青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树斌到庭。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翁树斌:没有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雅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钟科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谢淑玲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各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翁树斌: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翁树斌: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内容,诉讼请求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为准。

(原告宣读起诉状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审:昨天证据交换时原告主张违约之诉,但双方没有书面的合同,且原告主张的是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请原告再明确一下主张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原代:违约之诉。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翁树斌:具体详见我方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另外补充:原告的户口性质是农村户口,根据原告提供的国家统计数字显示,原告的住址是薛陇村委会,是属于农村的。原告父亲包括子女均生活、消费于农村,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体现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收入,故原告的伤害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审:原告是否收到被告的书面答辩状?

原代:收到。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庭前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并各自对对方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双方就举证质证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翁树斌:证据110的质证意见与证据交换时发表的意见一致。

证据1112无法显示原告生活、消费在城镇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原告至今也没有提交社保清单、银行流水帐户以及纳税证明。

原代:我们有提交社保清单,是作为证据7的补充证据。

翁树斌:好的,我看到了。

审:原告的社保从什么时候开始购买?

原代:20189月。之前自己参加农村的合作医疗。

审:原告的户籍有从农村转为城镇的过程?

原代:原告的户口显示是城镇户口,且我们提交了城乡分类的代码,原告的单位已经划分为城镇的范围,且原告工作已经满一年,我们也提交了收入证明、社保清单,故原告已经完全属于城镇的标准。

翁树斌:根据我国2014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9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适应教育、卫生、土地及人口等制度。虽然统一统标为居民户口,但不代表是城镇户口。原告的户籍显示薛陇村委会,国家代码是220,属于农村的范围,不能因为户口簿写的是居民,就认定是居民户口。

审:判断原告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不能仅仅看户口簿,还要综合结合其工作情况。

翁树斌:清楚。

原代:补充原告所在单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复印件。

审:当时载原告出海观光的摩托艇驾驶员叫什么?

翁树斌:童林川,27岁,是我公司的员工。

审:出事当天报警之后边防派出所做了什么?

翁树斌:原告报了110110通知了当地的派出所去现场,当地派出所又通知了边防派出所,送原告到医院,并叫了在场的人员询问事故的情况。我公司也打了人保公司的服务电话,但保险公司没有指派人员过来。原告在潮州市188医院时汕头人保公司有委托潮州人保公司派人过去询问。

审:发生事故后被告有没有向原告给付过医疗费?

翁树斌:驾驶员拿了3000元的慰问金给原告,我们主张在赔偿金中抵扣。

审:原告是否确认拿到了3000元慰问金?

原告:有的,当时说过去探望我,拿点钱给我买东西,但不是作为医疗费,所有的医疗费都是我自己给的。

审:事实部分有没有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原代:没有。

翁树斌:没有。

审:原告的腿现在还在治疗?

原告:是的,医生说术后一年半才能取钢板,现在还不能活动自如。

审:原告家距离医院多远?

原告:20多公里。平时都是打滴滴过去,一程要40多块。护理人员除了我老婆,还雇佣了两个护工。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双方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当做到安全可靠,确保原告的健康、生命安全,是否可以出海应当由被告谨慎考虑,由于被告的疏忽及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原告受伤,完全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全部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审:原告损失计算的依据?

原代: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以及2018年的赔偿标准。

审:被告有什么辩论意见?

翁树斌:坚持答辩意见。

审:被告是否确认是涉案娱乐服务合同的提供者?

翁树斌:确认。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双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翁树斌: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另外,原告的社保清单显示是事故发生之后,不能证明其主张。

原代:回应如下:1、社保是员工的权利,不是作为员工和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我们已经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表,完全可能证明原告的工作性质和收入。2、原告本身没有任何的旧伤,且医疗报告、鉴定报告也从来没有提及原告有旧伤,这只是被告的猜测,也没有任何反驳证据。3、依据侵权责任法,外伤的参与度不能作为原告过错程度的评定,在本案中,原告没有任何的过错,所以不应当以外伤参与度作为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全部的赔偿数额应该由被告承担。

审:如果原告选择违约之诉,就不适用侵权法。

原代:但也要分清双方的责任比例,且我们也确实没有违约,是完全按照教练的要求操作。另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出医疗费、护理费、护理人员、后续治疗等项目,而原告自受伤至今还没有恢复至可以上班的状况,天数已经超过鉴定报告载明的时间,对此,我们同意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我们会再次起诉要求后续的误工费。且鉴定机构有合法的资质,我们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如果被告在与保险公司的另案中进行重新鉴定,我们认为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翁树斌:188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载明病理性骨折可能性大,病检提示骨纤维结构不良,证明原告之前有旧伤。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翁树斌:同意。

审:因双方均同意调解,本院将择期进行调解。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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