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收到一宗海事强制令申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5票运往日本的货物的货运代理费用产生纠纷,导致被申请人不愿交付其中4票货物的正本提单以及1票尚未装船的货物,涉案标的额约为180多万。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交付上述4票货物的正本提单,但却无法提供相关单证号码,也无举证被申请人已实际持有或者控制正本提单。
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信访团队)并未简单以申请人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一驳了之,而是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组织了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查明的事实,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取得正本提单,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海事强制令的条件。但本着定纷止争、司法为民的原则,主持听证的徐春龙法官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提炼出了法律关系、合同效力、费率标准等三个焦点问题,结合实体诉讼带来的律师费用增加、迟延交付货物导致的扩大损失以及三个焦点问题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及时释法析理,劝导当事人本着止损解纷的目的尽快完成目的港货物的交付以及未出运货物的返还等工作。经过长达2小时的“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当场向被申请人转账支付了12.5万元货运代理费用,被申请人当场向日本目的港代理发送交付货物指示,并当场告知仓库准许申请人提取未出运货物。一宗本可能耗时长、损失大、诉讼成本高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就此消弭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