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9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2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一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201号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邓非非
书记员:彭雅婷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梦蓝,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邝力飞律师(未到庭)
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曾照红律师(到庭)
被告:丁静,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上箬路75号。(未到庭)
被告: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未到庭)
审: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静、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航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梦蓝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邝力飞律师、曾照红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曾照红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梦蓝没有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照红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丁静、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非非独任审理,书记员彭雅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原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已经告知,原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 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油款37,000元及其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丁静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利息起算点变更为自起诉之日2019年1月25日起算。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原告请求被告兴航公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代: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油款。
审:请求被告丁静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代:根据担保书,承担担保责任。
审:请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
原代: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2018年1月8日和12日,原告为被告兴航公司的“兴航858”轮分别供应燃料油10吨,共计20吨,单价为每吨4400元,油款共计88,000元。2018年7月29日,被告丁静向原告出具担保书,确认被告兴航公司尚欠上述油款74,000元,并担保于2018年9月22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否则还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被告兴航公司、丁静至今尚欠原告油款 37,000元未还。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万元,应由被告丁静负担。
审:“兴航858”轮是谁的船?
原代:被告兴航公司的。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原告一共向法院提交了几份证据?证明内容是什么?哪些证据有原件?
原代:一共提交了10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1.供油提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的“兴航858”轮供油2次,每次10吨;2.担保书,证明被告丁静向原告担保及时偿还油款37000元,还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3.原告的王辉与被告丁静微信聊天记录及4.律师函,证明原告请求被告丁静及时履行义务;5.委托代理合同,证明本案律师费为3万元。6.船舶经营管理合同,证明被告兴航公司与本案有关。7.2018年中国船用燃料油供应和需求变化,证明根据图表,2018年1月份,船用燃料油的批发价格接近4000元每吨,因此本案燃料油销售价格为4000元每吨为合理价格。8.律师费、9.律师费付款凭证、10.王辉代付律师费说明,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8、证据10有原件,庭前已经供法庭核对。(详见证据清单)
审:你方证据10中的王辉的身份证明有没有?
原代:庭后补充提交王辉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法庭。
审:2018年1月9日的提货单上原告的签章是什么时候签的?履行地在哪里?
原代:签章是什么时候签的和履行地在哪需要庭后核实。
审:庭后5日内书面回复法庭。
原代:好的。
审:丁静出具给原告的担保书上的债务人是谁?供应合同的向对方是谁?
原代:担保书上存在笔误,应该是本案被告兴航公司。
审: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证明聊天的相对方的身份?
原代:我方当庭撤回证据3和证据4。
审:担保书签署后,兴航公司有没有向你们支付油款?
原代:被告方支付过。
审:谁支付的?
原代:兴航公司或者丁静支付的,具体是谁支付的需要庭后核实。
审:律师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
原代:是的,是王辉代原告支付的。
审:你们主张你们和被告兴航公司成立供油合同关系,依据是什么?
原代:依据供油提货单。
审:原告,从你们和兴航公司的供油提货单上来看,没有载明油款单价、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你们是怎么约定的?
原代:我们主张4400元每吨是依据担保书上的记载,提供的网上查询资料是网上查询的,是辅助证明这个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
审:什么网?
原代:是在搜狐上搜索的一个文章。
审:关于支付期限你们和兴航公司是否有约定?
原代:支付期限不清楚。
审:有没有向被告兴航公司主张过债权?有没有证据?
原代:不清楚。
审:你们主张兴航公司还欠你们多少油款?
原代:37000元。
审:本案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计算?
原代:不清楚。
审:有没有相关的收费标准?
原代:通常情况下一般参照律协的标准。
审:你们为了本案付出了哪些工作?
原代:我主要是从昨天上午了解本案案情,并没有参与实际处理本案。其他工作都是邝立飞律师在负责,具体做了什么我不清楚。处理本案花费了多少时间我也不清楚。
审:就本案事实,原告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由于被告今天没有到庭,今天的庭审就不进行法庭辩论了,请原告发表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现在请原告发表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如有其它意见庭后5日内提交书面代理词,是否清楚?原代:清楚。
审:庭审中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也是5日内提交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由于被告今天没有到庭,法庭就不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了, 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