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201号庭审笔录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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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9315日上午930分至1020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一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201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邓非非

书记员:彭雅婷                               

当事人到庭情况:

告: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梦蓝,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邝力飞律师(未到庭)

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曾照红律师(到庭)

被告:丁静,男,19899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上箬路75号。(未到庭)

被告: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未到庭)

审: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静、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航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梦蓝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邝力飞律师、曾照红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曾照红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梦蓝没有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照红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丁静、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非非独任审理,书记员彭雅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原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已经告知,原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 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油款37,000元及其自20181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丁静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利息起算点变更为自起诉之日2019125日起算。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原告请求被告兴航公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代: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油款。

审:请求被告丁静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代:根据担保书,承担担保责任。

审:请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

原代: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201818日和12日,原告为被告兴航公司的“兴航858”轮分别供应燃料油10吨,共计20吨,单价为每吨4400元,油款共计88,000元。2018729日,被告丁静向原告出具担保书,确认被告兴航公司尚欠上述油款74,000元,并担保于2018922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否则还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被告兴航公司、丁静至今尚欠原告油款 37,000元未还。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万元,应由被告丁静负担。

审:“兴航858”轮是谁的船?                

原代:被告兴航公司的。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原告一共向法院提交了几份证据?证明内容是什么?哪些证据有原件?

原代:一共提交了10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1.供油提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的“兴航858”轮供油2次,每次10吨;2.担保书,证明被告丁静向原告担保及时偿还油款37000元,还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3.原告的王辉与被告丁静微信聊天记录及4.律师函,证明原告请求被告丁静及时履行义务;5.委托代理合同,证明本案律师费为3万元。6.船舶经营管理合同,证明被告兴航公司与本案有关。7.2018年中国船用燃料油供应和需求变化,证明根据图表,20181月份,船用燃料油的批发价格接近4000元每吨,因此本案燃料油销售价格为4000元每吨为合理价格。8.律师费、9.律师费付款凭证、10.王辉代付律师费说明,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8、证据10有原件,庭前已经供法庭核对。(详见证据清单)

审:你方证据10中的王辉的身份证明有没有?

原代:庭后补充提交王辉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法庭。

审:201819日的提货单上原告的签章是什么时候签的?履行地在哪里?

原代:签章是什么时候签的和履行地在哪需要庭后核实。

审:庭后5日内书面回复法庭。

原代:好的。

审:丁静出具给原告的担保书上的债务人是谁?供应合同的向对方是谁?

原代:担保书上存在笔误,应该是本案被告兴航公司。

审: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证明聊天的相对方的身份?

原代:我方当庭撤回证据3和证据4

审:担保书签署后,兴航公司有没有向你们支付油款?

原代:被告方支付过。

审:谁支付的?

原代:兴航公司或者丁静支付的,具体是谁支付的需要庭后核实。

审:律师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

原代:是的,是王辉代原告支付的。

审:你们主张你们和被告兴航公司成立供油合同关系,依据是什么?

原代:依据供油提货单。

审:原告,从你们和兴航公司的供油提货单上来看,没有载明油款单价、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你们是怎么约定的?

原代:我们主张4400元每吨是依据担保书上的记载,提供的网上查询资料是网上查询的,是辅助证明这个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

审:什么网?

原代:是在搜狐上搜索的一个文章。

审:关于支付期限你们和兴航公司是否有约定?

原代:支付期限不清楚。

审:有没有向被告兴航公司主张过债权?有没有证据?

原代:不清楚。

审:你们主张兴航公司还欠你们多少油款?

原代:37000元。

审:本案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计算?

原代:不清楚。

审:有没有相关的收费标准?

原代:通常情况下一般参照律协的标准。

审:你们为了本案付出了哪些工作?

原代:我主要是从昨天上午了解本案案情,并没有参与实际处理本案。其他工作都是邝立飞律师在负责,具体做了什么我不清楚。处理本案花费了多少时间我也不清楚。

审:就本案事实,原告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由于被告今天没有到庭,今天的庭审就不进行法庭辩论了,请原告发表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现在请原告发表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如有其它意见庭后5日内提交书面代理词,是否清楚?原代:清楚。

审:庭审中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也是5日内提交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由于被告今天没有到庭,法庭就不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了, 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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