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75至177、179号庭审笔录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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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案号:(2019)粤72民初175177179

案由: 非法留置船载货物责任纠纷

时间:20197210

地点:深圳法庭二号法庭

审 判 长:程 生 祥

审 判 员:平阳丹柯

审 判 员:李 立 菲

法官助理:李 春 雨

书 记 员:施 文 婷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沧州市鸿伟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俊华,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松,河北经航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田,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新华远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永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红,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鸣,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蓓蓓,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书: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播放法庭纪律视频)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就座,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审: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为方便记录,原、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庭上发言均记录为原代、被代一、被代二、被代三。

审:先核对参加证据交换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沧州市鸿伟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华是否到庭?原告委托河北经航事务所李万松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沧州市鸿伟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荣盛国际购物广场2单元16160916101611号房,法定代表人郭俊华,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松,到庭,河北经航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委托公司员工肖军田已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代一: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馨苑18号十二层1204房,法定代表人朱建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肖军田,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安徽新华远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委托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陈培红、杨凡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二:被告安徽新华远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旺旺家缘小区12单元203,法定代表人毕永友未到庭,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新华远海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培红、杨凡,均为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被告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陈雷鸣律师、何蓓蓓实习律师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三:被告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鸣律师、何蓓蓓实习律师到庭,均为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各方当事人对到庭被告身份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真实性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李、陈、:无异议。

审:经核对,到庭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原告沧州市鸿伟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安徽新华远海运有限公司、被告东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非法留置船载货物责任纠纷共四案。本四案均由审判员程生祥、审判员平阳丹柯、审判员李立菲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程生祥担任审判长,李春雨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施文婷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被代一、被代二、被代三:清楚,不申请。

审:到庭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审:由于工作安排,本次庭审由审判员平阳丹柯一人主持审理,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代、三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本三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四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没有变更。

审:三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交的书面起诉状?

三被告代理人:收到。

审:原告,175179两案的诉讼请求每案第一项要求对方计算,利息起算之日?

原代:以诉状落款日期20181215日为准。

审:三被告均提交书面答辩状,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其他当事人的书面答辩状?

原、三被告:收到。

审:洋浦中良公司是否有补充或变更答辩意见?

被代一:没有。

审:就被告一洋浦中良答辩意见,询问被告一,答辩意见结论?

被代一: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被告新华远是否有补充或变更答辩意见?

被代二:没有。

审:被告东莞港公司是否有补充或变更答辩意见?

被代三:没有。

审:根据原被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答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四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有权主张非法留置损害赔偿;2.原告是否支付了涉案运输的运费;3.被告新华远公司的处置行为是否有合同或法律依据;4.被告收取原告请求返还的费用,是否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

原代、被代一、被代二、被代三: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审: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原告,就四案你向法庭提交几份证据?

原代:四案共同提交13份,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和证据清单一致。

审:被告洋浦中良公司提交几份证据?

被代一:3份。

审:被告新华远公司提交几份证据?

被代二:6份。

审:被告东莞港公司提交几份证据?

被代三:今天未提交,但申请庭后补充提交相关证据。

审:本次开庭结束前会宣布补充提交证据的时间。

审:首先由被告一对原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证据1、三性确认;

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付清费用后才拿到我方的正本运单,原告提交的是68日打印的,但付款时间是611日,与我方规定不符;

原代:回应一下被告一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运单是有原件的,原告加盖了我方的公章(出示原件)。庭后补充复印件。

审:关于证据2,被告一,除了运单记载时间,其他信息内容是否确认?

被代一:运单记载的运输信息是确认的。

审:被告一继续对原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证据3、表面真实性确认,但不知道是否收到这笔钱;证据4、真实性不予以确认,代理人不清楚涉案四票运输应收多少运费;证据5、真实性不予以确认;

审:证据5原告是否有原件?通过何种方式收取 ?

原代:没有原件,如何受到需向当事人核实后回复。

:请被告一继续对原告 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证据6、三性确认;

证据712、代理人不清楚,与我方无关;

证据13、真实性不确认,货物是在东莞,但盖的是天津分公司的章。

原代:回应一下被告一对证据13质证意见,起运港在天津,原告一般是洋浦中良天津分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提交这份证据是为了证明我方在交完赎货费用后已经将货物取回。

被代一:我方公司放货的习惯是,只有总部知道费用是否收取,也只有总部决定是否放货。具体放货是由目的港的分支机构操作。

审:被告一,原告主张已经提走涉案货物这个事实是否确认?

被代一:代理人不清楚,涉案货物被告一已经完全委托给被告二新华远公司处理,所以具体情况我方不清楚。、

审:请被告二对原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二:证据1没有正本,三性不予确认;证据2、三性不予确认,质证意见同被告一;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因为不能证明这笔付款是支付涉案货物的费用,付款内容只是记载为运费,一般应写明运单号;证据4、三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没有双方的盖章,不清楚该证据的来源;证据5、三性不予确认,一是不清楚该证据来源,二是被告一不会开具这样的证明,原告只是货运代理人;证据79、三性确认;证据10、三性不予确认,网上电子回单没有正本,不能证明付款人就是声明的本人;证据11、三性确认;证据12、三性确认;证据13、三性不确认,说明一下,该放箱单说明记载的第一点,我方理解应该是装货港即被告一的分支机构出具给原告的提空箱的单据,原告所声称的是缴纳费用完以后拿到的放箱单是虚假的声明。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被告二,你对原告证据12是确认的,那么是否确认原告已提取了涉案全部货物?

被代二:确认的。

审:由被告三东莞港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三:证据15、三性不予确认,与我方无关;证据69、三性予以确认;证据10、证据11,需向当事人核实后回复法庭;证据12、三性予以确认,且该证据原件应该保存在我方,确认货物已被原告提走;证据13、三性不确认,具体质证意见与被告二发表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一致。

审:被告三,关于原告提交证据11中,收费项目为其他费用(代收船东费用)具体指?

被代三:需向当事人核实后回复法庭。

审:请原告对被告一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证据1、真实性不确认,内容我方不清楚;证据2、三性确认;证据3、真实性不确认,内容我方不清楚。

审:请被告二对被告一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二:证据1三性予以确认,曾经收到该邮件;证据23,三性确认。

审:请被告三对被告一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三:三份证据三性均予以确认,对于证据1,被告三是见过该证据的,因为被告三在收到证据3的通知函后,曾经想被告一询问证据3的真实性,被告一予以确认。

:被告一,证据3记载的船东是谁?

被代一:指被告二新华远公司。

被代二:确认。

审:请原告对被告二新华远公司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证据13、与原告无关,真实性不确认;证据4、是因为洋浦中良经营不善拖欠实际船东即被告二的费用,但被告二因通过正确的方式行使权力,正是因为被告二采取非法留置货物的方式让我方等众多托运人交付巨额赎货费用,导致本四案发生,此份公告能反映其巨额赎货费用,洋浦中良公司在其答辩陈述中也确认所有调度安排、燃油、港口使费、驳运、货物操作费用等由被告一行使和承担;证据5和证据6、与原告无关,真实性不确认。

审:请被告一对被告二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证据13三性确认;证据46、与我方无关,真实性不确认。

审:请被告三对被告二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三:对被告二提交全部证据三性予以确认,另对证据4补充说明,该证据是由被告三发出的公告,这是因为当时涉案货物的船舶到达东莞港水域时,洋浦中良公司已经停止营业,且前期拖欠东莞港巨额的费用,所以东莞港当时是拒绝该船靠泊东莞港和卸货的。后来被告二新华远公司单独与我方协商,由新华远公司支付集装箱从操作费,要求东莞港同意船舶靠泊、卸货,并协助放货。东莞港为了解决货物的放货问题,避免因众多货主不能收到货物而造成影响,因此同意新华远的放货请求。且作为新华远公司的代理,协助放货,最终该船所载货物已全部放给货主。大部分货主并无意见,且全部货主都向东莞港签发了东莞港公司对后续事宜无责任的声明书。圆满解决这次因被告一终止营业引发的问题。

审: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毕,四案如有补充证据,可以在201979日前补充提交,是否清楚?

原代、三被告代理人:清楚。

审:被告二,你方的答辩意见中称统一收取相应的运杂费,那么向原告实际收取费用中是否包括涉案货物运输的运杂费?

被代二:包括在内。

审:被告二,你方在答辩意见中提到对于经过被告一总部核实的已付运费客户可以给予相应的退款。那么如被告一经核实原告确有支付涉案货物运输运杂费,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向原告退还?

被代二:关于我方的公告,我方对于后续洋浦中良总部核实的已收部分运费,就该部分运费给予退还,

被代三:四案的我方收取的费用中,代收船东费用部分已经全部交给被告二,其中应该包括运杂费,对于堆存费和转堆费是我方应该收取的正常费用。

审:三被告,原告主张案由是非法留置货物,是否行使留置权?

三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三被告,就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费用构成是否有告知过原告?

被代一:没有。

被代二:没有书面,但口头有交流沟通过。

被代三:东莞港发了两次或三次公告,对该费用进行发布,且该船货主有近百人,自洋浦中良停止营业后一直在东莞反馈问题,而东莞港也通知被告二与货主代表对费用进行协商。我方认为被告二已经在协商会上告知货主代表费用的明细。

审:原告与被告一,根据你们涉案托运的情况,在目的港的装卸费用应由谁承担?

被代一:包括在托运书上记载的海运费里。

原代:确认的,如果有其他费用应由洋浦中良承担。

被代三:目的港的装卸费确应包括在海运费中,但目的港提货还需支付换单费、提货费(可能包括吊机费)、超期堆存费、倒箱费需要货主另行支付。

审:被告三,关于被告二提交证据记载的公告,港口包干费指的是?

被代三:主要是装卸费,也包括了换单费、提货费、免堆期内的堆存费等所有在码头发生的费用。

审:这些费用在发给原告的计费清单中,归于哪类收费项目?

被代三:码头包干费已经包括在代收船东费用之内。

审:堆存保管费指?

被代三:公告中的第2项超期堆存费和转场费。

审:(敲法槌)休庭5分钟。

审:(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原代: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11产生的堆存费和转堆费只有7654运单的货物,具体收取什么费用我方不清楚,且这些费用是非法留置产生的,不应由我方承担,东莞港如何收费及具体数额,应当列出明细后我方当事人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法庭。

审:原告对涉案货物主张非法留置,涉案货物在东莞港卸载时间?

原代:在船讯网查询到船到港时间是2018611日,卸货时间不清楚,最早得到要求缴纳费用通知时间需向当事人核实后回复法庭。

审:原告,何时提走涉案货物?

原代:需向当事人核实后回复法庭。

审:被告三,涉案货物何时到港?涉案货物何时由原告提走?

被代三:需庭后向当事人核实后回复法庭。

审:被告二、被告三,通知原告或其他货主缴纳费用的时间?

被代二:对原告称在611日船到港有异议,因为该时间货物还在海上运输,我方船舶还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得知被告一已经停止运营,船舶也到了6+6租期的时间,被告一无法交清费用,就向被告一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所欠款项或提出担保的方案。发出通知后被告一也未回应,船舶一直没有靠港,因为会产生相关费用,根据租约规定,这些费用是由承租人即被告一承担,也是由被告一安排,因为没有安排,所以船舶一直在珠江口水域等待。再后续得到被告一的委托,我方才自费航行至东莞港靠泊并卸货,卸货后我方就发出公告让货主提货。另一方面是否有非法留置,我方是认为自卸货后到原告提货,可以从原告提交的费用单来看,原告的货物在码头堆存时间最长只有12天,不存在超期堆存。我方认为并没有造成原告损失。

原代:回应一下,当时我方查询船讯网上显示该轮应于2018611日抵达东莞港。

被代三:关于通知货主缴费的问题,并不是被告三的义务,被告三仅是负责办理货主提货的手续而已,但不知货主具体联系方式,也无法通知货主。当时发公告是为了让在东莞港的货主代表及时知道相关信息。

审:就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和提问?

原代:货物到港后,有几天免堆期?

被代三:有10天。

被代一、二、三:没有补充和提问。

审:法庭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四案一并发表辩论意见。根据我方提交证据1证据2,及庭审调查,及被告一的答辩意见,可以证实原告和被告一之间存在涉案货物运输,且我方提交的证据51112所载明可以证实货物由我方所有,因此原告将货物委托被告一运输并交纳运费,因为被告一中止航运运营导致原告无法提取货物,有关货物权益处于危难中,使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二作为实际船东,主张因被告一欠付租金将船载货物留置于被告三码头,我方提交的证据8中可看出被告二的非法留置行为,因此要求原告向被告三支付赎货款后才放货。原告认为被告为了获取其自身不正当利益,利用原告处于前述危难的情形,迫使原告支付高额费用换取费用违背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三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被代一:基于答辩意见和庭审陈述,辩论意见发表如下:我方与原告的费用发生的金额没有对账明细,单凭委托书无法确认应付账款,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金额我方无法核实,故我方不承担退费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被代二:1.原告提出侵权之诉,我方认为原告并非货物所有权人,货物并非灭失或损坏,提货前支付运杂费,也是原告与承运人合同约定的条款,因此不存在被侵害的事实。2.涉案四票货物运输应支付的费用不明确,一般客户付款前一定有被告一出具的对账单,最终明确应支付的金额,原告提交的客户对账单收款人和开户行、账号均与2018611日支付的账户不一致,更说明原告并未拿到被告一的客户对账单,并实际支付上述款项。3.被告二在本案中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在前期与被告一是定期租船合同关系,之后接受被告一委托交货和收费,与被告一是代理合同关系,被告一的代理行为不存在过错,其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被告二的代理身份在被告二和被告三多次公告中都已向货主披露。4.被告二接受被告一委托交货和收费的行为在当时被告一财务危机爆发的情形中起到了危机处理和补救的作用,由自身承担航行靠港、卸货的费用,使原告及时收货,能减轻被告一的交货责任,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减损义务。综上,原告的侵权之诉缺乏构成要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代三:完全同意被告二的辩论意见,其他意见以书面为准。另外补充两点:一是被告方并未对货物进行留置或滞留,原告无法按期提取货物其原因在于客观上发生了承运人洋浦中良中止营业的事件,事件发生后被告二、被告三一致在竭尽所能减少货方的损失,让货方尽快提货,事实也证明涉案货物提货时间为201872日,并未产生长时间延误,也未发生承运人或船东或码头滞留货物的事件。二是本案涉及的货物运输为中国沿海港口的运输,不能适用海商法,且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请缺乏侵权的各项要素,并不符合侵权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各方当事人如有补充的法律意见,可以在201979日前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代、三被告代理人:清楚。

审: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原: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三被告代理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原告的意见。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三被告代理人:同意。

审:此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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