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6月5日9时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互联网法庭
案号:(2018)粤72民初226号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合议庭组成成员: 审 判 长 宋瑞秋
审 判 员 常维平
审 判 员 周田甜
承办法官:宋瑞秋
法官助理:舒坚
书 记 员:李永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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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万环西路新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龙,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211809850。(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丽欣,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海洋贸易船东有限公司(Oceantrade Owners Limited),住所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阿杰泰克岛,马祖娄,杰泰克路信托公司大厦,MH9696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圣,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910694451。(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411595355.。(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宋:(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今天在线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洋贸易船东有限公司(Oceantrade Owners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宋: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黄灼、龙丽欣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黄: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灼、龙丽欣到庭。我是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灼。
龙:龙丽欣律师到庭,我是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原告两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黄、龙: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
宋:被告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王伟圣、陈向勇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王:被告未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圣、陈向勇到庭,我是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圣。
陈:陈向勇律师到到庭,我是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被告两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王、陈: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
宋: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黄:没有异议。
宋: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王:没有异议。
宋: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洋贸易船东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各方的诉讼权利义务本庭已经书面告知,并在庭前会议中已经确认双方都已知晓。本案由审判员宋瑞秋、审判员常维平和审判员周田甜组成合议庭,由宋瑞秋担任审判长,舒坚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李永仪担任记录。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黄:不申请。
王:不申请。
宋: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补充和变更?
黄:有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2372792.84元及相应利息111885.69元(利息以32372792.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8年1月28日起暂计至起诉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宋:请被告答辩。
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货损情况与原告所称的雨水或者海水渗透所致的情况不一致,货仓记录表明货损并不是货仓本身温度过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发生原告所称货损的地方,不是因为燃油舱的原因导致原告所称的货损,在航行过程中没有异常情况发生,被告已经履行了管货义务,由于货物的含水量不均匀,在运载过程中,会自然产生发热发霉的情况,货方没有及时提交提单,导致船舶等待,货损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的。
宋:本案开庭前进行了在线质证,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同意将在线质证结果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本庭现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质证意见和庭前会议的情况,归纳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如下:1.涉案货物为大豆,由“托皮卡”轮承运,起运港为巴西伊塔基港,目的港为中国南沙港。被告为“托皮卡”轮的船舶所有权人。原告持卡高那海运代理公司代表“托皮卡”轮船长签发的01至09号提单提取了涉案货物;2.涉案货物的运输和卸货经过,涉案船舶装载该货物于2017年10月5日从起运港出发,11月22日抵达目的港广州锚地、12月14日开始卸货,后又中断卸货,直到2018年2月11日完成卸货;3.涉案提单为清洁提单,原告收到的货物状况与提单表面记载的不一致,存在货损;4.原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收货人、被告为承运人。各方对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是否确认?
黄、王:确认。
宋:庭前会议已确定本案有争议的事实问题是:一、涉案货物的损失状况及金额;二、涉案货物货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黄:没有补充。
王:没有补充。
宋:关于第一个问题,请合议庭成员发问。
常:请原告依据你方证据摘要说明你方主张的货损情况及范围。
黄:证据8、9、10,都是为了说明货损状况,证据58-60页中,是有关货物的检测证书,可以证明第2、3票货物的状况不佳,公估报告证明第2票货物,公估人认为损失是15%,证据10检测报告,证明了第3票货物严重受损,也评估了货损的程度及贬值率。关于货损的金额,依据证据1、2证明货物的单价*相应的贬值率,证据7关税及增值税*相应的净损失的数量,港口费用*净损失的数量,诉讼请求的构成中也对损失金额的计算有详细的说明。
常:货损的金额的证据依据?
黄:第2、3票货物的价值,按照证据1、2、9,我方的第3个诉讼请求的参照证据10,净损失乘以CIF价值。构成金额与诉讼请求一致。
常:四个部分的损失加起来是多少?
黄:总共32372972.84元。
常:被告对原告所说的是否确认?
王:不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检验证书,这些都是在卸货港的检验证书,都是质量等级的一些数据,但是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时候并没有记载这些的,货物的质量只是船员的目测还好,具体数据是不清楚的。
宋:原告,你方是否向上一家支付了购买涉案货物的货款?
黄:支付了。文本已经提供给了被告,受益人证书也已经提交给了被告,我方向法庭提供了我方购买外汇的申请书,证据48页中可看出。
宋:被告方,你方对刚才原告陈述的涉案货款已经被原告全部支付的事实是否确认。
王:从原告的证据看,是已经支付了。
宋:关于第一个问题,原告是否有补充?
黄:没有。
宋: 被告是否需要进行补充说明。
王:没有。
宋:关于第二个问题。
周:请原告说明你方关于货损责任期间的主张。
黄:被告的责任期间从装船开始到目的港卸货交付给原告为止,在本案的货损中我方认为发生于前述责任期间是因为原告凭提单提货时,有货物受损,在卸第2票货物时,有部分货物水湿受损,这批货物是以作废处置,本案的货损事故是发生在被告的责任期间。
周:被告对原告说的事实是否确认。
王:我方不确认,只能认为在卸货的时候发现了检验师所描述的货物状况,但我方并不认为货损发生在承运人承运期间。
宋:双方当事人虽然对货损情况存在争议,但均确认涉案货物存在货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被告对责任期间的货损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应当对货损原因负举证责任。下面请被告结合你方的证据,说明你方主张的货损原因。
王:首先从我们提交的船舶船员证书航行记录等文件来看就可以看出,原告所称的货损是发生在航行过程中,或者是在承运人到港的这个责任期间内是不属实的。在航行过程中记录都是显示货物的温度是在正常范围内的,所以说明在运输中承运人是尽到了义务的,关于破损的原因,这批货物是按照不同的批次分装上船的,应该是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损失,或者货物长时间在船舱狭隘的空间内储存内造成的。
陈:船舱的通风是非常有限的,在船舶航行过程中,货损的原因是由货物自身和不适合在船舱中长时间保存,所以造成货损。
常:是什么时候发出卸货就绪通知的?
王:是在2017年11月22日在抵达桂山锚地的时候就发出的,发了一次。
常:原告,收到就绪通知后是什么时间安排卸货的?
黄:第一批卸货的是时间是2017年12月14日。相隔20天的原因是因为我方还没有收到提单,是由货物的托运人交给我方。
周:被告,运输过程中你方履行了哪些管货义务。
王:通风,测量温度等。证据中可体现。
常:航行期间船舱的温度。
王:27至35度度左右。
宋:卸货时间长达100余天,请原告对卸货时间。事实进行说明为什么货物卸货耗费了100多天的时间,请原告进行说明。
黄:有两个原因。1,我方收到单证的时间比较晚,2.港口作业的原因,需要等待码头安排卸货作业。
宋: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安排卸货港作业。
黄:原告方指定港口。关于被告提供的通风证据,我方表示有异议,我方要求被告提供这些证据时,被告是拒绝提供的。
宋:被告方,关于刚才原告陈述的这部分事实的意见。
王:我方不存在恶意拒绝提供文件的情况。
宋:各方有无互相提问的问题。
黄:没有。
王:我询问一下原告。原告陈述在卸货港延迟的原因,请原告具体描述。
黄:具体的迟延时间我方需要核实,庭后一周内提交。
宋:原被告对本案事实是否有补充说明。
黄:没有
王:我询问一下原告,原告是否有通过买卖合同向货物的卖方索赔过。
黄:没有。
宋:好的,法庭已经记录在案。
宋:被告是否还有问题需要向原告询问。
王:原告买卖合同的卖方是东林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是否有索赔过?
黄:没有索赔,无论是原告还是东林公司都没有索赔,其上家有向东林公司索赔过。
宋:法庭调查结束,为了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本案在庭前会议中已经确定了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的法律现说明如下。本案被告注册地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涉案货物从巴西运至中国案由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合同争议。法庭认为,本案应当集中辩论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可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或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是否有补充。
黄:同意。
王:同意。
宋: 下面请双方围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集中发表辩论意见,重点说明法律依据,请原告发言。
黄:我方认为,在本案中存在货损的情形,双方是予以确认的,本案的货损发生在被告管理货物的责任期间,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不可以免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可以免责,对被告不能免责的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免责,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豆是属于可以长期储存的货物,在之前的案件中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例,在(2014)广海法第321号案件,该判决中认为不能区分储存对货物造成的影响,以及这些货物是可长期储存的,同期卸货的两条船也没有出现过长期储存影响到货物的质量,我方认为被告不能免责,关于货损的金额,具体计算详见诉讼请求的构成。
王:原告所称的货损不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参照海商法46条,从货物本身的质量说,货物水分的不均匀,是货物在装船期间,是货物自身的原因,不是承运人原因。海商法第51条也规定,由于货物本身水分问题,由于收货人及港口方不能及时进行卸货作业,对于这样的原因造成的原因,承运人是免责的。关于原告主张的关税费用和仓储费是不予认可的,海商法第51条明确规定,是不包括原告主张的关税和仓储费的。
陈:本案是大豆货物索赔,与季节及贸易环境相关,是由于市场因素造成的。如果在岸上储存大豆,是可控的,但是在船上,是无法预防的,不能完全归责于承运人,货物不能及时卸货,导致卸货时间的延长,滞息费产生的原因,责任在于原告。
宋: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原告发言。
黄:我方认为被告没有尽到管理货物责任,海商法第48条规定,被告的管货责任是法定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管货责任,我方在被告的证据中没有看到被告关于货物温度湿度的证据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案,在东方皇后轮案件中可以看到,货物在港卸货的时间是119天,与本案的时间是差不多的,但是该轮并没有发生任何损失的。被告应当了解到本案的大豆的属性,对货物的管理方法,也应当由相应的规定,并按照规定操作,我方没有看到被告采取的措施,被告主张是由于卸货的时间造成的货损,但是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延误的时间对货损的影响程度及贬值的影响,我方认为不存在这方面的影响,如发生了,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王:我方提供的航行记录等证据说明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履行了管货的义务,在第一次卸货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虽然指标不一致,但是是没有发霉发热等情况的,主要发生货损的原因是由于等待时间过长造成的,大豆是有安全储运期限的,有专家可以对此方面做出说明,我方可以庭后补充。
陈:大豆的微生物含量非常活跃,大豆在海上航运的安全航行期限是40至50天,在该期间大豆一般不会发生货损,在实务中,美国大豆通常不会发生货损,巴西大豆往往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巴西大豆含油量较高,水分偏高。我方认为不应当让被告承担责任。
黄:我回应一下,被告提出第一次卸货时,货损不是很严重,被告不能免除在第二票或者第三票没有卸货之前的保管义务,根据海商法第46条的规定,在卸第一票货物时,收货人在检验时没有注重细节方面,所以没有进行索赔;关于储存期间,被告提出的40至45天是没有依据的,涉案的大豆的含水量是11.04%,是比较干燥的,长时间储存是比较稳定的,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有受损的情形,可能会发生受热等情形,从而使微生物迅速生长,关于货损的原因,我方没有发现有严重分层货损的情况,被告说这些大豆的品质是参差不齐的,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主张,所以我方是不认可的,我方认为是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宋:被告是否需要回应。
王:我回应一下。我方并没有承认在卸第一票货物时发现货损,第一批次的货物卸货时表面状况良好,所以原告当时是接受了货物,船方是已经尽到了管货的义务,在船舶等待的时候,是只能正常保存,并不能采取任何的有关的措施,由于原告的原因,没有安排卸货,没有提供提单,所以导致了大豆在船上的长时间等待。
陈:原告提供的证据CIQ检验表明大部分是在货仓进行的,不是在船舱内检验。
宋:详细的可以代理词提交法庭。原告请作最后陈述。
黄:请法院依法判决。
王: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宋:原被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黄:愿意。
陈:愿意,但是具体的调解方案,目前我方还没有授权,我们愿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宋:经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本庭将在休庭后对本案组织调解。下面就休庭期间的工作安排,说明如下一:鉴于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均已保留补充提交证据的权利,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如有补充证据,请在一周内向法庭提交并申请法庭补充调查。二、本案如调解不成,本院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并依法作出裁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今天庭审到此结束,休庭期间,各方当事人可以阅看庭审笔录,然后按本院通知的方式进行确认,当事人可以申请补正笔录,但庭审内容以庭审实况录音录像为准,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黄:清楚。
王:清楚。
宋: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