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97号 庭审笔录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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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3261430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97

案由: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文静、审判员程亮、人民陪审员冯文滔

法官助理:权晓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原”)

委托代理人:陈海萍,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焕。(下称“被”)

委托代理人:刘奇,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渝婷,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焕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观琼,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公寓1006号房委托代理人陈海萍,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被告:李焕,男,198011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勤政路28109委托代理人刘奇,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渝婷,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暂未办妥,现提交身份证给法庭。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振檠、审判员程亮、人民陪审员冯文滔组成合议庭,因工作变动,变更为由审判员文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程亮、人民陪审员冯文滔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由权晓担任,由书记员李柏漫担任记录。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 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庭前已经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各方对证据交换的意见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费824767.68元及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从2018510日起按每天5‰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4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集装箱运输及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将其货物从指定地点运至收货人地点,被告每月10日向原告支付运费,逾期不支付费用,应按费用总额每天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78月至20184月原告帮被告运输了多批货物,共产生运费824767.68元,双方于2018530日签订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确认了欠款及还款时间。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代:详见书面答辩状。一、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运输费的问题。三、被告不存在违约问题,不应当支付违约金。补充一点,李焕与原告签署还款书后,转账给黄子昌的账户10万,如果被告有欠款,数额也应该在原告起诉金额中扣除10万元。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被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被告是否拖欠运输费;3、被告是否违约。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调查。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代:证据1.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集装箱运输及代理合同,沿海货物托运单、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拖欠运费明细表、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拟证明1、约定每月10号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逾期不支付费用,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卓帆公司支付违约金。2、原告已按约定将被告货物按被告指定的地点起运,运至被告指定的收货人的地点,被告共拖欠原告运费824767.68元。

审: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已经发表意见,是否补充和变更?

被代:没有。以庭前会议意见为准。

审: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代:证据1.《集装箱运输及代理合同》,拟证明原告与四川龙昌江龙玻璃公司、重庆轩辕物流公司、泸州力迦玻璃制品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就涉案运费开具发票给托运方。2.农业银行流水单,拟证明被告在615日代转运费给原告负责人黄子昌。补充证据(因没有复印件,庭后补充交给法庭):原告的沿海货物托运单。拟证明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第5页,弘泰25的托运单的编号是一致的,但是托运人不一致。托运时间、托运单号和收货人都是泸州顺悦公司,本案涉案货物的托运问题,谁是托运人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关于第二张托运单,时间是917日,托运单号与原告一致,但是委托方不一致,收货人一致;关于第三张托运单也是弘泰25的,托运方也是重庆红岭公司,请求法院查明托运人是谁。托运单是被告本人提交的,来源于原告方卓帆公司,原告在诉讼前把托运单给了被告。仅仅是托运人不一致,金额有差别。其他都是一致的,李焕只是联系人,不是托运人。虽然李焕有签字还款计划书,但是是否有托运请求法院查明。

审:原告是否收到被告证据?

原代:我们收到证据12.

审:请被告将补充证据3出示给原告看。对证据12的意见是否有增加或变更?对证据3发表意见。

原代:对证据12没有增加或变更。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因为上述托运单没有托运人及原告的盖章确认,与本案原告承运被告的货物没有关联性。

审:原告是否清楚托运单情况?

原代:我们提供的会盖章和确认。

审:被告,该托运单如何证明托运单是来源于原告?

被代:托运单是我们在整个案件中,证明是在原告手中保存的,虽然没有签章,但是我们是无法伪造的,是真实的。请求法院核实。

审:请被告明确被调查人和向谁调查取证。

被代:原告只是委托人,还有货物的承运人,承运人有委托方的证据。该证据是原告举证谁是真正的托运人。

审:原告是否能详细说明办理业务流程,是否作为代理人身份?

原代:我们是货代身份,托运人是本案被告,委托我们把本案货物按照指定收货人发货,我们委托中海海运集装箱公司去运输。都是水路运输。我们只是负责堆场到堆场的运输方式。我们有自己托运人的,还有被告作为托运人的。我们有提供一个沿海货物托运单。我们对外托运时候我们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委托实际承运人来运输。对当庭提出调查取证认为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

审:被告如果需要法院调查取证,需提交书面申请。庭后3日内提交法庭。

审:被告有一张转账银行流水单,该费用原告是否收到?

原代:庭前已经明确,10万不是本案82万元中的一部分。

审:这是结算后的转账,被告是否与原告有其他经济往来?

被代:没有。

审:原告需举证除了82万外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原代:好的 。

审:被告追加的五个案外人,原告是否与他们有集装箱运输和代理合同关系?

原代:是的。

审:是否是案外人委托被告再委托你们?

原代:与本案无关,是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原告,将被告货物按照被告指定地点运到被告收货点。

审:案外人是否另外委托你们?

原代:有,但是与被告无关,但是是否与被告有运输关系需庭后核实。

审:被告证据1的发票是原告向案外人开具的运费发票,原告是否能解释发票与本案是否有关?

原代:需庭后核实后书面回复。

审:就本案事实双方是否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在货物运输中,原告是否曾经因为运费问题向李焕开具发票或发送涉案货物对账单?

原代:对账单是每一笔托运都通过微信形式发给被告。所欠运费发票没有开过。之前的是否开过发票需回去核实。

被代:发票中显示原告曾经向重庆轩辕公司等四家公司开具发票,是否有开具?

原代:需回去核实。

被代:我们证据清单中原告与重庆轩辕公司和龙昌公司的合同真实性是否认同?

原代:因为被告没有提供合同原件,对真实性无法核实。

原代:向被告核实,被告主张有四家公司是实际托运人,请被告确认所拖欠原告运费哪几笔是需要哪一家公司?

被代:真正托运方是申请追加的当事人,对于哪一笔货款被告不清楚。我们没有接受委托,我们只是一个牵线搭桥作用。我认为这几家公司与原告存在委托货物运输关系。款项是通过被告向托运方去收款再交给原告。双方之间原告委托我们去收货款,收货款再交原告。都是原告签完合同后,在湛江找运输船不好找。原告与重庆几家公司有运输合同关系,复印件但是有原告盖章。

审:为什么你签字?

被代:我们是为了帮助拿钱。原告要我们去拿货款,因为货款没有支付,所以我也没有拿到利润。原告与案外人是运输合同关系。我们是帮助原告方收运费。签字目的是为了利润,在原告证据中每一柜会返还500元利润给被告。是帮助原告拿钱,是居间代理关系。

原代: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是运输及代理关系,被告在托运单中签名,托运人就是被告。

审:被告主张是什么关系?

被代:我们是居间代理关系,案外人与被告都认识,案外人直接与原告签署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去追运费。

审:原告对上述陈述是否有意见?

原代:我们是不认可的,我们直接与被告有运输合同关系。

被代:我们证据是原告与案外人的运输合同。还有合同与原告提供的运输合同和李焕提交的运输合同完全一致,实际上就是原告与案外人的运输合同关系。

原代:无法证明被告的四个案外人是实际托运人。

被代:原告方认可与案外人存在其他运输关系,在涉案合同中,具体运输是什么货物,什么时间起运,是否与被告本案同一批货物?

原代:1、我们举证责任是举证我们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我们已经提供了相应证据包括代理合同、托运单、确认协议等;2、我们要证明被告拖欠我们运费,举证责任也已经完成。所以被告所认为上述责任属于原告承担我方不予认可。

审:暂时休庭由合议庭讨论再决定是否需要原告提交上述证据。

审:现在继续开庭。

审:合议庭认为不属于本案原告应举证的范围,被告认为就是四个案外人的往来就是这个业务需要被告举证。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们向法庭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及经被告确认的多张托运单及欠款确认还款计划书,被告明确是委托原告按照指定地点运至指定地点,被告辩称其不是实际托运人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也无法确认重庆等四家公司具体所托运单那一部分是属于哪一家公司。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本案应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被告拖欠原告的运费8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签名确认的托运单和计划书证明,被告是拖欠原告运费84万元,应该依法予以认定。3、原告依约完成运输义务,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运费,根据双方签订的集装箱运输及代理合同第5点费用结算,被告应在次日十号前付清所欠原告的运费,2018.5.30原被告对被告所拖欠原告运费进行确认,被告确认2017.8-2018.4其委托原告通过海运运输该货物产生运费82万多元。原告根据集装箱运输及代理合同第5.3条主张被告按照拖欠运费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是有依据的,综上,被告拖欠原告运费事实清楚,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1、原告与被告有合同,但该合同不是真实的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只是为了帮助原告追索运费配合原告签署的,签署合同的时间也是在事后补签的。实际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是被告申请追加的被申请人。庭上也举证证明了原告与案外人几家公司的合同复印件,与原告证据的合同完全一致,我们也要求原告具体回答,原告与案外人的合同运输关系涉案货物与运输关系等。不存在证据分配举证问题,如果文书资料在一方保存,一方具有提交的义务,在文书指令法条依据中,庭后提交法庭。对本案谁是委托方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我们的货运单虽然没有原告盖章确认,也只能由原告保存,被告无法获取,该货运单与原告的高度一致,只是委托方不一致。因此被告认为与原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是案外人几家公司。对原告与案外人公司的货运关系对本案很重要,申请法院依职权查明。2、关于运费,被告不存在拖欠运费问题。虽说有被告与原告签字的还款计划书,但是凭此不足以认定货物运输的事实。不排除原被告对本案诉讼是否有虚假行为,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2条文书提出命令,关于虚假诉讼进一步强调,仅凭欠条无法证明,应该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应该向原告发出文书提出命令。3、关于违约,即使被告拖欠货款,也是原告违约在先,原告至今无法证明曾向被告发对账单和开具发票,因此原告是违约在先。关于原被告签署确认书后又转款10万元,即使欠款,也应该扣除该10万元,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请求。

审:我们已经合议,根据现有举证情况,对被告不利证据可以对原告责令提交,但是被告要求责令提交原告与案外人的运输往来关系,合议庭不支持。如果被告认为就是同一笔,应该由被告举证。

被代:书证是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我方无法拿到,我们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的复印件,原告是认可原告与案外人存在货运关系,是否有货运关系只能原告单位才有保存。

审:单独释明,对违约金约定,被告有什么意见?

被代:原告至今没有开具发票,不存在违约,违约金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过高。

审:原告没有开具发票和对账单回应?

原代:被告是从2017年拖欠运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我们要开具发票需要承担支付税费,在被告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我方收到支付运费,我方会及时履行开票义务,对违约金没有明确约定要开具发票才算违约金,合同约定只要逾期就要支付违约金。关于运费80多万,是原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托运单每一笔来汇总的,与托运单记载数额是吻合的。

被代:如果原告认为与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就应该先开发票再付款,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向被告开发票,被告没有支付货款也是因为原告没有履行义务,或者说被告根本就没有欠款所以原告没有开具发票。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 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请法庭依职权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看被告提出的方案回去和当事人确认。

被代:需回去和当事人问下。

审:庭上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材料是否书面质证?

原代:书面质证。

被代:书面质证。

审:材料需要7日内提交,被告要求调查举证需3日内提交。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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