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15号庭前会议笔录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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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庭前会议

时间:201934日下午1415

地点:第七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15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承办法官:韩海滨

法官助理:周茜

书记员:古思敏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湛江兴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广州湾大道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伟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891117238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樟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311241047

原告: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1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莲,女,汉族,1979427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142号,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0427232X。该公司职员。

被告: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0号桉树中心5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亭,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饶,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富杰,广东如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8200610263583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韩:现在召开庭前会议。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召集原告湛江兴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晟公司”)、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集团”)诉被告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第三人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进行庭前会议。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

韩:原告湛江兴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庄:原告兴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

韩:原告兴晟公司委托庄伟燕、陈樟宜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庄:庄伟燕律师到庭。

陈:陈樟宜律师到庭。

韩:你们的代理权限?

庄:一般授权。

陈:一般授权。

韩:原告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薛:原告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

韩:原告航运公司委托薛莲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薛:薛莲到庭。

韩:你的代理权限?

薛:特别授权。

韩: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亭:被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

韩:被告委托李松亭、刘念林为其诉讼代理人,后变更为黄志英、钟燕晶、今天提交的授权变更为李松亭、李富饶,两位代理人是否到庭?

亭:李松亭到庭。

饶:李富饶到庭。

韩:是否新交的授权委托书?

饶:是的。

:你们都是湛江储备中心的职员?

饶:对。

韩:是否有提交职工身份证明?

饶:我们是公务员身份,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经注明职务,李松亭是科长,我是科员。

韩:你们的代理权限?

亭:一般授权。

饶:一般授权。

韩:第三人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方: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

韩:第三人委托方富杰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方:方富杰律师到庭。

韩: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经核对完毕。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庄、陈:均无异议。

薛:均无异议。

亭、饶:均无异议。

方:均无异议。

韩:经审查,到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前会议。原告于20191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韩海滨、张科雄、付俊洋组成, 由韩海滨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周茜、书记员古思敏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庄、陈:清楚。

薛:清楚。

亭、饶:清楚。

方:清楚。

韩: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庄、陈:不申请。

薛:不申请。

亭、饶:不申请。

方:不申请。

韩:各方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土储中心按照实际用途将位于国海证03440000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范围内的约50.8201亩海域使用权(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登记至原告兴晟公司名下,并按照目前的土地规划及现有实际用途将已实际填海成陆形成的约50.820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以实际测绘为准)登记至原告兴晟公司名下(价值约为6606.613万元);

2、判令被告土储中心按照现有实际用途将国海证03440000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范围内的约229.2023亩海域使用权(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过户登记至原告兴晟公司名下(价值约为2062.8207万元);

3、判令第三人土地总公司协助按照目前的土地规划及现有实际用途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至原告兴晟公司名下,并协助按照现有实际用途将涉案海域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兴晟公司名下。(以上合计价值约为8669.4337万元)

韩:原告,请说明50.8201亩土地使用权的组成情况。

涉案海域的地址是湛江市赤坎区广州湾大道,以填海成陆部分50.8201亩海域使用权的使用类型为造地工程用海中的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具体的用海项目是广东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湛江水上运动中心建设项目,其中30.1127亩的土地的实际用途是商住混合用地,其中填海成陆的50.8201亩海域使用权里面包括30.1127亩的商住混合用地,20.7074亩土地的用途是商业商务混合用地。第二项诉讼请求里面的229.2023亩海域使用权里面,其中18.9531亩的海域使用权类型是旅游娱乐用海中旅游基础设施用海,2.9655亩海域的海域使用类型是旅游娱乐用海中的旅游基础设施用海,207.2837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类型是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方式是围海中的港池。229.20235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均是广东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湛江水上运动会中心建设项目。

韩:207.2837亩海域使用权的类型是什么?

陈:207.2837亩海域使用权的类型是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方式是围海中的港池。

韩: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起诉状一致?

陈:与起诉状一致。

韩:起诉状第三项诉讼请求在本次庭审提交的诉求里的“协助”二字跟之前的在湛江开庭时提交的不一致,是否继续保留?

庄:不保留,删除“协助”二字,我方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过户到原告名下。

韩:请原告陈述你方诉求的事实和理由。

陈:事实和理由:为加快推进第十四届省运会水上运动中心项目,2013年,经湛江市政府及湛江市国资委批准决定,由经批准的项目业主航运集团依法对外公开招商,引入投资者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建设该项目,并将土储中心拥有的海域使用权(面积24.7公顷)划拨至航运集团,作为航运集团资产注入项目公司,该条件作为航运集团对外招商的重要招标条件。

根据湛江市政府及湛江市国资委批准决定的招标条件,并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201312月,航运集团(甲方)与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湛江水上运动中心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招商引资是对“水上运动中心”等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合为一体进行组织实施合作的项目;双方共同设立“新公司”,由“新公司”投入资金建设及经营“水上运动中心”项目,甲方以其在项目内的首期海域使用权证(使用面积24.7公顷,即土储中心划拨给航运集团的24.7公顷海域使用权)、三块土地和码头资产评估净值作价出资“新公司”,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由乙方筹措。经湛江市政府批准,项目规划用地、用海总面积约37.8万平方米(合约567亩),其中,游艇泊位海域面积220亩,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面积为304.02亩,已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面积为42.98亩,建设用地面积约347亩【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约220亩(含甲方已有的27.4亩地),属“新公司”拥有;公共建设用地面积约127亩】。 “新公司”无偿为市政府建设教练和裁判员公寓楼,并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含道路绿化、路灯)、广场(含公共观海长廊)。甲方保证于2014630日前将土地和首期海域使用权办理到“新公司”名下,“新公司”负责在2015531日前建设好满足省运会比赛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并交付使用。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成立了 “新公司”——兴晟公司。

根据湛江市政府的批示和有关会议精神,201311月,土储中心与航运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土储中心将水上运动中心项目用海但现属土储中心拥有的约22.2公顷海域使用权(国海证03440000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范围内)过户至航运集团。201412月,土储中心与航运集团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转让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为25.2553公顷,并对补偿款的标准进行了约定。20159月,土储中心、航运集团与兴晟公司三方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土储中心将25.2553公顷海域使用权直接办理至兴晟公司名下,三方共同办理海域使用权证过户等相关工作,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兴晟公司在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督促及批准下,依法完成了项目的所有配套工程建设,包括满足省运会比赛要求的全部工程项目、湛江水上运动中心22幢裁判员、教练员宿舍楼及商业部分建筑,但商业部分建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湛江市委市政府多次开会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涉案海域使用权的报批手续及相关办证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土储中心却一直未按约定及湛江市政府的批示和会议精神将土地、海域使用权过户至兴晟公司名下,导致兴晟公司无法对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推进开发。

据了解,涉案海域使用权登记在土地总公司名下,20111月湛江市中院裁定将土地总公司名下包括涉案海域在内的海域使用权(国海证0344000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范围内)转移过户至土储中心名下,土储中心是相关海域的权利人。填海工程完成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湛江市沙湾岸线整治工程(西片)项目填海竣工验收的批复》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湛江市沙湾岸线整治工程(西片)项目围填海成陆土地供地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明确部分涉案海域填海项目已竣工验收,依法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剩余未填海部分保持用海状态。

根据各方协议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湛江市沙湾岸线整治工程(西片)项目围填海成陆土地供地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精神,兴晟公司、航运集团要求土储中心按照目前的土地规划及用途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兴晟公司名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且实际可以履行。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韩:下面由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对原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做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

亭:海域是根据政府会议机要和卡胺集团签订了协议,内容是海域使用权分割办证去公司名下,也明确了相应的价格,由于水上中心201320142015年在做政治任务,一部分是陆地,一部分是,项目是沙湾岸线整治工程,分东西两片,主要是指西片的海域,当时的协议是把海域使用权分割办证到公司名下,土地证和规划用途我们是不懂的,明确是海域使用权,没有说土地证哪些要按规划来办,如果按照规划来办,土地中心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职能,没有权力办到公司名下。

 

亭:被告的答辩意见:一、涉案海域使用权的变迁历史。

2003815日,省海洋渔业局向第三人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下称“土地总公司”)颁发2宗海域使用权证书,证号为国海证034400007号、034400008号,面积分别为42.61公顷(合639.15亩)和76.73公顷(合1150.95亩),分别位于调顺岛西南角(沙湾岸线整治工程东片)和金沙湾劳丽诗广场区域(沙湾岸线整治工程西片)。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200968日,土储中心与土地总公司签订协议,收回土地总公司海域使用权。2011125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国海证034400007号海域使用权42.61公顷、国海证034400008号中的海域使用权60.726公顷(合910.89亩)裁定到土储中心名下,裁定海域面积合计103.336公顷(合1550.04亩)。

2011318日,土储中心向省海洋渔业局申请办理上述103.336公顷海域使用权过户手续。20115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省海洋渔业局作出《关于查封财产已经抵债后查封效力消灭的说明函》,明确登记在土地总公司名下的证号为国海证034400007号海域证和国海证034400008号海域证项下的1550.04亩海域使用权证的效力已经消灭。2013723日,省海洋渔业局将国海证034400007号海域使用权4261公顷过户至土储中心名下,颁发国海证2013B44080201970号;但由于涉及海域使用权重叠办证问题,省海洋渔业局没有办理国海证034400008号中60.726公顷海域使用权过户手续,现海域使用权仍登记在土地总公司名下。

二、土储中心已按市政府批示和会议纪要精神,签订了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将协议约定的海域(包括成陆部分)交付航运集团、兴晟公司使用,履行了涉案海域使用权交付使用的义务。

为加快第十四届省运会水上运动中心项目公开招商工作,推进项目建设,20138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11号)批准决定:由航运集团公开招标引入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共同建设经营和管理水上运动中心项目;将土储中心拥有的沙湾岸线整治工程的海域使用权证中与水上运动中心项目首期工程重叠的海域使用权证(面积24.7公顷)划拨至航运集团,评估后(作为航运集团资产)注入项目公司。

根据市政府的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201311月、201412月,土储中心与航运集团分别签订了《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明确土储中心将“国海证034400008号”中的252553公顷(合3788295亩)海域使用权过户至航运集团名下。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106号)精神,为减少中间环节手续,同意将25.2553公顷海域直接从土地总公司名下办理到兴晟公司名下(其中8.846亩海域已办理国土证,实际转让海域面积369.9835亩)。据此,20159月,土储中心、航运集团与兴晟公司三方签订了《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办理海域使用权过户等工作。土储中心认为,上述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201312月至今,兴晟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书要求,在协议约定的25.2553公顷海域范围内完成了项目工程建设,实际上土储中心已履行完涉案海域使用权交付使用的义务。

三、土储中心自始至终都在按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及协议约定,努力履行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海域使用权过户登记义务。

土储中心一直按市政府批示和会议纪要精神的要求,积极履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转让有关工作,积极履行海域使用权过户登记义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土储中心曾向省海洋渔业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过户手续。在土储中心的积极推动下,涉案海域填海成陆部分已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并取得省海洋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竣工验收批复。而土地总公司于201676日出具《承诺函》,确认了涉案海域使用权是十四届省运会湛江水上运动中心项目一期用海范围的事实,对于拟分割到兴晟公司名下的海域,土地总公司承诺在填海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后配合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截至目前,国海证034400008号海域使用权仍登记在土地总公司名下,无法将其中的25.2553公顷海域使用权过户至兴晟公司名下。

四、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提出以下陈述意见。

(一)根据市政府会议要求及协议约定,明确要求将国海证034400008号中的25.2553公顷海域使用权转让至被答辩人名下,但没有相关依据支持被答辩人提出的“按现有实际用途将位于国海证03440000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范围内的约50.8201亩海域使用权及210.2492亩海域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兴晟公司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规划及现有实际用途将已实际填海成陆形成的相应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登记至兴晟公司名下”。

(二)协议明确由土储中心、航运集团、兴晟公司共同办理海域使用权过户等工作,自始至终,土储中心一直在按照协议约定,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转让有关工作,主动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未办理过户手续是由多种原因导致,并非土储中心不愿意履行协议,将海域使用权过户到航运集团或兴晟公司名下。

(三)根据201412月土储中心与航运集团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及20159月土储中心、航运集团、兴晟公司签订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价款为3329.8515万元,且到目前为止被答辩人尚未支付给答辩人。

综上,土储中心认为,为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将海域使用权过户到航运集团或兴晟公司名下的工作任务,土储中心自始至终都在朝着这个目标努力推进,将相关海域使用权(369.9835亩)转让过户到航运集团或兴晟公司名下,今后土储中心仍将积极配合兴晟公司及航运集团,继续履行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申请办理海域过户手续。

韩:下面由第三人对原告事实理由进行陈述一下你的意见。

方:涉案土地在原告的证据21湛江中院已经作出了裁定书,裁定了给本案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没有意见。

韩:第三人,你方陈述没有意见,是否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方:我看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没有法律义务,原告是对于被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对此没有意见。

亭:我方补充两点,一是为什么会有第三人,因为海域使用权证在第三人名下,虽然说按照2011年湛江市中院下达的裁定,将海域证其中一部分910亩裁定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由于各种原因当时省海洋渔业厅没有办理过户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名下,后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了几次要求省海洋渔业厅办理,我方亦多次递交了书面材料,201310月份市海洋渔业厅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当时共同申请了三总海域,办理了东片海域两宗过户,西片海域没有办理过户,原因是当时水上运动中心和其他海域有重叠等其他原因,致使没有办理。之后再办理使用权证过程中,由于2016年省海域渔业厅又下达了一个验收批复才可以办理的通知,这是第二个不能办理的原因。二是被告也一直在积极推进按照政府、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多次申请和办理,是由于政策变化原因未能继续分割办证。

韩:被告,你对原告诉状里面关于“2013年市政府对外招商引资建设水上运动中心,土储中心拥有的海域使用权(面积24.7公顷)划拨至航运集团”对这一部分的事实有无不同意见?

亭:没有。

韩:对“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以及2015年签订三方海域使用权的协议”有无不同意见?

亭:没有异议。

韩:被告,你方对湛江储备公司把25.2533公顷海域交给兴晟公司使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亭:没有异议。

韩:兴晟公司在政府批准督促下对相关海域完成了围填海,完成了项目的配套工程建设,包括运动会等建筑是否有异议?

亭:没有异议。

韩:对诉状中关于填海验收批复是否异议?

亭:没有异议。

韩:原告,你方请求的280.0224亩的面积是否包括航运公司的作为出资的土地?

陈:不包括,280.0224亩是第一期海域的,不包括港口的一些设施,25.2533亩也只是第一期的海域的,其中50亩是围填后形成的土地。

韩:原告,你方诉请的是50.8201亩和229.2023亩?

陈:是的。

韩:双方对海域使用权这张图是否认可?

薛:认可,这是根据用海性质划分的。

亭:我方没有这张图。

韩:原告,你方诉请的50.8201亩的依据是什么?

薛:刚才出示的海域使用权这张图。

韩:图纸是谁出的?

陈:兴晟公司制作的。

庄:此图是证据清单第十五项证据,根据修建性详细方案来做的。

陈:图纸是当时测绘部门根据验收时的用地性质制作出来的,详见证据1415

韩:原告的诉求是否根据图纸上来请求的?

陈:对,这个批掉了属于政府的海域和土地。证据四五六七的约定,主要是招商性第十条的约定,项目建成后的资产包括码头、户案、船舶泊位区、水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及地下部分产权及其使用权是归兴晟公司所有,项目新建的广场含公共的关海察关海陆的产权及其使用权归政府所有,所以政府归属部分不在38亩中,详见证据4-7

韩:原告,你方诉求的部分,在图纸上是否有坐标?

陈:在我们提交的沙湾岸线整治西片用海中有标注,是我们在湛江法院第二次开庭后补充提交的。

韩:证据清单是否有列明?

陈:没有,我们庭后补充列明。

韩:被告是否有这张图纸?

亭:没有,如果是规划的话,可以查,如果现在让我确认的话,我也无法确认。

韩:原告,你方是否有给被告提供该份证据?

陈:当时在湛江开庭后我们有给法院邮寄过,如果被告方没有收到,我方可以在庭后补充提交,并给被告一份。

韩:原告,图纸上关于八块土地的坐标,你方应作准确的描述。

陈:好的,庭后书面向法庭补充提交。

韩:原告,你诉求部分是属于哪一期的?

陈:全部属于第一期海域,不含第二期、第三期的。但是第一期海域又分为第一期工程、第二期工程的,第三期工程,详见证据11

韩:证据11写的第四期是什么?

陈:第四期工程,1-4期工程都是第一期海域,第一期共378亩,两期一起567亩。

韩:四张投资备案项目都是378亩里面的吗?

陈:是的。

韩:原告,四期工程是如何分的?

庄:具体我方代理人不清楚,但是根据项目备案证,这是不同的工程,而且里面的建筑物不同,应该是根据这个来分的。第一个建筑是住宅商户地下室,第二个是住宅商户地下室和居民运动馆,第三个是住宅商户地下室,第四个是住宅商户地下室和幼儿园。

 

韩:异地建的商住楼是否包含在里面?

庄:不包含,那个是待建的,具体在哪个位置不清楚。

韩:项目建设目前的状况如何?

陈:现在项目填海已经完成,在2016年已经取得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和国土资源厅批复的,详见证据23。根据证据11,原告在涉案海域围填海的土地下面已经兴建了住宅商铺和写字楼了。具体位置,我方庭后书面向法庭提交。由兴晟公司员工李先生讲解一下。

李:包括码头、运动员的港池以及待建的广场、公寓。四期工程的作用,第一期工程主要用于比赛的场所;第二期工程主要是住宅用地开发,一部分是50多亩的住宅用地;第三期一栋公寓和一栋住宅;第四期是商业地块。

韩:原告,如果有立体的照片最好向法庭提供一下。

庄:好的,明天开庭前打印出来。

韩:楼已经建好了吗?

庄:是的。

李:第四期地块是没有建的,前三期已经建好了。

庄:证据材料第101页也有,但是不那么立体,手机上的相片更立体我方庭后再打印,打印后再向法庭提供。

韩:休庭十分钟。

韩:现在继续召开庭前会议。

韩:程序上的问题,原告航运集团在起诉状是原告,诉讼请求里是没有请求的。

薛:航运公司是兴晟公司的股东,我方诉讼请求与兴晟公司一致。

韩:诉讼费是哪一方原告交的?

庄:兴晟公司交的。

韩:办理过户登记为什么办理不了?

:在这个过程中,有多次申请办理,其中第一次的原因是海域使用权证重叠的问题,被告土储中心答辩的时候也解释过了,现在证重叠问题已经解决了;第二次办理时,海域填海块要验收了之后才可以办,2016年提出去办的时候,2018年提出了新的文件就是证据24省国土厅和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围填海沉入土地利用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这里面明确了由地方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注销登记的,第二次就卡在政策上。兴晟公司这个项目已经提前作做了很多准备,垫付了很多资金,项目也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对于公司来说是没有时间等待的,因此提起了诉讼。

韩:第二次办理是什么时候?

2016年底2017年的时候,办理过户时由被告土储中心办理的。

亭:办理过户的话涉及多方需要共同向相关的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只有土储是无法办理的,因此一直无法办理过户。土储中心在湛江中院裁定下来以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办理,直到2013年省海洋与渔业厅只办理了两宗,现在的纠纷是另外一宗西片的,东片两宗都办理了;2013年之后在办理的时候,不仅仅涉及到航运集团,当初这片海域915亩,证是1150亩,我们只收一部分,这部分按照政府的规定分给了两家,一家是海岸集团将近370亩,另外一家是湛江市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协议已经签订了,申请也准备向省海洋与渔业厅递交了;海洋与渔业厅回复说现在不能办理,等验收批复之后才能办理;16年省海洋与渔业厅才验收批复,把城中的土地办好土地证后,剩下的海域才验收分割,2016年一分割2018年又出现政策变化,根据不动产的政策变化可以直接办理,政策变化是导致的第二个原因。土储中心一直在配合推进尽快把海域分割使用权办理过户,但是我们不是职能部门,我们也希望尽快把海域分给两个单位,也把可以我们自身工作完成完。

韩:办理过户登记的是谁?

:根据20182号文(证据2425号),项目所在地市县以上不动产所在地。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韩:原告诉求的依据是什么?

:合同依据详见证据4-9,根据这几个协议土储中心应该把海域使用权登记在兴晟公司名下;法律依据证据2425;政策上的依据详见证据1016,这些证据证明兴晟公司在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下依法依规的完成了项目的建设,涉案海域的建设都是符合政府的批准文件的。

韩:原告说一下依据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民事。

亭:无法判断。

韩:原告你们开始填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庄:378亩范围内的是我方填的。填海时间是2013年年底。

韩:当时给你们的时候有没有确定的界址?以什么为准?

庄:有确定的地标。证据101133就是界址。

韩:原告你们的第一期项目坐标范围需要做出书面专业的陈述。378亩范围在哪?你们填海的部分是不是都是你们填的?是不是378亩范围内的?

庄:20131022日协议书的第一条就是海域的基本情况,证据7,编码是6061有具体的详述。坐标的话庭后去落实。

韩:兴晟公司你们填海填了多少面积?

138.1729

韩:被告对原告所说的全部填海面积由兴晟公司所填,这个说法是否意见?

亭 :有不同的意见。第三人2013年在省海洋与渔业厅颁发的海洋使用权证,颁发之前第三人已经进行填海,到原告手里已经成为现状的,不存在138/公顷,2009年我们和第三人土地公司签协议的时候就已经是现状了,20132014年做水上运动中心项目的时候可能进行了调整,但不能说是兴晟公司填的。

方:同意被告陈述。2003年、2004年的时候已经吹填,在原告证据第118页第二段,查封的土地总位于湛江市海心沙湾填海造陆154.92公顷(9651日去吹填的90.59公顷)

韩:那你吹填是什么时候完成的?

方:20038月份以前吹填完。全部吹填完才拿证。

韩:原告对被告、第三人的话是否确认?

庄:不确认,按规定是有海域使用权证才吹填的,按照第三人的诉说的时间是吹填完才拿证,是不符合规定的

韩:原告是否坚持你方吹填的?

庄:据我们了解是的,具体情况还需庭后了解清楚。无论哪一方吹填,按照协议权益应该是要给我们的。

韩:海域使用权证能不能够分割转让?政策上规定能不能做分割转让?

:可以,我们认为海域使用权证是可以分割转让的,第一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7条海域使用权管理的37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储中心经生效的执行裁定依法成为涉案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人,并且依法向兴晟公司转让涉案的海域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这说明涉案海域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第二湛江市中院生效实行裁定以及关于湛江市沙湾岸线整治工程西片项目填海竣工的验收批复的内容,涉案海域都是需要分割过户涉案海域使用权的。

韩:被告是否同意分割转让?

亭:被告同意。

韩: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地方的填海审批只能批50公顷,8号证已经超过50公顷是否有问题?是否违反规定?

亭:没有问题。

方:批文在法律规定前已经说了,批文已经同意吹填了,吹填后才发证的。当时我们是报了省政府审批的,省政府有发函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国家机关的权证如果有问题话自行撤销。

韩:被告的书面答辩里提出的55亩陆地部分说协议里没有这块,被告是否还是坚持这个说法?

亭:我们签订的协议所指海域使用权,土地的规划用途土储是没有权力,都是由职能部门确定,由不动产登记局去核实。土储只是按照协议去做。

韩:原告你方认为55亩陆地的过户的依据是什么?

陈:第一项目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合同虽然是约定海域权过户,在湛江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下兴晟公司对已经吹填海的部分进行了建设,现在已经形成了土地,不可能是海域的状态,根据20182号文的规定去把海域使用权转换土地使用权。第二,根据20182号文的规定,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以后海域使用权人是可以直接向不动产办理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的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第三兴晟公司在涉案海域建设过程中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的,现在的规划是符合职能部门的要求,因此我方认为涉案填海项目已经实际竣工验收,按照现有的用途、土地规划把50.201亩海域使用权填海造陆形成相应的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到兴晟公司名下是可以履行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庄:广东省国有资源局在20186号文,围填海沉陆土地可以参照20182号文的规定直接换发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

韩:被告提出的3000万补偿金没给,是否坚持?

亭:不作为前提条件,只是提一下情况。

韩:原告按照实际用途转让,海域的用途有没有改变海域用途?港口用海有没有改变用途?

:没有变化,填海是大范围,具体下面有细分。

韩:8号证是写的70公顷,为什么只填海了42公顷?

方:没钱。

韩:被告对合同的效力有没有争议?

亭:没有。

韩:一期填海项目是否合法填海的?

庄:合法的,符合规定的。

韩:政府填海项目国家政策现在都不允许审批了,是否还能批?

庄 :已经竣工验收了,20168月份省海洋局和省国土厅已经填竣工验收了,不存在要批的问题。

韩:原告起诉状的第三个诉讼请求,第三人协助过户登记到兴盛公司名下?

方:因为证还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也明确会协助过户土储中心名下。

亭:省海洋渔业厅是批复给第三人的。

方:同意协助。法院的裁定书已经裁定给被告土储中心,法律上我们不是权利人,已经不属于土地总公司。

韩:省国土局为什么没有登记?

:过户的时候发现有重叠问题。

      亭:办理过户的时候因为水上运动中心需要用这片海域,所以又办理海域使用权证,这个证是湛江市海洋渔业局颁发的。这个证撤销之后才能分割办证给其他单位,才能办证。一个分给航运集团,另一个分给市的单位,准备办给这两个单位,申请办证的时候省海洋渔业局不同意办证,说需要验收批复之后才能办证,要政府报批手续,才能办土地证。

韩:原告办理过户的登记是一方去还是双方去?办理过户登记是什么样的手续?

庄:双方去,必须要被告和第三人协助,手续具体问一下。

韩:合同招标引资有没有明确说那块地给你们?

庄 :证据1378页讲了项目范围规化用途。湛江市规划局批复用地条件批复也有讲到。12,13,14,15都是对这方面的性质和用途各方面的规定来的。

韩:有没有明确那一块划分?

32页有详细的附图。

韩:归纳争议的事实和问题:1、一期项目范围内的吹填海是谁填的?是否原告填海?2、陆地50.8201亩过户有没有依据?

韩:被告229亩过户同不同意?

亭:以协议为依据。

韩: 原被告第三方对当时法庭归纳的问题有没有意见?

庄:没意见。

亭:没意见 。

方:没意见。

韩:对没有争议的事实,1、签订三个协议;2、湛江市政府对外的招商引资;32016年的省海洋厅的批复。

 

 

 

韩:庭前会议现在结束。(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 记 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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