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民商事诉讼材料清单指引
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起诉状原件
份数为对方当事人人数+1份,自然人起诉的由自然人签字捺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起诉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请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明确案由。
2.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当事人为自然人
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如有):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居住满一年。
2.2.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料原件。
2.3.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足以与他人相区别的人口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3.1.授权委托书原件
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授权委托书还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
3.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和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属于该辖区的证明材料原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缴费记录、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证据材料
4.1.证据目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码及份数,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及证明目的,并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
4.2.证据
编码成册,务必页码对应证据目录,份数为对方当事人人数+1份。
证据以外文形式表现的,请提交中文翻译件(建议提交翻译机构出具)。
5.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
5.1.送达地址确认书
必须详细注明原对方当事人双方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当事人代理律师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建议填写电子送达选项并勾选同意接受电子送达。必须填写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请在“对方当事人经营情况核实”中备注联系电话以及最近联系日期及当前是否可以联系上对方当事人。
5.2.案件信息披露书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所列程序下事项的具体情况。
5.3.诉讼费用清退确认书
当事人选择是否同意法院不清退诉讼费用,当事人选择同意不清退诉讼费的,可在胜诉后将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列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
6.类型化案件要求
6.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请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要求,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并签章。
6.2.要素式审判类型案件
如为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垫付费用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因船舶买卖引起的船舶权属纠纷等案件,请填写相应的要素表并签章。
要素表可从本院官网下载或向立案窗口人员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