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年6月11日15时30分
地点: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五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403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文 静
审 判 员 常维平
审 判 员 程 亮
承办人 :程亮
书记员:郑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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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陈业雄,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林,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婷,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到庭)
被告:靖江市路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康桥路2号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栾智敏。(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文静:(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靖江市路迪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
文静: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否到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委托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梁伟林、刘芳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是否是特别授权?
梁伟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负责人没有到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林到庭,我是特别授权。
刘芳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婷到庭,我是特别授权。
文静:被告靖江市路迪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靖江市路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孙浩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是否是特别授权?
孙浩:被告靖江市路迪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栾智敏没有到庭,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到庭,我是特别授权。
文静: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梁伟林:均无异议。
文静: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孙浩:均无异议。
文静: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2019)粤72民初140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靖江市路迪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文静、常维平、程亮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文静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及书记员回避?
梁伟林:清楚,不申请。
孙浩:清楚,不申请。
文静: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下面由程亮法官进行主持。
程亮: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程亮:刚才已经进行庭前会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还有无补充?
梁伟林:没有补充。
程亮: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孙浩:与我方提交的答辩状意见一致。
程亮:在庭前会议中,法庭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或者原告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2、本案货物损失的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3、本案货物损失金额、4.被告对本案货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庭前双方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与质证,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梁伟林:无异议,无补充。
孙浩:无异议,无补充。
程亮:针对本案的事实,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发问?
梁:没有。
孙:原告,发生水湿货物的处理方式以及残值的金额如何?
梁:关于事故发生后,我方的处理方式以及残值金额,在证据11理赔报告中详细记载了。
孙:该理赔报告仅仅是原告单方的陈述,并无客观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原告的证据10的湿损货物的拍卖竞价结果报告中,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记载了保险人为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因此不能作为原告主张拍卖的证据。
梁: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可能是笔误,但是其他的内容与本次的事故与本案的证据互相佐证。受损的小麦是234吨,与其他证据的小麦损失233.09吨相差无几,拍卖的时间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拍卖的原因是因台风受损的小麦;拍卖的成交价格以及数量与理赔报告记载的一致;整个拍卖流程与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函记载的拍卖过程一致;
文静:完好货物的价值,有无计算印花税、基金利息?
梁伟林:完好货物价值是指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理赔报告是没有将利息和印花税计算在内。
程亮:原告支付了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有支付给谁是否清楚?
梁:其没有提供实际支付的凭证,但是在索赔函中有提出,在明细表中也列明了,经过核实后,确实会产生施救费用,所以就赔付了。
程亮:原告向被保险人支付施救费用,被告是否清楚?
孙:不清楚。
文静:施救费用,只是在索赔函中显示,还有无在其他地方票据、合同等显示?
梁:没有,但是在保险理赔实际中,有一些费用虽然没有相关的票据,但是确实会发生,保险公司也会进行赔付,比如车辆损失只有评估报告,没有维修费发票,保险公司也一样赔付。
文静:有无找施救费核实,费用多少,有无实际支付?
梁:我方没有找过施救单位核实过,原因是这些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和保险理赔经验,可以核算得出,因此不存在核实的必要。
程亮:1.原告庭后出具说明为何是由省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2.庭后5天内提供运费是125还是121元支付的材料。
梁:清楚。
程亮: 在事实部分,原告还有无补充?
梁伟林:没有补充。
程亮: 在事实部分,被告还有无补充?
孙浩:没有补充。
程亮: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请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梁伟林:1.认为我方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我方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后,依据保险法第60条和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4第7条的规定,可以向责任方进行追偿,法律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追偿可以基于侵权或违约责任,因此我方向被告追偿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台风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必要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保险事故的发虽然因台风 引起,但台风的预报在事故发生前几天各大部门、新闻媒体都进行报告,我方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实,台风是可以预见的。被告作为从事海上运输的企业,对台风更应当具有敏感性,应当比一般人更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不可克服也不存在,虽然台风有没有来没有人能克服,但对台风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可以克服、可避免的。被告在承运期间,在台风来临之前已经将涉案货物储放在港口堆场,在被告明知是强台风,明知港口堆场处于珠江下游地区,明知台风会带来暴雨,但被告没有转移运输的货物,因为没有及时转移导致货物水湿受损,台风带来暴雨不能克服,暴雨引起多高的水张不能克服,但是被告可以克服在台风来临之前转移货物,但是被告没有进行。因此被告的行为是存在过错,不符不可抗力的三个条件。被告在举证时提到,由于台风登陆之后,政府采取了三停措施,导致其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该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在台风来临之前没有采取措施,辩称在来临之后不能采取补救措施。3.损失金额的计算,在举证质证充分陈述了, 补充一点,被告称支付的施救费43000元于我方赔付金额中的施救费是同一笔,我方有异议,从被告提供的证据3、6可以看出被告支付施救费的时间是11月14日,收据出具时间是11月13日,也就是说,收款人还没有收到款就出了收据,不符合常理。且被告的证据1补充协议约定施救费用由被告承担的签署时间是11月17日,被告支付了施救费用后才与被保险人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该笔施救费用是用于哪些集装箱的施救费更不清楚,所以我方不同意被告提出扣除已支付施救费的问题。4.合同法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313条,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根据被告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运输的条款是门到门,即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损失的风险均由承运人负责。本案的事实是运输货物确实是在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发生损坏,所以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程亮: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孙浩: 1.原告提交的保险单,没有投保人签名和盖章,不能证明合同的效力;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和权益转让书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是原告支付。也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与本案所称货损数额的关联性,因此原告的主体不适格。2.本案货损的原因是台风山竹以及其带来的水浸,台风在中央气象台预报期限内,登陆时间和地点一直在变,符合不可预见的情形,关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台风代理的风暴潮和增水,在整个广州市是超百年一遇,即使被告有能力将本案集装箱堆场在他处,也不能避免台风以及带来的水浸对集装箱的影响,更何况被告仅仅是从事物流与运输的 海运物流公司,并无长时间保管集装箱的条件和时间,在本案集装箱2018.9.7日卸至黄埔港堆场后,被告多次联系收货人要求上门送货,收货人因自身原因要求延迟送货,因此本案集装箱在台风登陆时,仍堆存在黄埔港堆场,被告对该事实并没有过错;台风期间,本案集装箱是由被告委托的实际承运人实际占有和保管,该占有和保管是通过码头和经营方黄埔港公司进行,因此客观上有能力和条件对本案集装箱采取抗台措施的是黄埔港公司和如皋港公司非被告。不能奢求被告采取更多的物理措施;广州市的台风一级应急响应是在山竹台风登陆前发出,非原告称的登陆后,在三停措施发布后,被告因为政府指令的限制,也无法采取更多的抗台措施;3.本案货损的数额,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所称损失货物的处理方式和最终残值,因此原告没有证明本案货损的具体数额。4.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本案货损承担责任,认为货损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如皋港公司运输期间,应当由如皋港公司承担责任。
程亮:对于法庭要求补充提交的材料,是否同意书面质证?
梁:同意。
孙:同意。
程亮: 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梁伟林: 1.被告提到的到货时间以及要求收货人收货的情况仅仅是其单方陈述,没有客观的合法的证据佐证;2.被告称应由如皋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被告自己与他人的法律关系,与原告基被保险人与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主张权利无关。既然被告承认其与第三方之间存在运输、保管等法律关系,那么被告同样以基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要求第三方妥善保管运输义务,包括要求第三方在台风登陆前将货物转移到安全的地方,但被告没有做,辩称自己没有实际保管而无法采取预防措施是没有道理的。
程亮: 请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孙浩: 请法庭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
程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梁伟林:同意。
程亮: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孙浩:庭后询问当事人意见。
文静: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