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60号庭审笔录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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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2289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第六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60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张 科 雄

                        付 俊 洋

                           

承办法官:闫慧

书 记 员:李永仪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稷通船舶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2A3449房。

法定代表人:包腾霄,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女,汉族,198422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海悦公寓2幢,身份证号码:411302198402295423,该公司员工。(到庭)

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6011885室。

法定代表人:包明。(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闫慧:(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闫慧:原告上海稷通船舶用品有限公司是否到庭?原告委托马英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马英:原告未到庭,马英到庭,我是该公司员工。

闫慧:你的代理权限?

马英:特别授权,包括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闫慧:本案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上海稷通船舶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张科雄、审判员付俊洋、审判员闫慧组成合议庭,由张科雄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永仪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马英:清楚,不申请。

闫慧:合议庭因工作原因,本次庭审由闫慧主持,李永仪担任记录,原告是否有异议?

马英:无异议。

闫慧: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闫慧: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补充和变更?

马英:诉讼请求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润滑油款两笔,共计87000元,并在申舟1轮的拍卖款中受偿;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1975元和两个案件债权登记费用2000元。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闫慧:原告陈述与被告签订合同的过程?

马英:5月初的时候被告包明打电话给我说在宝钢码头,我们在516日为被告的船申舟1号供应了油,合同约定45天付款,但是被告一直未付款。

闫慧:加油订单如何签订?

马英:是我在为对方供油后,按照实际的供油数量,我方做好合同后盖章给对方,对方盖章后回传给我方。

闫慧:通过什么方式给对方?

马英:我方通过盖章扫描的方式通过微信发给对方,对方通过微信盖章拍照的方式传给我方,是我直接和包明联系的。

闫慧:现在是否能够提供和包明聊天的微信记录?

马英:(当庭出示聊天记录)可以,庭后纸质版和补充证据一起提交。

闫慧:通过什么方式供油?

马英:车供,一笔是在516日上海宝钢码头,另一笔是在66日南通,都是车子拉过去后,通过油管到对方指定的油仓。

闫慧:合同中的单价和金额是和谁联系确认的?

马英:包明。

闫慧:加油订单里备注有约定以签单确认为准?

马英:是的,当时签了送货单。

闫慧:送货单是哪里签发的?

马英:是我们物流和对方船上的人员签的。

闫慧:送的油是谁所有的?

马英:是我们公司的。

闫慧:除了两份加油订单,是否有供油的合同?

马英:就是加油订单。

闫慧:你方和被告之间是否有过业务往来?

马英:有,都是我方向对方供油,原来的账都已经结清了。

闫慧:都是以你方订单中约定的账户向你方付款的吗?

马英:是的。

闫慧:庭后是否能够提交之前业务往来的银行流水?

马英:回去庭后向财务核实,连同补充证据一起提交。

闫慧:加油订单和送货单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一致?

马英:是的。

闫慧:按照加油订单的约定45天约定,是否向被告追讨欠款?

马英:有,有微信记录证明,庭后作为补充证据提交。

闫慧:被告没有支付油款的原因?

马英:被告没有说不支付,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一直没有付款。

闫慧:都是与包明联系?

马英:是的。

闫慧:当时供油时是谁和你方确认的?

马英:是船方的船长或者是老轨,当时签的是船章。供油结束时需要向包明确认的。

闫慧:是如何知道本案需要债权登记?

马英:因为包明的电话一直是关机状态,船长告诉我船被扣押了,告诉我说是广州海事法院扣押的,之后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的债权登记。

闫慧:现在是否有和包明在联系?

马英:没有。

闫慧:本案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已经质证,本案被告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证据和答辩状,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现在由原告单方陈述下法庭支持你方诉讼请求的理由。

马英:我方按照被告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为被告送货,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所有的货款及诉讼费用。

闫慧: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马英:没有。

闫慧: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马英: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及诉讼费用。

闫慧:本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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