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3月13日9时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第七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202号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申晗
书记员:李永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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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梁永峰,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523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萍,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1446836。(到庭)
被告:丁九波,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蓬莱新村219幢403室。(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申晗:(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梁永峰与被告丁九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申晗:原告梁永峰是否到庭?原告委托梁芳萍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梁永梁永峰:原告梁永峰到庭,住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523号,经营砂石生意。
梁芳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萍律师到庭,我是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晗:你的代理权限?
梁芳萍:特别授权,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申晗:本案被告丁九波经本院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梁永峰与被告丁九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申晗适用独任审理,书记员李永仪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本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梁芳萍:清楚,不申请。
申晗: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申晗: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补充和变更?
梁芳萍: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订船定金人民币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迟延返还定金所产生的原告经济损失3509元(酌情以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8月22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14日,要求实付至被告还清定金20万元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申晗:利息损失为什么从2018年8月22日计算?
梁芳萍:因为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的时间是2018年8月21日,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所以从次日,即从2018年8月22日起算。
申晗:现在对原告的证据进行核对。
梁芳萍:我方共提交了5份证据。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证明2018年8月21日,原告通过妻子杜桂连名下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指定的“丁则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订船定金,有原件;证据2、3、4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8月21日,原告转账支付20万元定金后,以截图方式微信告知被告,被告确认该款“德勤57海南至广州的20万元定金收到”;证据3. 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约定所定船次在2018年8月24日装沙。直到2018年9月2日,被告发来图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告知原告所定船次已经被先行登记保存,不能装沙发货,都存储在原告的手机中;证据4. 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20万元定金无果。至起诉之日,原告已经被被告拉黑微信联系方式,可见被告欠款不还的主观恶意。有原件。补充证据1.杜桂连身份证,证明杜桂连的基本信息;证据2.结婚证,真名原告与杜桂连为服务关系;证据3.“德勤57”船舶基本资料,证明“德勤57”船舶为散货船,用于货物运输。
申晗:丁九波如何授意你方?
梁芳萍:通过微信,被告要求丁则文作为收款账号,原告经过查询,丁久波与丁则文共同经营。他们是两兄弟。
申晗:丁九波和你方是什么法律关系?
梁芳萍:被告丁久波承担返还款项的义务,尽管收款账号是丁则文,但是权利义务是在原告与丁久波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以前按照交易惯例,是通过微信、手机把需要运输的数量传送给对方。
梁永峰:有七八次合作关系。
申晗:进行合作的过程?
梁芳萍:双方是前几年认识的,在行业的交易惯例中,都有一个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如果达成合意的可自行联系,在交易过程中,一般是不签订合同的,以先付定金,船到达地点,在付足运费,船就会开到指定地点。
梁永峰:按照运费数进行计算,按照船多大进行计算,一般是付定金20万,有时也会付50万。
申晗:运输砂石做什么的?
梁永峰:填海,建设桥墩等等。我们是有微信群的,在里面沟通认识的。
申晗:丁九波为何有船提供?
梁永峰:丁九波和我是做同样的生意的,如果他不用这个船的话就会转租给我,实际上是他租给我的,不清楚他上一条航次是否他使用。应该是他自己找,他会自己找,然后租给我。
梁芳萍:原告是有装沙买沙的需要,基于运输的需要就联系被告,被告以承运的方式联系船舶,双方就达成运输的合意。
申晗:运输的船东和丁九波的关系?
梁芳萍:没有直接的联系。
申晗:是否清楚货物为什么没有运输成功?
梁芳萍:双方约定2018年8月24日到装沙,到2018年9月2日,被告才发过一张通知书给我方,说是船已经被扣押了,没办法装沙了。
申晗:船舶为何被扣押?
梁芳萍:根据被告所说,是被扣了,原告也不清楚,根据通知书所显示的曾 ,原告也不认识,所提及的非法采沙,跟船的性质是不符合的,所以原告只是知道船舶被扣押了。
申晗:你如何知道起运地可以运沙?
梁永峰:因为那边有资源,很多人都会去那,我是自己过去看,才知道那里有沙可以运,之前有运过,也是用一个地方,同一个或者上一个月都有运输过。
申晗:你们是如何联系具体的船舶起运时间等信息?
梁永峰:以打电话为主,因为他好像不太喜欢聊微信,我们这个行业就是这样。被告打电话跟我说的,包括运费,时间,定金问题。他现在电话微信都拉黑我了。
申晗:被告是否有和你方联系过?
梁永峰:他没有主动找我,都是我找他的,电话和微信都拉黑了。就算他不拉黑我,他也不会打电话给我。
申晗:原告,你认为你方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梁芳萍:是运输合同关系。因为航粗租船的关系的话,在船舶使用、船员的配置方面,由原告进行安排,在实际中,原告只需要做到支付运输费用,综合以上所述,应该是运输合同的关系,包括航次是从海南到广州,基于原告的需要,能够提供相应日期的航次,对于日期、运费有约定的运输合同关系,
申晗:是船舶被扣了,还是货物被扣了?
梁芳萍:是船舶被扣了,至于船舶上是否有货物,我方不清楚。
申晗:扣船的时间?
梁芳萍:根据原告和被告的沟通,原告在24日一直催促,直至9月2日,被告才发通知书给我方,我方也不清楚是否是2号被扣押的。
申晗:你方和被告最近的运输联系?
梁永峰:在同一地点只和他做过这一次,在其他地点有,和他订过,装货过,运输地点在海口。
申晗:起运地点是哪里?
峰:是海口。
申晗:为什么是文昌海洋渔业局发出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峰:起运地点是海口,因为文昌的水域比较浅,一般我们都不会在那里装货。
申晗:是否清楚在海口、海南运输装沙需要有特殊的资质?
梁永峰:只要船舶是正规的船舶,都可以运输,是海沙,随时都可以运到全国各地,标段的意思是开采自然资源是需要政府的划分,只要得到合法授权的,船舶是正规的,都可以运输。但是采沙需要有资质,我们是在采沙人那里买沙的。
申晗:你方是如何买沙的?
梁永峰:去到采沙点后,约定好金额,我们就派船过来装,我们是不过去的,采沙人要配货物清单,海事船舶的签证,是我去签的签证。我们会看采沙人是否有采沙资质。
申晗:本案是否有证据证明你方有看过采沙人的资质?
梁永峰:我们去现场看过,没有资质的话,我不会和他买沙的。
申晗:船舶是否需要运沙的资质?
梁永峰:船舶是散货船,只要货物不是违法的就行。
申晗:庭审调查结束,原告辩论意见。
梁芳萍: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是有运输合同的关系,定金转到被告提供的账号上,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装沙,属于违约,应该要将原告交的20万元返还,此外,被告收取定金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欠款不还,造成原告的20万元迟延损失,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申晗: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梁永峰:尽快把钱返还给我方
申晗:本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