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第六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66号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周田甜
书记员:车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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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石湾镇建国路118号三楼
负责人:陈少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401200211398779。
委托代理人:刘亚萍,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401201811037066。
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
(宣布法庭纪律略)
周: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宇:原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
周:原告委托周崇宇、刘亚萍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宇:到庭。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石湾镇建国路118号三楼。
周:请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们的代理权限?
宇:特别授权。
周: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周田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车雅欣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刘:清楚。
周: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刘:不申请。
周:各方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刘: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上安全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151440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为60,464.4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7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周: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起算时间依据是什么?
宇:是我们在2018年5月7日曾委托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还清款项,我们有对方的还款承诺,也有业主方发给被告的催他们付款的文件。
周: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理由。
刘:原告为了本案诉讼申请诉讼保全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575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该费用是因被告的违约所导致的,应由被告承担。
周:这项诉讼请求有么有合同的约定?
宇: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和最高院的案例。
周:具体是哪个案例?
宇:庭后向法庭提交。
周:第三项诉讼请求的费用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刘:案件受理费、财产的保全费。
周:由于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费用没有纳入到其他诉讼费用中,是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合议庭讨论后决定是否要增加案件的诉讼受理费用。
刘:好的。
周:事实和理由。
刘:与起诉状一致(略)。
周: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关于费用确认和支付合同中有约定,后面有费用结算书,也有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关于本案的诉讼主张根据哪份来主张?
宇:金额是按照结算书,还款承诺书只是被告对还款的态度,我们对他们的还款要求没有同意,对分期是不同意的,对债权的确认只是提供给法庭参考。
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请原告举证。
刘:原告提交了9组证据,证据1. 水上安全技术服务合同,拟证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与原告前述了《佛山市顺德区西海大桥加固工程、西海大桥水下桩基加固及防护工程水上安全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为其提供水上安全技术服务;证据2.委托书,拟证明2016年10月,被告委托原告根据《西海大桥加固施工方案》拟定《西海大桥加固工程水上安全技术服务方案》并派出船舶及人员提供相关水上安全技术服务等;证据3.2016年12月5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佛山市顺德区西海大桥加固工程、西海大桥水下桩基加固及防护工程施工提供相关水上安全技术服务;证据4.水上安全技术服务结算书,拟证明2017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确认本工程水上安全技术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2701440元,被告已于2017年1月6日支付了40万元,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服务费人民币2301440元;证据5.律师函,拟证明2018年5月7日,原告委托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款;证据6.还款承诺书,拟证明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未付服务费人民币2301440元并承诺还款;证据7.顺合公司关于尽快支付西海大桥航道海事费用的函,拟证明业主单位佛山市顺德区顺合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原告的费用,并发函要求被告尽快支付;证据8.银行水单,拟证明被告在2017年1月6日支付了40万元;证据9.银行水单,拟证明工程结算后,被告在2018年9月29日支付了15万元;证据10.发票,拟证明原告为了本案诉讼支付了575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周:第一份证据合同签订完后40万元的首期款已经支付了?
宇:是的。
周:合同实际上没有对工程的总金额进行核算,主要是证明双方的关系?
宇:是的。
周:委托书是依据合同进行的委托?
宇:委托是在合同之前的,在签订之前船舶和人员就派出了。
周:合同开始的时间是2016年12月5日?
宇:是的。
周:结算业主单位没有盖章?
宇:当时发给业主没有签订但是后面有函件。没有盖章并不影响结算书的效力,金额是不需要业主单位确认的。
周:结算书没有约定还款时间?
宇: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就是结算之后10天内。我们是放弃了结算10后到发出律师函这段时间的利息。
周:支付40万元的证据是?
刘:证据8.
周:结算书是哪天签订的?
宇:当时没有签时间,应该是2017年5月签订的。
周:签订时间肯定是早于你们的律师函?
宇:是的,可以确定是2017年签订的不是2018年。
周:回去向当事人核实结算书签订的时间。
宇:好的。
周:还款承诺书的出具时间是?
刘:2018年7月1日。
周:对于还款承诺书你们只认可对方确认的总金额,以及欠款的事实,不接受对方的还款计划?
宇:是的。
周:在这之后对方是否还付过一笔费用?
宇:是的付了15万。
周:证据10的原件是否能向法庭提交核实?
宇:可以。
周:原告提交的证据只有证据10是没有原件核对的,其他证据均有原件予以核查,法庭确认其真实性。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是否还有其他意见要向法庭陈述?
宇:没有了。
周:关于管辖权的问题依据是?
宇:受理案件的管辖,55条(略)。
周:请原告最后发表意见.
宇: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周: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