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9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六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61号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邓非非
书记员:彭雅婷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杨爱健,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南木镇弩滩村圹埔屯11号,身份证号码:452523198007291167。(到庭)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大街62号。(未到庭)
被告:温远辉,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东风路16号,身份证号码:440221197412044736。(未到庭)
审: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杨爱健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温远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爱健是否到庭?
原告:原告杨爱健到庭。我叫杨爱健,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南木镇弩滩村圹埔屯11号。
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和被告温远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原告杨爱健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非非独任审理,书记员彭雅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原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有变更,与今天提交法庭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资435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4日至童年8月27日在登记在被告一名下、被告二十几所有的“粤清远货3628”轮任轮机员,每月工资5000元。在船工作期间,原告从该轮的管理处领取现金工资,但原告下船后,两被告至今拖欠4350元。故在办理债权登记后提起诉讼。(详见起诉状)
审:你对你庭前签署的当事人保证书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你是谁聘请你上船的?
原告:是温远辉的船,温远辉聘请我上船的,船是骆建民管理的。是船长何日荣介绍我上船的。
审:什么时间上船的?
原告:是按照船员服务簿上记载的时间上船的。上船是2016年3月4日,下船时间是欠条上的截止时间6月23日。
审:为什么是8月27日?
原告:下船的时候骆建民没有给我在船员服务簿上写时间,是去另一艘船上的时候,另一艘船上的船长给我写上的时间。6月23日至8月27日期间我没有在“粤清远货3628”轮上工作。
审:你什么职务?
原告:轮机员,每月5000元。
审:何日荣工资多少钱?
原告:9500元,骆建民多少钱工资我不清楚。工资都是发现金的,领取工资时在登记签名的。最后一次是离船了,温远辉在8月27日银行转账给我2500元,我用来交学费了。
审:本案你主张温远辉拖欠你什么时间的工资?
原告:我离船的时候,骆建民写了欠条,欠的是5-6月份的工资,给了我和水手阿强各2000元现金,啊强全名叫什么我不清楚。
审:船队有没有聘请你?
原告:没有。
审:你请求船队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你为什么要起诉船队?
原告:“粤清远货3628”轮挂靠在船队。
审: “粤清远货3628”轮是所属的?
原告:船温远辉的。是挂靠在船队。
审:上船的时候有签订书面合同吗?工资怎么约定?
原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资是上船的时候说好的。我们平时领工资签名的表,骆建民说跟温远辉对账后已经给回温远辉了。
审:你庭前向法庭提交的骆建民的确认函是骆建民寄给你的吗?
原告:是的,现在将邮寄的信封一并提交法庭。
审:你在8月29日上的祥运389船的工资是多少钱?
原告:也是5000元,也是担任轮机员,工资一般是转账,有时候先预支一点现金。
审:在利维8868轮的工资是多少钱?
原告:我在担任轮机员利维8868轮是10天1800元,平均一天180元。也是发现金的。
审:拖欠你工资后,有没有想温远辉主张过?
原告:我一直有电话联系他,刚开始还接,说晚一点再给,后面就不接我电话了。
审:你6月23日为什么要下船?
原告:船舶漏水,要去清远维修。我是在清远船厂下船的,当时说船一个月就修好了,修好就上船,所以下船没有在船员服务簿写离船日期。
审:船上还有人吗?
原告:我和水手啊强走的时候,船上就剩骆建民了。当时何日荣和何日荣的亲弟弟、做驾驶的李海强三人去了现在已经被法院拍卖的温远辉的另一艘船,当时船上船员就我们6人,我、水手阿强、骆建民、船长何日荣、何日荣的亲弟弟做驾驶的、还有做驾驶的李海强。
审:原告一共提交了几份证据?证明内容是什么?
原告:原告一共提供了4份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证据1适任证书、证据2船员服务簿,证明原告在被告所属的“粤清远货3628”轮工作;
原告:证据3欠条和骆建民的确认函,证明被告拖欠工资;
审:欠条是谁写的?
原告:骆建民写的。
审:为什么没有签名和落款时间?
原告:我不清楚,我拿到了欠条就走了,有没有给水手啊强写欠条我不清楚。骆建民说温远辉也欠他的工资,现在“粤清远货3628”轮也没有修好。后面温远辉就转账了2500元给我。
原告:证据4银行流水,证明原告离船后被告曾支付部分工资。
审:原告就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因两被告今天没有到庭,就不再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原告发表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如有其它意见庭后7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因两被告没有到庭,今天就不主持调解了。
原告:好的。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