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案号:(2018)粤72民初1308号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19年3月21日9时
地点:汕头法庭
审判长:邓锦彪
审判员:杨雅潇
人民陪审员:郑晓楠
法官助理:钟科
书 记 员:谢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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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王胜,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调楼村委会调楼村西二路9号B。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力飞,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广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红领巾路68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怡锋。
被告:周赞峰,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长厦村东十四直巷3号602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杰,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喜,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人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合议庭坐下后,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庭审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王胜诉被告汕头市广达船务有限公司、周赞峰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王胜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力飞到庭,系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本案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汕头市广达船务有限公司、周赞峰,共同委托诉讼
代理人郑成杰、林祖喜到庭,系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本案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
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双方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邓锦彪、审判员杨雅潇、人民陪审员郑晓楠组成合议庭,邓锦彪担任审判长,钟科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谢淑玲担任记录。双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双方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以起诉状为准。(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好的,我们先做一个说明,代理人的以下发言均代表两被告,如有区分会特别予以说明。
广达船务的答辩意见具体详见我方提交的书面答辩状。
周赞峰的答辩意见如下:1、原告对周赞峰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周赞峰代表广达船务与原告发生船舶买卖关系,其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对周赞峰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2、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答辩意见,周赞峰的答辩意见同广达船务的答辩意见。
审:原告依据什么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代:依据船舶买卖合同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船舶买卖合同代表人签名是周赞峰,且周赞峰有收取部分船舶买卖合同款项,据此要求周赞峰、广达船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原告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原代:我方认为是违约之诉。
审:原告诉称涉案船舶存在严重缺陷,船舶证书、图纸以及船舶本身不相符,请原告详细列举存在哪些缺陷?
原代:根据我方证据5(第10页),广西船检局作为专门的国家船舶检验单位,查明该船舶存在严重的船图不一致、总吨、净吨、辅机功率有误以及主要参数与实际不符,存在无船检认可的产品证书或者旧设备装船。2009年船舶由河船改建为沿海集装箱船,但是存档资料反映主要的采用补图的方式处理,而没有实际进行规范的处理,也没有相应的报检资料,说明该船舶由内河船改为沿海集装箱船,没有达到相应的规范,也没有进行符合程序的检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另外,该船舶从广州转出的时候附加检验师查明存在的严重缺陷,反映船图不一致一共9项,即在我方证据14页,有列明具体不一致的事项。但其均未进行整改。
审:船舶证书记载的总吨、净吨、辅机功率是多少?
原代:船舶证书记载的总吨998,净吨559,实际的总吨、净吨是多少我们也不清楚,船检局没有列明。主机功率是203千瓦。广西船检局认为船舶的实际状况与图纸不一致。广西船检局是官方的结论,而我们也指派了公估师进行现场的查勘,公估师也认为存在不符,具体详见公估报告第4页的记载。
审:除了公估报告,原告还有没有进行其他的查勘?
原代:没有了。公估主要是进行现场查勘,能查勘的东西由于其工具所限,是远远比不上船检局的,船检局的结论才是权威性的,公估师只是辅助证明船检局结论的正确性。
审(杨):原告认为向你方出卖船舶的卖方是谁?
原代:如果被告确认周赞峰是代表广达船务,我们可以接受卖方是广达船务。
审(杨):周赞峰在买卖合同签名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个人?
周赞峰:是代表我本人,船舶是我卖给原告的,不是公司。
被代:以当事人的陈述为准。
审(杨):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是谁?
原代:广达船务。
审(杨):周赞峰怎么有权力处置该船舶?
被代:周赞峰和广达船务是挂靠关系,船舶的实际所有人是周赞峰,因为船舶不能登记在个人名下,所以挂靠在广达船务名下。广达船务是名义上的所有人。
审(杨):你们之间是否有挂靠合同?
周赞峰:有的。
审(杨):有没有作为证据提交?
被代:当庭提交复印件,庭后提交原件校对。
审(杨):那被告代理人是否还答辩周赞峰主体不适格?
被代:由于今天原告明确其提起的是违约之诉,我们修正为:周赞峰是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广达船务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周赞峰和广达船务是挂靠关系。现在我们认为周赞峰是适格的被告,但广达船务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广达船务只是船舶的名义登记所有人,不是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周赞峰是涉案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也是与原告发生船舶买卖关系的卖方,故广达船务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当庭提交挂靠合同复印件)
审:请原告对该合同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三性不予确认。被告直至今日才提交该挂靠合同,我方从未该挂靠合同,也根本不知道二者是否有挂靠关系。且在法庭上是严肃的,应该禁止反言,不能随便发言。
审(杨):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时甲方只有周赞峰,没有公司的印章,那原告为什么认为周赞峰是代表广达船务?
原代:因为收款收据是公司盖章,且船舶登记在公司名下。中国的船舶是采用登记对抗制,即,对外宣誓船舶所有权是以证书登记记载的为准。
被代:回应如下:1、关于主体的问题。船舶在转给广达船务之前,船舶是允许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所以船舶的所有人是登记在周赞峰名下,公司是惠来县葵阳公司。后来船舶转到汕头港,规定不能登记在个人名下,所以转给广达船务的时候,就登记在广达船务名下。原告当时通过朋友了解到船舶是周赞峰的,也由周赞峰经营,所以才和周赞峰联系,签订了买卖合同,转让款也打到周赞峰的户头,所以周赞峰是船舶的所有人,这是事实。2、关于船检局提出的问题以及公估师提出的问题。首先,船检局只是在书面上进行审核,并没有对船舶进行实际的船检,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在没有看到船舶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原告提交的资料以及汕头海事局移转的资料进行核查,所以其核查意见不准确。其次,我方认为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毫无意义。
原代:被告提及的投诉的问题是存在的。因为船舶本身存在船图不符以及严重缺陷的问题,广东海事局有严重的责任,因此其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站在自己的角度上向调查组反馈了自己的意见。但是广西海事局、船检局在交通部调查组将广东的意见反馈回来之后,认为广东海事局的意见根本不成立。同时双方开会,广西海事局称我们可以要求两方海事局同时上船检验,但是广东海事局不敢。对于上述情况我们请求法院向广西船检局核实,经过交通部调查调解,广西海事局坚持不接受该船舶的转入,因为存在非常严重的不足和缺陷。
审(杨):原告主张的是违约责任,那么认为违反的是合同的什么规定?承担责任有没有规定违约责任?
原代:1、违反了我方证据1即意向书,意向书第2段第1句明确规定船用于航行广西各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即船舶必须移户广西,必须由广西船检局接受该船舶转入。这是合同的根本目的。2、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的第3条,具体船上设备按照船舶检验证书配备为准。其证书和图纸严重不符,就交付了船舶,不符合约定。3、依据我国买卖合同法,船舶的证书和图纸是表示船舶的质量和情况的客观依据,是船舶的实际状况应该达到的标准。综上所述,我们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审(杨):对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有没有约定?
原代: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依据合同法,具体条款庭后向法庭提供。
审:除了买卖合同、意向书有没有其他的协议?
原代:没有。
审(杨):意向书约定如果乙方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理港澳航线批文,乙方需要在两个工作日退回保证金,该港澳航线的批文应该谁办理?
原代:我们理解应该是乙方负责办理,即被告负责办理。
审(杨):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是北海海事法院,原告为什么不去北海海事法院起诉?
原代:因为我们担心不能执行,我们需要对被告的船舶进行保全,保全由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审(杨):原告缴交了多少保全费?
原代:是诉前的保全,具体金额不记得了。我们请求法院向被告核实船舶是否周赞峰所有。
审(杨):原告诉前申请对周赞峰名下的船舶进行查封,裁定是否已经收到?
被代:收到。我们已经提出了异议,船舶是广达船务的,且本案标的是100来万,而船舶的价格1000多万。超额查封,且之前原告也没有明确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所以广达船务就没有提出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审:被告对保全有异议,可以提出其他的财产予以替换。
被代:清楚。另外补充:1、当时原告有意向购买船舶,找到周赞峰,提出是用于广西至港澳的航线,所以就签订了意向书,支付了2万元,由原告了解船舶是否可以办理港澳航线,被告转让之前已经取得港澳航线批文,所以当时双方说好周赞峰的批文不要注销,由原告办理,而不是由周赞峰办理。一个月后经过原告了解,船舶可以办理港澳航线批文,所以原告才和周赞峰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2、关于管辖的问题,实际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以船舶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所以还是应该在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审:涉案船舶是哪年经过法院拍卖?
周赞峰:2009年,在改造船舶之前,是通过广州海事法院拍卖,价格是136万多,后来登记经营人是惠来县源兴船务公司,所有人是周赞峰,船籍港转移到揭阳市。
审(杨):从内河船转为沿海是什么时候?
被代:2009年。拍卖后对船舶按照海船给潮州海事局进行审核后,再对船舶进行了改装。
审: 原告说的图纸不符是指潮州海事局审核的图纸吗?
原代:应该包括了潮州海事局的图纸,但也向法院申请调取全部具体的图纸内容。
审(杨):原告将船舶另外卖给了第三人,该第三人将船舶登记在哪里?
原代:第三人没有要证书,因为证书登记不了,直接作为废干船拖走了。
审:船舶买卖合同记载的参数是否和船舶检验证书一致?
原代:船舶实际参数应该按照广西船检局的结论书进行认定。
审(杨):船舶不能转入广西,转回汕头可以吗?
原代:可以,但是由于船舶问题严重,我们想按照原价是卖不出的。
被代:1、船舶本身实际参数不是图纸的参数,是2009年经过改装后船检局确认的参数。广西船检局没有对潮州海事局的图纸进行审核,而是对之前的图纸进行审核,所以才会出现不符的情况。船舶本身实际参数和船舶检验证书的参数是一致的,也与潮州海事局的图纸的参数是一致的。2、广西拒绝后通知原告将船舶交到汕头入户,来汕头入户是没有障碍的,但原告拒绝,说要把船卖掉,我们也不理解为什么。
原代:不确认被告的说法。事实上,确实可以重新在汕头入户,但是意向书说的很清楚,我们买船的目的是在广西入户,这是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我们在广东入户,就不用变更船舶登记了,直接继续挂靠在广达船务就可以了。另外。船舶违背了合同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买卖合同以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发函通知被告要求退船,且将我方的询价及时通知了被告,告知由其将船舶退回,或者由其寻找高价的买家,但是被告没有任何回复,我方只能将船舶卖掉。
审:原告什么时候发现船证不符?
原代:在船检局出具我方提交的证据5之后才发现的,在此之前只是由原告本人看过一次船舶,但原告并不是检验专家,只是普通的投资人,不可能得知船舶具体的缺陷。
审:发现问题后原告是怎么联系被告协商处理的?
原代:最初一接到船检局的通知就口头联系了被告,后来协商不成,就正式向被告发送了邮件和律师函(我方证据6、7)。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2018年12月6日进行证据交换时双方已经进行举证质证,现在是否还有补充的新证据或质证意见?
原代:没有补充。
被代:没有补充。
审: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职权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调查取证的材料已于庭前邮寄送达双方,现请原告进行举证。
原代:对船检局出具该证据不满,因为和我方的证据完全一样,船检局根本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我方庭后将提交具体的情况说明,并申请法院将该情况说明提交广西船检局核实真实性。
审: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广西船检局的描述不真实、不可观,内容的合法性、关联性也有异议。庭后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另外,向原告发问,有一份告知书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原代:不作为证据提交。
被代:这是原告交给我们的,我们将该告知书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原告已经收到广西船检局出具的拒绝入户的告知书,原告收到告知书与周赞峰联系,称无法入户,周赞峰将该情况反映到汕头海事局,汕头海事局有和广西船检局进行沟通,汕头海事局要求将船舶开回来重新入户,周赞峰也和原告说了,但原告拒绝开回汕头。另外,原告提交的两份报价单完全一致,报价是其单方制作,实际上原告是否真的卖了船,卖了多少钱都不清楚。
审(杨):被告今天补充提交了两份证据,请进行举证。
被代:1、2016年周赞峰和广达船务签订的挂靠合同,证明周赞峰是涉案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广达船务只是挂靠的名义登记所有人,明辉798的实际权利义务应该由周赞峰个人承担,与广达船务无关。2、广西船检局作出的2017年10月20日的告知书,证明广西船检局拒绝明辉798船的入户,有告知原告挂靠的公司,并要求该船舶重新办理检验手续,但是原告以及所挂靠的公司没有将船舶重新办理检验手续。船舶不能入户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原告以及其挂靠的公司承担。
审(杨):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坚持刚才的意见。
审(杨):庭前原告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原告是否还坚持申请调取?
原代:要的,我们想将船舶的整个档案资料调出,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杨):被告是否还有补充提交的证据?
被代:没有了。
审(杨):请原告明确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代:1、依据船舶管理条例,船舶所有人以船舶证书登记为准。2、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周赞峰应该是广达船务的代理人,但是广达船务认为其不是代理人的话,那么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审:原告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告知书有什么质证意见?
原代:庭后补充提交质证意见。
被代:鉴于原告没有对告知书当庭确认,我们申请法庭向广西船检局核实是否将该告知书送达给原告。关于主体的问题,原告提出周赞峰是广达船务的代理人,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成立。另外,原告的船舶也是挂靠在北海的船务公司,而我国的船舶是实际对抗制,那么原告没有权利提起诉讼,而是应该由被挂靠的公司提起诉讼。
审:事实部分有没有向对方发问的?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杨):原告是否收到了出卖船舶的60万元?
原代:收到了,没有实际收款的证据,庭后补充提交。但船是真的卖了。
审(杨):交船的证据有吗?
原代:有的,我方证据8。
审: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主张的涉案船舶是否存在船舶的缺陷以及船图不符的情况。2、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1005500元以及利息。3、两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有没有补充?
原代:补充一点:本案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解除。
审(杨):但是原告你没有主张解除合同?
原代:我们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邮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船舶和相应的款项,但是被告拒不接受,我方为了减少损失(看船费用、船舶停靠的损失),只能,将船舶卖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处理了船舶。因此最终是由被告向我们赔偿损失。
被代:对法庭的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对原告补充的争议焦点有异议。原告没有主张解除合同,也没有发函提出解除合同。
审(杨):增加两个焦点:1、买卖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卖方是谁,是否适格。2、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船舶买卖当时,双方明确签订了意向书,原告明确告诉了被告买卖合同的目的,为实现该目的,必须将船舶移户广西,但广西船检局拒不接受该船舶的移户,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在证据6、7中明确向被告提出要求返还船舶和购船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为了减少损失才处理了船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该权利而产生的处理船舶以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其他的坚持庭审意见,如果有补充再提交代理词。
审:原告之前有没有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
原代:有的,详见我方证据6、7。
审: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代表两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如下:1、我方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也不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原告主张的购买明辉798的意向书并没有明确说原告购买船舶必须在广西移户,否则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时是原告还要确定明辉798能否办理港澳航线,对该船舶的性质、性能、用途是否可以办理港澳航线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所以意向书只是涉及船舶能否办理港澳航线的问题。从船舶买卖合同看,也并没有任何一个条款确定周赞峰必须负责明辉798在广西入户的事宜。合同第8条约定周赞峰的责任是负责办理船舶的注销、转让手续,费用由其负责。周赞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行为。船舶在广西入户应该由原告以及其挂靠的公司处理。船舶无法入户是原告的责任,原告挂靠的公司在船舶无法在广西入户后拒绝开回汕头,过错和责任应该由原告及其挂靠公司承担。2、我们还是申请法院向广东船检局调查,是否曾经向广西船检局作出了回复。涉案船舶2009年经过改装后,检验合格,颁发了船检证书,说明涉案船舶不存在缺陷和船图不符的情况,所以揭阳船检局、汕头船检局两次检验合格。3、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0多万,但船舶不能入户的责任应该由原告及其挂靠公司承担,且原告是否实际将船舶转让出去,转让了多少钱,不得而知,也与被告无关。这中间产生的差价不应该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看船费用证据不足,但实际是否真的存在看船的人,原告是否实际支付了看船费用,原告的证据并不充分。即使原告支付了看船费用,也不应该由两被告承担,因为船舶已经转让给原告,船舶的控制权、所有权已经转到原告,相关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关于两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我方的证据已经证明涉案船舶实际所有人是周赞峰,广达船务是挂靠的名义上的船舶所有人,船舶在转给广达船务之前也还登记在周赞峰名下,所以明辉798是周赞峰实际所有,这是事实。如果原告主张周赞峰是广达船务的代理人,代表广达船务签订合同,那么周赞峰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则周赞峰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该由周赞峰承担,与广达船务无关。5、关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如果按照原告所说,船舶实行登记对抗制,那么从原告和被告广达船务提交的证据,明辉798船舶的登记是由广达船务转给原告挂靠的公司,由该公司作为该船的所有人申请入户登记,那么本案应该由原告挂靠的公司提起诉讼,而不是由原告本人提起诉讼。
审(杨):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效力有什么意见?
原代: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因为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有权主张解除。
被代: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可以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另外,我方提交的证据涉及广达船务与原告挂靠公司签订的船舶买卖补充协议以及船舶的交接协议,该补充协议已经确认了周赞峰和原告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双方各自以船务公司的名义办理相关的手续。
原代:原告庭后核实买卖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的规定并将核实后的意见以代理词的形式向法庭提交。
被代:原告多次提及有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原告应该将其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出。
审:原告证据6、7如何体现有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
原代:没有明确表示解除合同,但我方证据7律师函22页第2段“返还船舶、返还购船款”就是解除合同的实际操作。我们当时的律师函是通过邮件发给广达船务,通过微信发给周赞峰。
被代:1、如果一方认为合同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能以推定的形式。2、原告发律师函的内容前后出现了不同的要求,也没有告知什么时候开始解除,我们至今没有收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和要约。
原代:1、最开始提出20万元解决涉案纠纷是因为广东海事局不想让事情扩大,组织双方协商和解。当时被告提出10万元,但原告认为亏损严重,但也想止损,所以提出最低20万元,所以才将律师函发给被告。但最终没有谈成。2、因为谈不成,所以原告又正式向被告发函,提出的内容明确有解除合同的全部处理措施,包括返还船舶、退还购船款,同时,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所以也提出了赔偿损失的要求。因此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
审(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当时船舶在哪里?
原代:还在我们手上,一直停靠在海南。
被代:原告当时也对船舶进行了三次的检查,完全知悉船舶的实际情况,双方在交接书也明确转让之前的权利义务由周赞峰负责,转让后由原告负责。
审:双方有没有明确约定原告购买船舶之后需要转入广西船检局?
被代: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要转去哪里。转去哪里是原告的权利,也由原告自己去办理,原告自己去询问了船务公司,船务公司说可以入户,原告才和周赞峰签订了合同。
原代:意向书明确船舶用于航行广西至港澳航线,必须将船舶入户广西。其次,根据被告代理人庭上的表述,也可以得出,事实上,双方在磋商的时候已经明确表示需要将船舶移户广西,且原告所有的移户行为都是针对移户广西来展开的。
被代:意向书当时是说能否办理港澳航线,不是说能否在广西入户。原告的陈述只是其单方面推定,不能约束相对方。
原代:当时我们拿到船舶证书复印件后,提交给船务公司,船务公司说按照证书的记载应该可以办理入户,因此我们根据船务公司的回复,以此为先决条件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
被代:我们不清楚船务公司怎么答复,不存在以该答复作为先决条件来与我们签订买卖合同。我们还是要强调原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审:涉案船舶在法院拍卖,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后,有没有再变更过所有权?
被代:一开始是经营人源兴公司,所有人是周赞峰,后来才转到广达船务名下。
原代:由于被告拒不接受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为了减少损失,原告只能及时将船舶进行处理。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双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请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请求法院给予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被代:同意。请求法院给予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全体起立。
合议庭成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