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港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是江门地区和西江流域珠江水系优良的出海航道。广东新会港国际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港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签订了新会港码头二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期302天,又于2009年6月签订了新会港三期工程陆域软基处理施工合同,约定工期6个月。实际施工中,两项工程工期严重滞后,延宕至2014年9月1日才交工。交工后,新会港公司与中铁公司就结算金额发生争议,双方迟迟不能完成结算。中铁公司也因为新会港公司未满足其对工程款的要求,拒绝交付码头验收必须的工程资料,导致新会港试运行一年期届满后迟迟不能提交竣工验收,面临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的压力。2017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我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相关案件。
该案具有持续时间长、诉求复杂、程序性事项多、协调化解难度大的特点。
从持续时间看,双方争议的事实持续时间长达10年,其中施工时间长达8年,中间数十次多次停工,中铁公司主张累计窝工1158天。
从诉求复杂看,该案诉讼请求包括中铁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和支付窝工损失合计3800万元、新会港公司请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120万元和交付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围绕诉求,待查明的事实包括码头施工的桩基施工方案变更、断断续续若干次停工原因和停工时间、应交付的施工资料的范围、迟延验收的原因和损失。双方提交的、仅供法院存档的证据就累计高达2米。
从程序性事项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曾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行为保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均最大化地利用己方的诉讼权利,增加对方的诉讼难度。
从协调化解难度看,新会港公司是民营企业,中铁公司是国有企业,双方经营风格、价值理念有所不同。受施工跨度时间长、双方经办人员变动大、法律意识淡薄、约定不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和交工以后,就结算问题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在新会地区交通主管部门参与下也未能协调成功。
为了妥善处理纠纷,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本院立案后,依法交海商庭进行审理。在邓宇锋和宋伟莉先后两任庭长的指导下,宋瑞秋审判团队具体承办案件。合议庭耐心细致地推进案件处理进程,先后两次与新会港交通局联系调查取证,询问有关港口建设行政管理方面问题。从堆积如小山般的证据中提炼关键事实,理清审理思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调解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我院主持下达成和解,争取一揽子解决所有诉求。
经过3个多月的协调,各方当事人在各项具体和解事项上反复权衡,逐步达成一致。2018年12月28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在我院签署和解协议。合议庭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当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至此,该盘桓多年的纠纷在我院得以有效化解。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案涉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不同主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疏解了长期困扰企业的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