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8月1日消息 今明两日,在深圳举行的2002年海事论坛将就目前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污染损害的赔偿,油污基金的设立及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理算方法等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另悉,中国海事局将可能在深圳进行设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试点。 急需建立“油损赔偿”机制 据统计,1973年至2000年我国沿海共发生溢油在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29起,其中外籍油轮事故7起,100%获得赔偿,平均每起事故赔偿828万元,最多赔偿1775万元。而中国籍油轮事故22起,9起获得了赔偿,赔偿比例仅为41%,且不能足额赔偿,赔偿额只占损失金额的30%,平均每起事故赔偿153万元,最多赔偿550万元。 因此,我国船舶油污损害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尽快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当务之急。 我国海域是事故多发区 据专家预测,中国海域未来将是发生船舶溢油事故的多发区和重灾区。 随着石油外贸进口量大增,油运量大幅度增加和油轮大型化将会使我国水域今后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特别是发生船舶重大油污事故的几率在增加,同时在我国国内沿海、三角洲地区,大量的个体油轮涌入市场,这些船舶的技术状况、船员素质、通信导航水平等方面较差,这也使海上船舶溢油事故日趋增加。 统计表明,从1978年-2000年,发生在我国沿海的溢油量50吨以上的重大事故共46宗,溢油总量17941吨。 据介绍,目前国际上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油轮油污损害赔偿体系,绝大部分溢油事故都能得到有效的清除、合理的赔偿,并能实现良性循环。 资料链接: 一、“翡翠轮”海域污染事故 1997年7月26日,赤湾港锚地发生一起“翡翠轮”沉船事故,机舱油类溢出约20吨,造成海域污染大事故。深圳海事局采取布设围油栏,使用吸油泵、吸油毡、回收污油、喷散消油剂等方式,基本上控制和回收了污油。 二、“11·14”珠江口污染事故 2000年11月14日凌晨,挪威籍“宝塞斯”轮与中国籍“德航298”轮在东莞虎门大桥附近发生碰撞,近百吨重油溢出,油污距离深圳水域仅2至3海里,深圳水域面临建立特区以来最大的一次油污染威胁。深圳海事局协助广东海事局对溢油进行围控和清除,将溢油污染损害程度降到了最低。 三、“5·31”正大康地污染事故 2001年5月31日,正大康地公司锅炉燃油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大量燃油通过下水道流入蛇口集运中心码头港池而造成的重大污染事故,污染面积约1.7万平方米。深圳海事局立组织了海隆、龙善、航鹏三家专业清污队伍,全力以赴清除海面上的油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