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庭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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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19日正式印发《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就全省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互利共赢的开放环境、鼓励包容的创新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10条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今年以来,徐元平庭长要求在审判工作中严格落实《实施意见》规定,依法慎用诉讼中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认真审查有关申请,各团队要深化对诉讼中保全定位认识,规范保全审查工作,特别加强对恶意保全的审查,避免出现不利于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避免保全成为一方市场主体打压另一方的工具。对于诉讼保全申请,海事庭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保全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除对申请诉讼保全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还重点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条件,即被保全人是否存在银行断贷、财产转移、濒临破产等情形。不会仅因当事人提交了诉前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全担保就准予并实施诉讼保全。这样要求除了是依法开展诉送保全工作外,也是为了防止一方市场主体借诉讼保全“打压”“逼迫”另一方市场主体,使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被动成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具。全庭明确观念: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控制财产的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后胜诉方权利的实现,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以海事庭刚刚审结的(2018)粤72民初1372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江门某游艇制造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涉案游艇。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为27万元,且涉案船舶仍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也承认被告经济实力较强,虽有纠纷,但无明显转移财产倾向。考虑到被告也愿意返还船舶,双方分歧并不大,如果准许诉讼保全,反而不利于解决纠纷。邓非非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并主持调解,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在立案后两周内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愿意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由被告把涉案游艇尽快出售,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海事庭还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被保全人名下有多类财产可供保全时,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例如被保全企业名下有现金、不动产、股权(股份)、机器设备等多种类型财产可供保全的,海事庭一般优先保全不动产、股权等。严格控制对厂房、机器设备、基本户的保全。

    又如海事庭正在审理的(2018)粤72民初977号、1256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该两案为关联案件,后案为地方法院移送本院管辖,并且已实施诉讼中保全。两案的标的分别为3000多万及4000多万。本院也依前案原告申请依法冻结被告的多个账户,其中包括基本户。被告请求解除基本户的冻结,否则无法进行投标等经营活动和支付职工工资;同时,作为反制,被告在后案中要求追加保全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生产成品。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法院一旦处置不当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林依伊法官团队认真审查被告的请求,考虑到原被告均为所在行业内较有影响力的企业,原告属于珠海市高栏港区重点民营生产企业,被告为中交集团下属的关联企业,一般不会出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也未发现有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经了解,双方高层私交甚好,无论是保全还是诉讼都带有斗气等主观情绪,通过努力,还是有机会协商。承办法官林依伊向合议庭及徐元平庭长汇报案情。随后,按照合议庭的意见,林依伊法官组织双方就财产保全问题进行多轮磋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财产保全问题达成共识,各自撤回对对方财产保全申请,并承诺在诉讼期间不再进行保全,待案件审理结束后,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由此,因诉讼保全引发的剑拔弩张气氛得到有效缓解,为后面的诉讼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另外,今年海事庭还妥善处理了被保全人申请保全置换的情况,亦即“变更保全标的物”。在(2018)粤72民初231号船舶碰撞案中,原告主要以行使船舶优先权为由申请诉讼中扣押被告所有的当事船舶。由于该轮为被告主要生产工具,因碰撞事故已产生大额维修费用,万一被扣押停航,资金流转更为困难,也无法提供放船担保,将导致船员工资无法支付,经营将受严重影响,最终也无法偿还原告的损失,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八至十月份为我省台风高发季节,就地扣押船舶也面临看管船舶、避台等问题。经审查,肇事船为内河船,不适用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在徐元平庭长指导下,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双方同意原告变更扣押船舶申请,由案外人提供相应不动产作为保全标的,担保被告的债务,使被告能够正常使用船舶。

对于当事人提出超标的额保全,可能对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甚至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异议,海事庭一般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如果有被保全人坚持认为明显超标的额保全,引导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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