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执行风险提示书

2018-11-26
浏览量 :72798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风险提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申请执行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不能提供被执行财产下落或财产线索的风险。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财产线索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法院通过调查仍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执行可能被中止或终结,申请执行人将面临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

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风险。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确切地址等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可能被中止或终结,申请执行人将面临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

三、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如果在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将面临财产权益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四、被执行人财物不能处理的风险。如申请执行的标的物是依法不能由法院处分的物品(如违章建筑、违禁品等)或不能流转的财产(如证照不全),申请执行人将面临该财产不能变现的风险。

五、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风险。在执行过程中,如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将面临申请执行的案件不能继续执行的风险。

六、多个债权人共同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风险。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变现后,由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参与财产分配,或有一个(或以上)的债权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会将面临合法权益只能部分实现或无法实现的风险。

七、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优先权的风险。对已被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将面临不能足额分配或不能分配的风险。

八、受偿顺序在后的风险。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拍卖船舶产生的共益费用、船舶优先权、国家税收、担保物权等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九、委托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如申请执行人选择本院执行,致使需要委托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委托被退回、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者当事人需要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者增加申请执行人成本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十、执行和解的风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超过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本院不予立案。

十一、保全的风险。保全是有期限的,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申请执行人保全了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一、虚假诉讼案件申请执行的风险。因虚假诉讼案件执行导致案外人利益受损,受害方有权通过执行异议或执行回转进行救济,同时因虚假诉讼妨碍民事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