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

2018-11-26
浏览量 :57974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诉讼风险提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当事人可能遇到的主要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本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保全的风险。当事人有权在诉讼前以及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保全和海事请求保全的权利。但申请保全的主张如不具备合法事由,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将被依法驳回。

保全请求被准许后,当事人需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如未按本院要求交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责令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当事人可提供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书等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将被依法驳回。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本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准予。

四、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当事人请求本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三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具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将丧失胜诉权。

五、授权不明的风险。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起诉后,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本院将会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七、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八、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院认可或者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本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九、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本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本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一、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风险。对需要经鉴定、审计、评估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审计、评估等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审计、评估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二、虚假诉讼的风险。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作虚假证言、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