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17时10分左右,一位律师面带急色,快步来到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法官,我代理的6名当事人因其近亲属(1名申请人之夫,5名当事人之父)在‘润桂672’轮提供劳务期间死亡而与船运公司发生纠纷,现在该船就停在佛山市高明区海螺水泥厂码头。因船舶吨位小,很快就卸完货,估计明后天就会离开佛山港回广西了。我们申请要马上扣押船舶!我们已经准备了保函。”代理律师焦急地说道。
徐春龙法官在审查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保函后,考虑此案涉及人身伤亡,为最大限度保护身故船员家属的合法权益,当即决定马上立案。刘亚洲法官助理加班赶制扣船法律文书,并向办公室机要档案组周薇副调研员说明情况。周薇副调研员当即表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推迟下班,等待法律文书制作完毕加盖印章。当日晚上7时,在周薇副调研员加盖印章后,扣船的相关法律文书制作完毕。文书制作后,刘亚洲法官助理马上与佛山海事局沟通协调,将民事裁定书、扣押船舶命令、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先行传真给佛山海事局,由其先行控制住船舶。
因涉及扣船的执行,承办法官立即与执行海事执行中心联系,海事执行中心指定吴照东和黄连舜两位同志负责执行。
2018年11月6日一大早,吴照东和黄连舜同志即趋车前往高明对“润桂672”轮实施扣押,同时告知在船人员立即告知船东,要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尽量妥善解决申请人因近亲属死亡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纠纷,避免因船舶长期被扣押产生不必要的扩大损失。
“润桂672”轮被扣押后,被申请人立即联系诉讼服务中心,表示愿意向法院提供90万元现金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11月7日下午17时,经办公室陈干妹同志紧急联系银行查询,被申请人交纳的90万元担保金确已到本院担保金账户。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立即作出解除船舶扣押命令,并告知海事执行中心,海事执行中心指定吴照东和谢文勇两位同志负责执行。
2018年11月8日一大早,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及时释放船舶,不影响船舶船期,吴照东和谢文勇两名同志趋车前往高明,火速解除对“润桂672”轮的扣押。
本次扣押和解扣“润桂672”轮的高效实施,有赖于我院多部门的协调联动,也传承了我院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的优良传统,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双方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公正、高效给予了赞扬。下一步工作中,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将在各兄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结合目前我院正在积极开展的模范机关创建活动,围绕审判主业,积极践行司法为民,以人为本,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