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登记及受偿程序存在的法律问题探析

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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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及受偿程序存在的法律问题探析

--以广州海事法院案例为视角

 

林依伊 权  [1]

 

[摘要]债权登记和确权诉讼是海事审判中的特有程序,从立法的本意讲,该程序旨在尽快解决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与特定海事事故有关的债务清偿,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尽快实现。虽然这样的程序有助于案件审理周期的缩短并可以实现让债权人尽快得到赔偿的目的,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部分内容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简单,导致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操作方面的争议。本文选择了广州海事法院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并就此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一点拙见。

 

一、债权登记的特点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410条,债权登记完整的案由为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即债权登记为前置条件,受偿才是该制度的最终目的。该程序借鉴的是破产法中登记债权的原理,突破了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规范了海事审判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分配海事事故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性问题。债权登记案件通常具备涉案金额较大、申请人众多、案件审理周期短、案件类型多样、审理实践缺乏统一标准的特殊问题。[2]由于其特殊性及立法所存在的滞后性,该程序能否达到让债权人尽快受偿的目的,是不无疑问的。

 

二、审判实践中问题的提出

(一)申请债权登记的主体问题

《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以及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人都可以成为债权登记的主体。但实践中,“债权人”的定义往往被扩大化,此时申请人能否成为债权登记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1.行政机关应收取的税费能否定义为债权

【案例1】本院拍卖外籍“瓦莱达”轮(VaradaBlessing)后,黄埔老港海关因该轮拖欠船舶吨税,在公告期间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吨税7416817.20元债权,并提供了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船舶吨税执照、吨税税目税率表等三项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埔老港海关虽为行政机关,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吨税的执法权,被拍卖的船舶拖欠其吨税,则黄埔老港海关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因此予以准许。[3]

2.代为履行义务而取得债权的主体能否申请债权登记

【案例2】本院发布拍卖南京长河公司所属“海航工658”轮的公告后,陈某申请债权登记,称案外人何某与南京长河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自己替南京长河公司向何某支付了150万元货款后取得相关债权,南京长河公司承诺四个月内向陈某偿还欠款,否则陈某有权第一时间处理该轮。本院认为,陈某已经取得相关债权,并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4]

 

(二)受理债权登记的时间与司法实践存在冲突

《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进行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放弃债权。《海诉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本法,《民诉法》已明确规定七日内应当立案,而船舶的拍卖受航运市场等因素影响,无法在短期内成交,从而又影响了债权登记的审结。

1.因刑事案件导致船舶无法拍卖的情形

【案例3[5]本院在发布拍卖“远丰二”轮的公告后,大连晓龙修船公司以该轮拖欠其船舶修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3419日立案。但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认为该轮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该轮作为重要物证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轮予以查封,暂停其权属变更。此情况导致债权登记案件无法按时结案[6],且该情况并不符合《民诉法》中止审理的情形。最终本院于半年后裁定终结本案的审理,并将申请费退还申请人。[7]

2.登记时间与受理时间不一致

【案例4】本院执行局早在2016822日发布了拍卖“锦海岳”轮的公告,但由于航运市场低迷及船况欠佳等种种原因,该轮直至一年多以后的20171227日才成功卖出并交付,而债权人根据公告的规定,于201699日向本院提交了债权登记申请。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本院采取“预立案”的方式,即先收取材料进行登记,待船舶交付后再立案受理。[8]

 

(三)债权证据的审查程度问题

《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债权证据的审查应当到什么程度,且各海事法院也没有统一标准。

1.仅有船舶所有权人的证明能否构成充足的债权证据

【案例5】本院发布拍卖南京长河公司所属“海航工658”轮的公告后,邓某申请债权登记,称其受南京长河公司雇佣,在该轮上负责管理并干杂活,并提供了南京长河公司出具的证明。但邓某为该公司职员,且非海事局认可的船员,无船员服务簿,其持有的唯一债权证据为南京长河公司的证明,证明其仅在此船工作过。本院认为,从债权登记的立法本意来看,债权登记只是债权人能否得以受偿的一个门槛,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其能否得以受偿以及受偿的程度还需经过确权诉讼确定,因此予以准许。[9]

在后来的确权诉讼中,本院亦认可邓某对该公司拥有债权,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劳动报酬是基于邓某作为船员在“海航工658”轮工作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海事请求,该债权对“海航工658”轮不具有船舶优先权。[10]

2.债权证据不充分对确权诉讼造成的影响

【案例62011年底,广东省民营企业的航运巨头——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粤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其所属的27艘船舶被拍卖,从而引发了数额庞大的债权登记及确权诉讼案件。覃某等船员趁机“浑水摸鱼”,要求该公司在其伪造的考勤表及工资单上盖章。此时穗粤公司已经处于人心涣散、管理混乱的状态,法定代表人罗某存在“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未经核实便予以盖章,覃某等人顺利在本院进行了债权登记。[11]

到确权诉讼阶段,合议庭成员采取亲自登轮、隔离询问的方式,了解到覃某等人并非船员,也未在被拍卖船舶工作过,属于虚假诉讼。在本院对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覃某等人主动撤回起诉。[12]

 

(四)债权范围的审查问题

《海诉法》中对债权范围仅规定为“与被拍卖船舶有关”、“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如此笼统的规定造成债权登记在适用中的困境,也容易导致确权诉讼超出债权登记的债权范围。

1.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超出生效债权文书认定的范围

【案例7】本院发布拍卖武汉陆海公司所属“陆海8”轮的公告后,船员王某申请登记70500元债权,并提供了本院(2016)粤72民初851号判决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该判决书对超出70000元的工资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王某坚决不肯变更债权登记数额,因此本院认定其只对70000元债权提供了证据,裁定驳回其登记500元债权的申请。[13]

2.申请登记的债权范围过于笼统

【案例8】在“锦泽”轮与“顺锦隆”轮发生碰撞后,“顺锦隆”轮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发布公告后,“锦泽”轮的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均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两案债权范围均包括船舶损失费用;残骸清除费用;货物责任赔款;油污责任赔款。本院认为,两案的债权范围可能存在重复,会对今后确权诉讼的审理造成隐患,要求申请人变更债权范围。两申请人则解释:该轮的保险人承保的是一切险及1/4碰撞险,保险范围确实包括上述事项。由于“锦泽”轮受损严重,保险赔付后,船舶所有人的损失尚未完全得到赔偿,因此船舶所有人还会就该损失进行债权登记。两申请人还承诺在提起确权诉讼时会相应调整诉讼标的额。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的理由充分且证据充足,裁定准予登记。[14]

3.债权登记时涉及的优先权问题

在实践中,债权登记申请人一并提出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做法非常常见,除了上述的案例5以外,以下的案例也较为典型。

【案例9】本院发布拍卖珠海易泰疏浚工程公司所属“粤珠海浚易泰09”、“粤珠海浚易泰01”两轮的拍卖公告时,周某等员工申请债权登记,其提交的债权证据为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了珠海易泰疏浚工程公司应支付的工资数额。

由于申请人在债权登记时一并提出享有优先权,本院依照《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债权文书进行确认,但该债权文书只确定了工资数额,并未确认是否存在优先权。因此本院指引其另行提起确认之诉。[15]

 

三、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的优化设计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债权登记的操作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笔者认为,现行《海诉法》对债权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现《海商法》的修订已经提上日程,《海诉法》及其他与海事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的规定也应进行修改完善,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债权登记的主体应作扩大解释

《海诉法》也就简单地规定了债权人应申请债权登记,从上文的案例来看,债权登记涉及的主体众多,除了平等民事主体以外,甚至还包括行政机关,而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明显狭于立法原意,因此,在受理债权登记案件时,对申请主体应作出比字面含义更为广泛的解释。笔者认为,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直接享有债权的,均可作为债权登记的申请人。

 

(二)债权登记的申请时间应作相应修改

1.申请日期与结案日期存在间距过长的可能性

从上述案例以及司法实践来看,船舶从发布拍卖公告到成功拍卖,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时间有可能会拖得很长;同理,设立基金的案件发出公告后,还可能存在一二审程序,时间也会拖得很长。而船舶是否成功拍卖以及基金是否设立又是债权登记的前提条件,笔者建议,在修改《海诉法》相关条文时,可参考实践中务实的做法,即暂先收取案件材料,待船舶拍卖/基金设立后再进行立案。若船舶流拍/基金未设立,则法院可指引当事人进行普通诉讼。

2.申请人于公告期间届满后才申请登记的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某些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于公告期间届满后才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在法院释明后,申请人仍然不肯主动撤回申请材料,且向法院索要裁定书。在现行法律未规定此情况的处理方式下,各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有的法院直接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有的法院则作出裁定,有的法院直接不收取材料……,也引起申请人的强烈不满。笔者建议,《海诉法》应对此情况作出规定,且最好以裁定不予受理的方式解决。

 

(三)债权登记的范围应有严格的限制

1.“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范围

从学者、法律工作者的认识来看,理论界对“与被拍卖的船舶有关的债权”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与船东有关的一切债权,无论是海事请求和非海事请求一并包括。(2)围绕该船舶而产生的债权,例如向船舶提供燃油等物料而产生的债权。(3)仅指在船舶上设定的负担,例如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等。究竟哪一种更符合立法原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要考虑法院拍卖船舶对扣船及卖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16]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是由扣船申请人为保护其债权,借助保全或执行措施而引起,其直接的目的是保障法院针对该权利的所作的判决得以执行。海事债权人一经申请扣船,该船舶即特定化为该案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排斥其它债权受偿的特点。

2)要考虑法院拍卖船舶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法院拍卖船舶为强制拍卖,它是法院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司法权及强制执行权的行为。因而,法院在进行船舶拍卖活动中并不以船舶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院拍卖船舶的法律后果亦体现了法律的规定性。因船舶不同于其他的动产,在船舶上所设定的负担,如船舶优先权具有不登记和秘密性,为保护船舶被拍卖后的买受方的利益,法律赋予买受方以类似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该船舶的所有权,从而消灭附着在船舶上的一切负担。由于该船上的负担即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在设立时即以该船作为受偿的特定财产,并处于优于其他债权的地位,因而,这些因法院强制拍卖船舶而不能随船转移的、以该船为担保的债权应受到相应的保护。

3)要考虑法院拍卖船舶所涉及的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

以上文的拍卖船舶案件为例,大部分情况是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时,船公司并未破产,有的甚至在与其它公司谈收购条件,表明其还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和积累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还有机会受偿。因而,法院拍卖船舶时,该船舶仅为特定财产,是为海事债权人的债权而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可能是船东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受偿债权,否则,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制度将成为虚设。

从上述角度进行分析,“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应当理解为因法院强制拍卖而不能继续依附于该被拍卖船舶上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

2.“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范围

关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如何届定,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给出相应范围,从立法本意来看,特定场合首先应指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所基于的海事事故发生的空间和时间;其次应指事故的性质;再次应符合《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责任范围;最后,债务人应为对此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责任人。

 

(四)债权登记时应重视优先权的审查

尽管拍卖被扣押的船舶及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均可引发债权登记及确权诉讼,但由于两者立法目的不同,在审判实践中会产生冲突,拍卖被扣押的船舶侧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则侧重于对债务人的保护。基金的设立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责任人提交责任限制基金后,所有限制性债权人不得对责任人的船舶实施扣押;船舶已被扣押的,应予释放;而《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这就存在矛盾之处,要解决这个矛盾,在债权登记阶段必须审查并指引优先权的提出问题。

首先,从本院立案情况可得知,绝大部分申请人在登记债权时并未提出是否享有优先权,待确权诉讼时才突然提出此问题,给审判人员造成一定困扰。因此,立案人员上债权登记时就应进行审查,如申请人可能享有优先权,则应指引其一并提出。

其次,在审理债权登记案件时,需指引当事人确定债权范围,尤其是确定是否享有优先权,以便接下来的确权诉讼及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

 

(五)确权诉讼的审理程序应有特殊的标准

1.确权诉讼审理时应排除适用自认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这就是自认证据原则。这一规定应是针对普通程序而言的,对有可能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应排除自认的可能性,而确权诉讼就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程序,以上述拍卖船舶案件为例,尽管船舶出厂时造价非常高,但由于保管不善、船舶折旧、运力过剩等原因,导致船舶有价无市,拍卖的价格往往比市场价要低很多,导致拍卖款的分配非常有限。如果适用自认证据原则,会为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漏洞,有可能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拍卖款无法公平分配。

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就必须排除适用自认证据原则,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充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17]。根据职权调查原则,法院或法官的行为不应受当事人所举证据的法律真实性和自认的拘束,法院可以依职权广泛地调查证据。在确权诉讼的审理当中,法官应该注重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更要强调间接证据对审定债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竞存而船舶拍卖款又不能满足担保物权受偿时,可以发挥调查职权,从第三方获取相关证据来判别真伪,对一些可能通过伪造证据,串通虚构事实而损害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人利益的案件,例如船员劳务报酬确权纠纷案,可以通过船舶向港监呈报的船员名单、船舶签证簿、船员服务簿等证据加以审查。同时,法官在审定债权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更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由于确权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和证据在确权诉讼中的重要性,相对而言,确权诉讼的错案率应偏低,但在审判实践中,确权诉讼认定真实债权的正确率却难以保障。所以,法官在审查海事确权诉讼证据时,需要充分运用合法的推理原则和经验法则,对证据的法律真实性、证据与债权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和推理判断,达到足以形成确信的程度,才能作出恰当的裁判。

2.确权诉讼案件应采用普通程序,加强监督
在《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强行规定确权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实践中,不少海事法院采取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虽然看似提高了效率,但鉴于债权登记提交的证据非常简单,本院也只是形式审查,但到了确权诉讼阶段,审判人员往往为了辨别证据的真伪,防止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辨认,甚至要进行实地走访,使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也难以迅速结案,独任审理不利于法官审查确权诉讼债权的质量。笔者认为,对于确权诉讼案件应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以起到审限充足及加强监督的作用。

3.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确权诉讼不适宜调解

确权诉讼的案件是否适用调解?适用调解的时候会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也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提到: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仅规定了以判决和裁定结案,而未规定调解这种结案方式。根据确权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确权诉讼不适用调解结案,因为调解结案不符合确权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自觉让步、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而从海事确权诉讼来看,每艘船舶、每次基金都会有数个债权人进行登记,每个确权诉讼的结果都会对其它众多债权的受偿产生影响,如果允许调解结案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四、小结

经过上文的总结,债权登记及受偿制度是海诉法中特有的制度,要使此制度达到立法者的初衷,除了对相关法律予以完善外,还要审判人员考虑其特殊的标准而发挥自由裁量权。这种调整一方面使债权登记的内容更明确,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拟出以上浅通短知的拙见,如能增加若干启迪思想,亦是本文撰写的目的之一。



1 林依伊,广州海事法院法官

   晓,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助理

[2] 早在2015年,本院开始着手研究关于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的要素式审判方式,此为当年调研所总结出来的特点

[3] 2017)粤72民特5

[4] 2013)广海法登字第28

[5] 2013)广海法登字第24

[6] 债权登记案件的审限为30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出台,第十九条规定了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

[8] 2018)粤72民特12

[9] 2013)广海法登字第27

[10] 2014)广海法终字第11

[11] 2012)广海法登字第109134

[12] 2012)广海法终字第77101

[13] 2018)粤72民特54

[14] 2018)粤72民特5557

[15] 2016)粤72民特5775

[16] 李志文:“论海事法院拍卖船舶中的受偿债权”,摘自《海商法年刊》1999年第10卷,第94

[17] 张乾成、马晓岚:“《海诉法》之确权诉讼的弊端及应对”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ccmt.org.cn/showexplore.php?id=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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