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滴水,海商法之涨落与推切
任雁冰[1]
[摘要]海商法深具国际性。我国现行《海商法》主体章节在立法之初均借鉴了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而犹有未尽者,亟待补齐。
其中,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包括相关国际条约、国际规则、国际常用条款及具有国际性之外国法等四类。是故,欲明我国海商法,必明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
海商法仅为调整海上航运活动之一维,另有海上航运业法(包括我国航运业法及海上航运业国际条约)和海上航运刑事法两种维度。
海商法、海上航运业法及海上航运刑事法分别从横向、纵向和深向三种维度立体调整海上航运活动,并随海上航运发展而演变,结成“海上航运三维法流”。
关于航运业法,当前不断涌现出新兴范畴,例如航运经营者及辅助业者准入和业务监管、航运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电子数据保护等,以及电子单证、分布式账本技术等新科技带来的挑战,合规风险敞口不断扩大。
海洋之上,与海上航运活动交错者,另有各种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包括环境资源、水资源、岸线资源、海岛资源、动植物资源、渔业资源、能源、矿产资源、空间资源等。为立体调整之,亦存在横向海洋资源法、纵向海洋资源业法及深向海洋资源刑事法等三维法流。此海洋资源三维法流亦深具国际性。
本质上,海上航运只不过是海洋交通资源之保护、开发和利用。
不论是海上航运三维法流,还是海洋资源三维法流,二者共同法律基础在于全球水域之法律赋权。
全球水域大致分为本国海域和水域、公海、外国海域和水域。之后,不同国家对各自之间海域及公海予以划分和赋权,而一国则对本国海域和水域制定使用权等法律制度。
如是,海商法调整对象主要是跨越本国海域、公海及他国海域之海上航运活动,为外战之重器。沿海、内河航运法调整对象则为本国沿海、内河港口之间的航运活动,为内治之砥柱。据此,二者具不同战略方向,何以抉择!
海商法所处之海上航运三维法流通连国际性法律文件,随之演变而演变;但沿海、内河航运法所处之沿海、内河航运三维法流在机制上即与国际性法律文件相脱离,而以国内法律文件为根基。
是故,沿海、内河航运法应以国内法为本而调校,参之以沿海、内河航运三维法流;海商法则应基于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而调校,参之以海上航运三维法流。
鉴此,在立法技术上,沿海、内河航运法之基准在于现行有效之国内法律文件,包括成文规则和案例规则等。通过全面整理之,并参沿海、内河航运三维法流,方可确立。然后才能探讨删除、增加或修改哪一条。而增删之标准绝非与国际接轨之流,而是如何更好促进沿海、内河航运及相关行业之发展。
这揭示出,现行沿海、内河航运法确然存在,并非无法可依,只不过其相关法律规定散列在不同法律文件之中。其间,沿海航运基本法律制度与内河航运基本法律制度亦存在根本区别!由此产生问题有三:一是沿海、内河航运法缺乏系统整理,有失散乱,立法效力等级较低,乃至不属立法序列法律文件,二是整理完成后发现其存在之问题,三是沿海、内河现行基本法律制度之革新问题。
解决上述实质问题后,沿海、内河航运法在形式上如何颁行,按现行《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通过(1)立法及修改法律、(2)制定行政法规或者(3)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均可,只不过三者权限不同。
沿海、内河航运法拟借《海商法》修改之机并入《海商法》,自然有利于海上及通海水域航运法的统一,但其涉及(1)海商法战略方向选择、(2)沿海、内河航运基本法律制度之革新、(3)海上航运三维法流与沿海、内河航运三维法流之根本差异、(4)替代方案选择等大问题,不宜慎乎。
全球水域不过同一滴水,却幻化出本国海域和水域、外国海域和水域及公海,从而蕴生海上航运和海洋资源三维法流、沿海、内河航运和资源三维法流。
海商法融入其中,随风涨落,何以推切?
[关键字]球海洋赋权 一国海域和水域赋权 海上、沿海和内河航运三维法流 海洋、沿海和内河资源三维法流
纲目
一、海商法之国际性:现行《海商法》章节与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之渊源
二、海商法国际性之扩充:现行《海商法》外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之酌纳
三、海商法国际性之深化:典型海商合同借鉴国际性判例规则
(一)现行《海商法》中借鉴国际常用条款之典型海商合同章节及缺陷
(二)现行《海商法》外典型海商合同之纳入与深度调整
(三)六类典型海商合同之逻辑次序及国际性判例规则之借鉴
四、海上航运业纵横: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与海上航运业国际条约
五、我国海上航运业法
六、航运经营主体及辅助业者从准入至退出之商法规制
七、海洋资源业法之现行法律文件
八、海洋资源法:海洋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之民商法保障
(一)商法:组织架构、股权设计、融资安排等
(二)民法:物权管理、合同管理、第三方民事责任管理
九、全球水域法律赋权之法律文件
十、沿海、内河航运业法之现行法律文件
十一、沿海航运法之现行法律文件及其与海商法之对比
十二、内河航运法及内河航运基本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之关系
(一)内河航运法之现行法律文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
(二)内河航运法与海商法之关系
十三、现行海商法、沿海航运法与内河航运法之开合
十四、海上航运刑事法及其现行法律文件
(一)国际条约规定之海盗罪和海上恐怖活动犯罪
(二)关于海盗罪和海上恐怖活动犯罪之国内法
(三)现行刑法规定的其他海上航运相关犯罪及案例规则
十五、沿海、内河刑事法及其现行法律文件
十六、天下之水,汪洋恣肆,法尽于斯
一、海商法之国际性:现行《海商法》章节与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之渊源
现行《海商法》共十五章,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十五章“附则”外,其余十三章均深具国际性。
现行《海商法》第二章至第十三章立法之初均借鉴了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包括海商类(1)国际条约、(2)国际规则、(3)国际常用条款及(4)具有国际性之外国法等四类。
现行《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亦为其国际性之一端。
为进一步阐明,图示如下:
现行《海商法》章节 |
国际性法律文件 |
||
第一章 |
总则 |
【备注:共六条,分调整对象(1条)、适用范围(2条)及航运行政管理(3条)】 |
|
第二章 |
船舶 |
国际条约 |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1926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
第三章 |
船员 |
国际条约 |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1926年船员遣返公约 |
第四章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国际条约 |
鹿特丹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海牙规则 |
航次租船合同 |
国际常用条款 |
|
|
第五章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
国际条约 |
雅典公约 |
第六章 |
船舶租用合同 |
国际常用条款 |
|
第七章 |
海上拖航合同 |
国际常用条款 |
|
第八章 |
船舶碰撞 |
国际条约 |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
第九章 |
海难救助 |
国际条约 |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
第十章 |
共同海损 |
国际规则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北京理算规则 |
第十一章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国际条约 |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 修正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 |
第十二章 |
海上保险合同 |
具有国际性之 外国法 |
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 |
第十三章 |
时效 |
国际条约 |
同对应法律关系国际条约 |
第十四章 |
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 |
【备注:法律适用法为国际性之一端】 |
|
第十五章 |
附则 |
【备注:共两条,分别为特别提款权条款和法律施行日期条款】 |
二、海商法国际性之扩充:现行《海商法》外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之酌纳
现行《海商法》章节对应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之外,另有如下(不完全统计):
海商法律关系 |
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 |
||
1 |
油污民事责任 |
国际条约 |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及其1973年议定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
2 |
船舶残骸清除 |
国际条约 |
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 |
3 |
船舶建造合同 |
国际常用条款 |
|
4 |
船舶买卖合同 |
国际常用格式 |
|
5 |
船舶融资合同 |
国际常用格式 |
|
6 |
核动力船舶 |
国际条约 |
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 |
7 |
核材料海运 |
国际条约 |
1971年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
上列表格中第1-5项,建议修订后之《海商法》能够借鉴和纳入。第6-7项可先行加强研究,在修订后之《海商法》中适当加入原则性规定未为不可。
如此修订后之《海商法》将会于海商类国际性法律文件更加全面地对接,全面提升我国海商法软实力。
三、海商法国际性之深化:典型海商合同借鉴国际性判例规则
(一)现行《海商法》中借鉴国际常用条款之典型海商合同章节及缺陷
现行《海商法》中借鉴国际常用条款之章节有:
(1)第四章第七节之“航次租船合同”;
(2)第六章之“船舶租用合同”;
(3)第七章之“海上拖航合同”。
实务中,上述章节因限于对国际常用条款内容之部分摘取,实为对合同条款之重述,而非对合同条款之调整,故其作用殊为有限!
在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之后,合同当事方若看到相关法律规定竟然与合同条款一模一样或大同小异,其将争议交由此等法律来调整的信心何来?故现行《海商法》中之重述式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较少动用!
即使案件交由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成文法国家,在调整式法律规则缺失或薄弱的情况下,只能委由裁判者自由心证和裁量,再叠加以先例不具约束力之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大了裁判依据和结果之不可预测性和随意性。
这无形中促使上述类型案件大量流失到英美法系法院、仲裁机构及法律行业。
为解决之,上述章节在修订时有必要借鉴调整相关合同条款的具国际性之案例规则,并将其转变为成文调整式规则,以替代现行《海商法》中重述式规则,升级为深度调整。这种立法模式成功先例之一即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试想若该法只是摘录部分保险合同条款,又有何用!
(二)现行《海商法》外典型海商合同之纳入与深度调整
现行《海商法》外,另有三类典型海商合同有待纳入《海商法》,并进行深度调整,即:
(4)船舶建造合同;
(5)船舶买卖合同(含废钢船买卖);
(6)船舶融资合同(含融资租赁合同)。
我国目前仍适用《1999合同法》等一般性规定对其进行调整,专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足。
目前,这三类海商合同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基本上由英美法系法院、仲裁机构及法律行业把持。
(三)六类典型海商合同之逻辑次序及国际性判例规则之借鉴
上列六类海商合同按一定逻辑次序重排如下:
(1)船舶建造合同(现行《海商法》无,待补,并作出调整式规定);
(2)船舶买卖合同(现行《海商法》无,待补,并作出调整式规定);
(3)船舶融资合同(现行《海商法》无,待补,并作出调整式规定);
(4)船舶租用合同(现行《海商法》有重述性规定,待补调整式规定);
(5)航次租船合同(现行《海商法》有重述性规定,待补调整式规定);
(6)海上拖航合同(现行《海商法》有重述性规定,待补调整式规定)。
在海商法传统强国,上述海商合同具有深厚案例规则基础,并且相关案件一直大量产生。
对此,我国海商法不仅应当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还应进行深度调整。在该范畴尚无国际条约、国际规则情况下,具国际性之外国法(当前主要为案例法)则为理想借鉴对象。
反言之,一部海商法若未纳入上述典型海商合同,或者虽纳入,但仅有重述性规定,而无调整式规定,那么这部海商法在体例上即存在缺失。
在此无彼有、此浅彼深的局势下,上述海商合同案件之流失将如水之就下,不可遏抑。这正是海商法软实力强弱具体表现之一,而非虚言。
这种局势形成多为历史和传承之故,但其改观则靠来者有的放矢,踏实营建。
四、海上航运业纵横: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与海上航运业国际条约
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海商法律关系。
航运业国际性法律文件通过国际条约间接调整航运业行政监管法律关系。
二者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即海上航运活动,只不过调整方式不同,前者为横向调整,后者为纵向调整。为便于阐明,列表如下。
海上航运业 |
海上航运业国际条约 |
||
1 |
船舶 |
国际条约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69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 (其他,略) |
2 |
集装箱 |
国际条约 |
1972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 |
3 |
海上通信 |
国际条约 |
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
4 |
船员和海事劳工 |
国际条约 |
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国际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和值班标准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渔业劳工公约 |
5 |
海上货物运输 |
国际条约 |
1974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1990年修正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 |
6 |
船舶碰撞 |
国际条约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
7 |
海上安全 |
国际条约 |
1988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
8 |
防止船舶污染 |
国际条约 |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 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
9 |
海上搜救 |
国际条约 |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
10 |
船舶残骸清除 |
国际条约 |
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 |
基上,海商国际性法律文件并非孤立存在,而受到航运业国际性法律文件之纵向制约,包括(1)法律概念制约、(2)法律规则制约及(3)法律体系制约等。
五、我国海上航运业法
海上航运业法国际条约有很多已对我国生效。为响应相关条约要求,我国也会制定相应航运业法。
此外,海上航运业涉及诸多范畴,对于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或未对我国生效者,我国也会制定相关法律文件。
总体上,我国海上航运业法大致如下表(不完全统计)。
海上航运业范畴 |
法律文件 |
||
1 |
航运经营者及 辅助业者监管 |
行政法规 |
2016国际海运条例 |
2 |
部门规章 |
2017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
3 |
部门规章 |
2001国内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
|
4 |
部门规章 |
2016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
5 |
部门规章 |
2000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
6 |
航道和航标 |
法律 |
2016航道法 |
7 |
行政法规 |
2008航道管理条例 |
|
8 |
行政法规 |
2011航标条例 |
|
9 |
部门规章 |
2007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
|
10 |
部门规章 |
2017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
11 |
部门规章 |
2009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2 |
部门规章 |
1996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
13 |
国家标准 |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
|
14 |
港口 |
法律 |
2017港口法 |
15 |
部门规章 |
2018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16 |
部门规章 |
2018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
17 |
部门规章 |
2016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
|
18 |
部门规章 |
2017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
|
19 |
部门规章 |
201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
20 |
部门规章 |
201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 |
|
21 |
地方法规 |
2005上海港口条例 |
|
22 |
码头 |
部门规章 |
2014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
23 |
港口岸线 |
部门规章 |
2018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24 |
船舶 |
行政法规 |
2014船舶登记条例 |
25 |
行政法规 |
1993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
26 |
部门规章 |
2016船舶登记办法 |
|
27 |
部门规章 |
2013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
28 |
部门规章 |
2000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管理办法 |
|
29 |
部门规章 |
2006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
|
30 |
部门规章 |
2016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
31 |
部门规章 |
2017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
32 |
部门规章 |
2017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
|
33 |
部门规章 |
2017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34 |
拖轮 |
部门规章 |
201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拖轮费适用范围的函 |
35 |
货物 |
行政法规 |
20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6 |
部门规章 |
2016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
|
37 |
运输 |
部门规章 |
2017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的意见 |
38 |
船员 |
行政法规 |
2017船员条例 |
39 |
部门规章 |
2018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
|
40 |
部门规章 |
2017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
41 |
部门规章 |
2017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
42 |
海上交通安全 |
法律 |
2016海上交通安全法 |
43 |
行政法规 |
1990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
|
44 |
海洋环境保护 |
法律 |
2016海洋环境保护法 |
45 |
法律 |
2002环境影响评价法 |
|
46 |
法律 |
2017水污染防治法 |
|
47 |
行政法规 |
2006防治海洋工程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48 |
行政法规 |
2009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49 |
行政法规 |
2017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
50 |
行政法规 |
2017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51 |
行政法规 |
2017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
|
52 |
部门规章 |
2017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
53 |
海上打捞 |
部门规章 |
2016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
54 |
部门规章 |
2017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及其配套定额的公告 |
|
55 |
反垄断 |
法律 |
2007反垄断法 |
56 |
不正当竞争 |
法律 |
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 |
57 |
电子数据 |
|
|
58 |
电子单证 |
|
|
59 |
区块链技术 |
|
|
六、航运经营主体及辅助业者从准入至退出之商法规制
航运经营主体及辅助业者从准入之退出,期间存在一系列法律服务。大致有:
(1)经营许可证取得;
(2)设立公司或组织;
(3)公司或组织变更;
(4)公司或组织分立、合并;
(5)公司或组织并购、重整;
(6)公司或组织破产、清算;
(7)公司或组织终止;
(8)公司或组织架构;
(9)公司或组织治理结构和股权;
(10)公司或组织融资(如上市、发债、债转股等);
(11)公司或组织人员资质及雇佣;
(12)公司或组织账簿管理;
(13)公司或组织业务管理;
(14)公司或组织行政监管;
(15)公司或组织其他活动。
七、海洋资源业法之现行法律文件
海洋资源多种多样,现简要列举现行法律文件如下(不完全统计):
海洋资源业 |
海洋资源业法 |
||
1 |
海岛 |
法律 |
2009海岛保护法 |
2 |
自然保护区 |
行政法规 |
2017自然保护区条例 |
3 |
矿产资源 |
法律 |
1986矿产资源法 |
4 |
法律 |
2016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
|
5 |
能源 |
行政法规 |
198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6 |
行政法规 |
2001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
|
7 |
可再生能源 |
法律 |
2005可再生能源法 |
8 |
野生动物 |
行政法规 |
199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9 |
渔业 |
法律 |
2013渔业法 |
10 |
部门规章 |
1987渔业法实施细则 |
|
11 |
海底电缆 |
部门规章 |
1989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
12 |
部门规章 |
2004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
13 |
水下文物 |
行政法规 |
1989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14 |
科学研究 |
部门规章 |
1996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
15 |
水资源 |
法律 |
2016水法 |
八、海洋资源法:海洋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之民商法保障
(一)商法:组织架构、股权设计、融资安排等
海洋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一般通过商业组织进行。这就涉及其组织架构、股权设计和融资安排等商事法律问题。设计妥善与否将影响其商业目的之盈亏和成败
(二)民法:物权管理、合同管理、第三方民事责任及风险管理
在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物权管理、合同管理及第三方民事责任及风险管理则是开展业务的基础之一。若能进行专业管理,则会助力良多。否则,将滋生潜在法律风险。
九、全球水域法律赋权之法律文件
全球水域法律赋权 |
法律文件 |
||
1 |
国际间海域法律赋权 |
国际条约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2 |
法律 |
1958领海声明 |
|
3 |
法律 |
1992领海及毗连区法 |
|
4 |
法律 |
1998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
5 |
法律 |
2017测绘法 |
|
6 |
行政法规 |
2009基础测绘条例 |
|
7 |
行政法规 |
2012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
8 |
行政法规 |
2017水文条例 |
|
9 |
国内海域和水域赋权 |
法律 |
2001海域使用管理法 |
10 |
行政法规 |
2017河道管理条例 |
十、沿海、内河航运业法之现行法律文件
沿海、内河航运业法 |
法律文件 |
||
1 |
总体规定 |
法律 |
2016水法 |
2 |
水域交通安全 |
行政法规 |
1989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3 |
行政法规 |
200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4 |
部门规章 |
2003内河避碰规则 |
|
5 |
运输管理 |
部门规章 |
2016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6 |
部门规章 |
2016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
|
7 |
部门规章 |
2017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
|
8 |
部门规章 |
2017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
9 |
部门规章 |
2017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
|
10 |
部门规章 |
2018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
11 |
河道管理 |
行政法规 |
2017河道管理条例 |
12 |
河口管理 |
部门规章 |
1999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
13 |
水运建设管理 |
部门规章 |
199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14 |
部门规章 |
2016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
|
15 |
船舶 |
部门规章 |
2001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
16 |
部门规章 |
2001国内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
|
17 |
船员 |
部门规章 |
201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18 |
部门规章 |
2016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
|
19 |
防洪 |
法律 |
2016防洪法 |
20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
199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21 |
部门规章 |
2017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
22 |
反垄断 |
法律 |
2007反垄断法 |
23 |
反不正当竞争 |
法律 |
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 |
十一、沿海航运法之现行法律文件及其与海商法之对比
沿海航运法范畴 |
现行法律文件 |
与海商法对比 |
||
1 |
沿海船舶 |
法律 |
1992海商法 |
一致 |
2 |
法律 |
2007物权法 |
有待协调 |
|
3 |
沿海船员 |
法律 |
1992海商法 |
一致 |
4 |
行政法规 |
2017船员条例 |
有待协调 |
|
5 |
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不同 |
6 |
最高法院指导意见 |
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
||
7 |
沿海旅客运输合同 |
法律 |
1992海商法第五章 |
一致 |
8 |
沿海船舶租用合同 |
法律 |
1992海商法第六章 |
一致 |
9 |
沿海拖航合同 |
法律 |
1992海商法第七章 |
一致 |
10 |
沿海船舶碰撞 |
法律 |
1992海商法第八章 |
一致 |
11 |
司法解释 |
20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一致 |
|
12 |
船舶碰撞和触碰 |
司法解释 |
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
一致 |
13 |
沿海海难救助 |
法律 |
1992海商法第九章 |
一致 |
14 |
沿海共同海损 |
法律 |
1992海商法第十章 |
一致 |
15 |
最高法院指导意见 |
2004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
||
16 |
沿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法律 |
1992海商法 |
由海商法授权另行作出规定 |
17 |
行政法规 |
1993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
不同 |
|
18 |
行政法规 |
1993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
不同 |
|
19 |
沿海保险合同 |
法律 |
1992海商法 |
一致 |
20 |
时效 |
法律 |
1992海商法 |
有同有异 |
21 |
法律 |
2017民法总则 |
||
22 |
司法解释 |
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
||
23 |
司法解释 |
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
||
24 |
沿海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 |
法律 |
1992海商法 |
一致 |
25 |
油污责任 |
|
|
|
26 |
船舶建造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一致 |
27 |
船舶买卖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一致 |
28 |
船舶融资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一致 |
基上,沿海航运法与海商法之差异主要体现为货物运输合同范畴。
另外,在船舶和船员范畴,沿海航运法中之2007物权法、2017船员条例等相关规定有待与海商法进一步协调。
至于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时效等范畴,二者虽有差异,但现行法已作出较为完善的规定。
回到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法,现在法律规则,包括成文规则和案例规则等,有待进一步整理,洗炼出其本来面目,作为调校之基准。
十二、内河航运法及内河航运基本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之关系
(一)内河航运法之现行法律文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
内河航运法范畴 |
现行法律文件 |
与海商法对比 |
||
1 |
内河船舶 |
法律 |
2007物权法 |
海商法未规定 |
2 |
内河船员 |
行政法规 |
2017船员条例 |
海商法未规定 |
3 |
内河货物运输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不同 |
4 |
最高法院指导意见 |
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
||
5 |
内河旅客运输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不同 |
6 |
内河船舶租用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不同 |
7 |
内河拖航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不同 |
8 |
内河船舶碰撞 |
法律 |
2009侵权责任法 |
不同 |
9 |
法律 |
2017民法总则 |
||
10 |
部门规章 |
2003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
||
11 |
内河船舶触碰 |
法律 |
2009侵权责任法 |
相同 |
12 |
法律 |
2017民法总则 |
||
13 |
内河事故救助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不同 |
14 |
法律 |
2009侵权责任法 |
||
15 |
法律 |
2017民法总则 |
||
16 |
内河共同海损 |
最高法院指导意见 |
2004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
内河船舶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制度 |
17 |
内河事故赔偿责任限制 |
无 |
|
内河船舶无赔偿责任限制 |
18 |
内河保险合同 |
法律 |
2015保险法 |
不同 |
19 |
内河时效 |
法律 |
2017民法总则 |
有同有异 |
20 |
司法解释 |
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
||
21 |
内河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 |
法律 |
1986民法通则 |
不同 |
22 |
内河油污责任 |
|
|
不同 |
23 |
内河船舶建造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战略上,海船与内河船对应规则应予区别 |
24 |
内河船舶买卖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
25 |
内河船舶融资合同 |
法律 |
1999合同法 |
大略观之,在法律层面,现行内河航运法各范畴均由2017民法总则、1986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范畴)、2007物权法、2009侵权责任法、1999合同法、2015保险法调整。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层面,现行内河航运法存在若干特别规定。
案例规则层面,现行内河航运法拥有一定数量案例。
以上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内河航运法,形成了内河航运基本法律制度。
(二)内河航运法与海商法之关系
总体上,现行内河航运法与海商法在各范畴上均泾渭分明。
在此局面下,欲将内河航运法并入海商法者,实为将内河航运基本法律制度向海商法进行“平移”。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内河航运法是否必须突破其现行基本法律制度而另立特别规则?如否,则其基本法律制度维持不变,何谈修法?如是,以《海商法》修法程序而改变内河航运法基本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修法程序?
申言之,假如内河航运法欲突破其现行基本法律制度,另立截然不同之特别规则,那么其特殊之处究竟体现在哪里?设立这种特别规定怎样促进内河航运活动及相关活动健康发展?
十三、现行海商法、沿海航运法与内河航运法之开合
序号 |
范畴 |
海商法 |
沿海航运法 |
内河航运法 |
1 |
船舶 |
◆ |
◆ |
▲ |
2 |
船员 |
◆ |
◆ |
▲ |
3 |
货物运输合同 |
◆ |
▲ |
▲ |
4 |
旅客运输合同 |
◆ |
◆ |
▲ |
5 |
船舶租用合同 |
◆ |
◆ |
▲ |
6 |
拖航合同 |
◆ |
◆ |
▲ |
7 |
船舶碰撞 |
◆ |
◆ |
▲ |
8 |
海难救助 |
◆ |
◆ |
▲ |
9 |
共同海损 |
◆ |
◆ |
▲ |
10 |
海事赔偿责任 |
◆ |
▼ |
▲ |
11 |
保险合同 |
◆ |
◆ |
▲ |
12 |
时效 |
◆ |
◆ |
▲ |
13 |
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 |
◆ |
◆ |
▲ |
14 |
油污责任 |
◆ |
◆ |
▲ |
15 |
船舶建造合同 |
◆ |
◆ |
▲ |
16 |
船舶买卖合同 |
◆ |
◆ |
▲ |
17 |
船舶融资合同 |
◆ |
◆ |
▲ |
十四、海上航运刑事法及其现行法律文件
(一)国际条约规定之海盗罪和海上恐怖活动犯罪
1、海盗罪
《1958公海公约》第14至22条及《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至107条和第110条对海盗罪进行了规定。据此,海盗行为系指“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此外,上述公约还进行了其他相关规定。
2、海上恐怖活动犯罪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5年议定书对海上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了规定,其将(1)利用船舶作为手段实施恐怖行为的行为、(2)明知各种材料是为了实施恐怖行为之目的而将被用来造成或威胁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破坏,却用船舶运输此种材料的行为、(3)利用船舶运送已实施恐怖行为者的行为等设定为刑事犯罪。此外,该公约还进行了其他相关规定。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备注:该议定书另有2005年议定书)规定下列行为构成犯罪:
(1)任何人如非法并故意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固定平台;或者
(2)对固定平台上的人员施用暴力,而该行为有可能危及固定平台的安全;或者
(3)毁坏固定平台或对固定平台造成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损坏;或者
(4)以任何手段将可能毁坏固定平台或危及其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放置或使之放置于固定平台上;或者
(5)因从事上述任何罪行或从事该类罪行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何人;或者
(6)唆使任何人从事任何该类罪行或是从事该类罪行者的同谋;或者
(7)以从事上述任何罪行相威胁,旨在迫使某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该威胁有可能危及该固定平台的安全的行为。
此外,国际条约尚有《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等。
(二)关于海盗罪和海上恐怖活动犯罪之国内法
1992年5月28日,我国交通部发布《关于〈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生效的通知》,要求各省市交通厅(局)、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海运局,各远洋、轮船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各海事法院、各海运院校等单位,注意这两部公约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提高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对恐怖活动犯罪作出规定。
(三)现行刑法规定的其他海上航运相关犯罪及案例规则
2017年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了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MENDOZA TABLATE)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3时许,马耳他籍散货船“卡塔利娜”(CATALINA)轮从中国连云港驶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在浙江象山沿海南韭山岛偏北约72海里附近海域,与中国山东石岛籍渔船“鲁荣渔58398”轮雾中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58398”轮沉没,该轮上19人中14人死亡,5人失踪。经海事部门认定,“卡塔利娜”轮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卡塔利娜”轮当班驾驶员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经批准被执行逮捕。
2017年8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十五、沿海、内河刑事法及其现行法律文件
沿海、内河刑事法不涉及国际条约问题,受我国刑法及其衍生法律规则调整,但须结合沿海、内河行业之特殊性。
2007年6月15日5时许,“南桂机035”运沙船撞上325国道广东佛山九江大桥的桥墩,造成大桥南岸200米桥面坍塌,多辆汽车坠入江中,8人死亡。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船船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上诉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十六、天下之水,汪洋恣肆,法尽于斯
全球水域,依形势而按约赋权,分而为三:一国之海域与水域、公海、他国之海域和水域。无约或有约而不信守之时,纷争乃起。
天下之水,汪洋恣肆。其法繁复,更有过之。
今以三维法流视野观之,在全球水域法律赋权之上,不过海洋三维法流、沿海三维法流及内河三维法流,三者互有开合。
海洋三维法流者,分为海上航运三维法流及海洋资源三维法流。沿海、内河三维法流者,亦复如之。
在横向民商法维度,有海商法、沿海航运法和内河航运法,又有海洋资源法、沿海和内河资源法。
在纵向行政法维度,有海上航运业法、沿海和内河航运业法,又有海洋资源业法、沿海和内河资源业法。
在深向刑法维度,有海上航运刑事法、沿海和内河航运刑事法,又有海洋资源刑事法、沿海和内河资源刑事法。
如是,法尽于斯。
海商法,随风涨落,何以推切?战略内外,何以抉择?情怀浅深,何以铸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