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策下货运代理行业新趋势与司法应对

2018-11-06
浏览量 :4222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互联网+政策下货运代理行业新趋势与司法应对

 

宋瑞秋[1] 耿利君[2]

 

[摘要]当前,我国货代行业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企业体量小,数量多且竞争激烈; 二是受跨境电商影响,货代企业通过模式创新、互联网化经营、提供增值服务来转型升级; 三是受互联网+政策影响,行业互联网平台化趋势渐显。同时,货代行业也产生了新问题,包括诉讼成本较高,新经营模式下法律风险升高,互联网航运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等。对于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司法应对措施:一是通过简易程序、约定诉讼费用负担等降低诉讼成本;二是通过企业风控、第三方普法减少法律风险:三是加强对航运互联网平台等新型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货运代理  互联网+  航运互联网平台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2017年我国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7.79万亿元,比2016年增长了14.2%[3]其中,广东省全年实现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017年达到6.82万亿元人民币[4]。另外,据英国劳氏2016全球港口百强排名,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圳港排名第三,香港港排名第五,广州港排名第七[5]。而国际货运代理是国家对外贸易、港口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货物进出口的组织者和服务商。因此调研货代行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促进我国、我省外贸业务发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货代行业现状与特点

(一)货代企业数量多,大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地域分布集中、竞争激烈且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序的经营体制。

虽然我国货代行业经过多年发展,但发展水平总体仍然不高。首先,货代企业数量多,行业集中度低。据统计,2014年全国约有货代企业3万家左右,其中国有公司1792[6],外资企业1807[7],各约占货代企业总数量的5.5%左右,其余全部为民营货代企业,占总数量的89%[8]。而在占绝在部分数量的民营货代企业中,大部分又为中小型甚至微型企业,综合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9]即使到20175月,经商务部批准备案的货代企业数量已不少于4.8万家,仍然是以中小微货代企业为主。其次,货代企业营业额低。以2015年为例,中国国际货运代理百强中,只有6家公司营业总额超过百亿元,百强货代企业的营业总额也只有3.3亿元[10]。再次,货代企业地域分布集中,竞争激烈。货代行业受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对外经济发达的地方货代行业也较为发达。从全国总体分布来看,货代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11],而东部地区又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经济圈、环渤海经济圈和广东的珠三角经济圈等地区。地域分布集中,导致了货代需求总体上供大于求,竞争激烈。加之国内货代市场没有细分,服务同质化高,进一步加剧了无序竞争。最后,货代行业经营相对不规范据调研情况反映,货代行业目前仍然对资质和技术要求相对较低。虽然有少数货代企业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但大多数货代企业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关较大。部分企业仅通过电话、传真、手机微信等方式就可以承担业务,微型贷代公司甚至通过挂靠、承包等方式开展业务,操作不规范,极易引发法律纠纷。

(二)受跨境电商影响,部分货代企业通过模式创新、互联网化经营、提供增值服务等方式转型升级

近年来,跨境电商业务也在迅猛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国境跨电商贸易增长率年均达到30%左右[12]。跨境电商与普通跨国贸易不同,有交易数量多、单批次规模小,交易商品以鲜活易或时尚消费类为主等特点,因此,对货代企业的服务速度要求更高。货代企业也针对跨境电商的这些特点,做出了积极改变。首先是创新了服务模式,开发了海外直邮、海外拼邮、保税区物流等模式,以适应跨境电商的新发展。[13]其次是更倾向于互联网化经营,发展出了电子订仓平台,并发展直接客户,整合并延伸业务链条。同时利用互联网,包括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将订舱、提箱、报关、签单、付款等环节进行线上处理,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14]。最后是提供增值服务,以增强竞争力。一是提供运输增值服务如基于运输功能而延伸的装卸、搬运、加固等;同时整合海运、空运、陆运内河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变;二是提供仓储增值服务,如短途配送、包装、库存管理等; 三是向上游外贸企业业务延伸,外贸企业分包出来的流程性业务承接下来,增加客户黏性及收入。

(三)受互联网+政策影响,货代行业互联网平台化趋势渐显

近年来,“互联网+”新模式正在改变着包括货代行业在内的众多行业。据调研发现,目前与航运相关的互联网平台已超过200家,已成为航运业,包括货代行业变革的主要力量。当前互联网航运平台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是运去哪、阿里巴巴一达通等的航运电商平台,二是以奥林科技为代表的物流信息系统类平台,三是类似亿海蓝这样的航运数据类平台[15],其中,数量最多的是航运电商平台。

这类平台对货代行业起到了革命性的改变作用。首先,这些航运平台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打通了货主、航运企业和货代企业之间的层级,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的提升了业务效率。其次,在传统模式下,货主会以先订舱,后取消的方式提前抢占舱位,有时订舱后的取消率高达30%40%,影响航运业正常发展。而通过航运互联网平台化,如,“运去哪”等电商平台已开始与马士基等航运巨头合作等措施,能够为企业提供舱位保障、甩柜赔付的在线订舱服务,可以“让订舱像订机票一样所见即所得。[16]”因此,大大减少 了“爆舱”和“甩柜”现象。

二、目前货运代理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货代案件数量多,但标的额小,因此,单一货代案件诉讼成本较高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标的额相对较小,但数量较多。从我院历年统计数据来看,2010年至2017年我院共受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1310件,其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为896件,占68.39%,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为126件,占9.61%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为194件,占14.80%;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及100万元以上的各47件,各占3.59[17]。此外,上海海事法院[18]、宁波海事法院[19]的调研情况也印证了本次调研的结果。但在实际诉讼中,即使标的额再小,也需要经过立案、受理、送达、开庭等环节,案情复杂的还需要经过追加第三人、鉴定等;另外案件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胜诉机率,往往还需要聘请律师,因此,单一货运代理案件诉讼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相对较高。

(二)货代现行的经营模式与方式存在商业及法律风险

一是垫付货款的经营模式风险较高。由于货运代理行业普遍竞争激烈,导致在货代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往往会先行垫付费用,并约定30-60天的还款期限。这样虽然能够增加货代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但也带来了垫付款项到期无法收回的风险。一旦遇到费用拖欠,货运代理人又往往以扣单等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纠纷。

二是电子类即时通讯工具在货代业务中的普遍使用,导致一些货代企业仅根据电话、传真、QQ或微信聊天记录就完成了要约与承诺,不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这样虽然大大提高了效率,但由于电子文件在真实性识别、完整性确认等法律方面的先天不足,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三是无单放货易产生法律纠纷。产生此类纠纷的产生,一是由于货代企业为增加竞争力,附加了更多的增值服务,同时也增加了更多的操作环节,包括订舱、服关、报检、包装、仓储等。操作环节增加,操作失误的机率也随之增加,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纠纷。二是由于货代企业为应对跨境电商的需求,创新了经营模式,在新的经营模式不够成熟的情况下,也产生了一些此类纠纷。

(三)与货代相关的互联网航运平台相关法律问题显现

虽然航运互联网平台上的交易额还不大[20],但是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航运业向互联网平台方向转型升级是大势所趋。因此,航运互联网平台上所显现出的与货代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是航运电商平台的格式条款问题。调研中发现,部分货代企业反映,在一些航运互联网平台上注册使用其服务时,必须首先点击同意其格式条款后,方能使用其服务。而在格式条款中不乏单方免除平台责任的不平等条款。二是在使用一些小型航运互联网平台时,一旦产生纠纷,由于难以找到平台的责任人而难以起诉维权;三是航运互联网平台在海上货物运输业务中,法律身份归属模糊,是居间人、无船承运人,还是也是一货运代理?其法律身份的模糊,直接导致了货代企业在产生纠纷时,对自已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识不清,不能积极维权。

三、货运代理行业新趋势的司法应对

(一)通过简易程序和在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负担等方式解决诉讼成本问题

由于贷代纠纷案件标的额较小,因此,可通过事前在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在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一,货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风险,但是可以适当地从合同订立等方面维护自身权益。如在合同中约定,因纠纷产生的各方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将诉讼中的律师费用转嫁给败诉方,从而减少诉讼成本。

第二,针对货代案件标的额较小,以追讨代理费、无单放货等类型化案件为主的特点,海事法院可以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既可以缩短审理天数,又可以减少货代企业的诉讼费负担。

第三,应加大诉调对接力度。鉴于广东省内货代企业多集中在深圳这一特点,应当充分发挥深圳派出法庭的区位优势,组织深圳海事律师轮流派驻深圳庭进行诉前调解,争取化纠纷于诉讼前。 

(二)加强风控意识,通过企业自身严格风控、第三方加大普法宣传等方式减少法律风险:

减少货代企业的法律风险,不仅要有风控意识,还要有相对严格的风控措施。

第一,要增强证据意识。既要顾及交易效率又要考虑到交易安全。对于通过即时通讯手段订立的合同,应尽可能通过书面形式加以固定。 如果未能签订书面合同,贷代企业更应当保存好交易中产生的单证、往来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信息,以备将来补正合同之用。并应注意保存相关电脑数据和云端同步的数据。

第二,海事法院应加强对贷代企业的普法宣传工作。应发挥派出庭的地域优势,联合相关地区的货代协会,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引导行业协会以货代企业实际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不断通过授课、发布操作规范等方式,减少货代企业法律风险,促进货代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海事法院同时要加大贷代企业相关的判例安全的发布、宣传与解读工作,发挥裁判安全的导向作用,帮助贷代企业提高法治意识与能力。

(三)加强对航运互联网平台等方面的相关新型法律问题研究

航运互联网化趋势不可避免。因此,一是应联合行业协会、相关高校研究力量,对航运互联网平台这一新兴事物进行系统的法律研究。如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货运代理企业与平台间的权利义务规制问题等。二是对货运代理企业使用航运互联网平台已产生的法律纠纷,如格式条款减损货代企业权益的,应积极应对,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尽早化解纠纷;需要诉讼审理的,应积极行使审判权,争取形成典型案例,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1] 广州海事法院海商庭副庭长,副处级审判员,主审法官。

[2] 广州海事法院海商庭法官助理,主任科员。

[3] 海关总署:2017年我国进出口27.79万亿元 同比增14.2%,网址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8/0112/c1004-29762143.html2018417日访问

[4] 2017年广东外贸同比增长8%,新型贸易业态发展迅猛,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8-01/19/c_1122281746.htm2018417日访问

[5] 港口吞吐量世界第一 粤港澳大湾区要打造国际门户枢纽港,http://www.sohu.com/a/204531696_2377622018417日访问

[6] 2010-2015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报告()47页,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官网http://118.26.162.39:801/xhjs/xhdt/2017-04-19-3131.html2018417日访问

[7] 2010-2015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报告()48页,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官网http://118.26.162.39:801/xhjs/xhdt/2017-04-19-3131.html2018417日访问

[8] 2010-2015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报告()47页,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官网http://118.26.162.39:801/xhjs/xhdt/2017-04-19-3131.html2018417日访问

[9] 2010-2015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报告()44页,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官网http://118.26.162.39:801/xhjs/xhdt/2017-04-19-3131.html2018417日访问

[10] 2010-2015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报告()55页,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官网http://118.26.162.39:801/xhjs/xhdt/2017-04-19-3131.html2018417日访问

[11]李彦,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现状分析,山西证券官网http://www.i618.com.cn/a/20170824/10101788.shtml2018417日访问

[12] 2010-2015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报告()10页,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官网http://118.26.162.39:801/xhjs/xhdt/2017-04-19-3131.html2018417日访问

[13] 2010-2015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报告(),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官网http://118.26.162.39:801/xhjs/xhdt/2017-04-19-3131.html2018417日访问

[14]2010-2015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报告()37页,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官网http://118.26.162.39:801/xhjs/xhdt/2017-04-19-3131.html2018417日访问

[15]何欣荣,航运互联网平台超200 家产业互联网拼图渐趋完整,经济参考报201771日第6

[16]何欣荣,航运互联网平台超200 家产业互联网拼图渐趋完整,经济参考报201771日第6

[17] 统计来源为我院综合业务系统

[18] 上海海事法院关于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显示:该院涉案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为1024件,占52.0%,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为265件,占13.5%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为524件,占26.6%;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为88件,占4.5%,100万元以上的仅占3.5%。其中50万元以上的基本都是因代理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19] 宁波海事法院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审判状况(20121月—201612月)显示:该院五年来受理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适用普通程序的共计233件,占比29.42%,另有468件和91件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占比70.58%。同时,标的金额低于50万元的案件共69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共59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35件。

[20]据统计,大部分航运电商平台每月的交易额只有 1000 标箱至 2000 标箱,占海运市场的份额很小。数据来源:何欣荣,航运互联网平台超200 家产业互联网拼图渐趋完整,经济参考报201771日第6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