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一带一路”商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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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带一路”商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谭国戬[1] 梁馨心[2]

 

[摘要]作为近年来着力打造的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加深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更多的商事纠纷,但由于沿线国家与地区社会环境、政策法律等因素存在着巨大差异,以及现有的国际商事解决机制的不足,建立以仲裁为主要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了“一带一路”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分析现有的仲裁体制,借鉴国际优秀经验并结合地区特点,探寻与“一带一路”相配套的仲裁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一带一路  多元仲裁中心  临时仲裁  在线仲裁

 

一、构建“一带一路”商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背景

“一带一路”(The Belt and Road,缩写B&R)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是20139月和10月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其战略构想是依靠中国与相关国家既有的双边或多边机制,采用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形式,主动建立和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关系,打造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而今年作为倡议提出的第5年,“一带一路”目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5年来共计103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同中国签署了118份“一带一路”方面的合作协议,截至20186月,中国与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金额累计超过5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超过700亿美元,对沿线国家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总投资200多亿美元,“一带一路”倡议创造的就业岗位达数十万个。

从整体上看,“一带一路”战略利用了我国的金融资金,探索工业乃至第三产业的向外发展,在贸易和投资方面实现了“走出去”的发展。但是,面对不同文化、宗教、历史、法律背景的经济体,在推动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冲突和纠纷不可避免。据统计,2017年上半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案件19起,占同期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总数的50%。其中,印度为12起,其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方向已从针对服装、玻璃和矿产等低端产品转向针对新材料和机械等高端产品。此外,还包括了土耳其(3起)、马来西亚、越南、巴基斯坦和海湾合作委员会(各1起)。沿线各国家地区社会环境、政策法律等因素存在的巨大差异,以及现有的国际商事解决途径的相对不足,探索建立新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成为迫切需要。

(一)社会环境及政策法律差异易引发商事纠纷

“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覆盖了近半个地球。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分布在不同的地理区域,其文化特点、社会风尚、意识形态都存在着巨大差异,构建的法律体系也大为不同。这些国家的法律分属大陆法系、普通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如俄罗斯等东欧东亚国家,虽为大陆法系,但由于独特的历史经历其与其他大陆法国家的不同。而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则方面也差异甚大。再者,在“一带一路”建设方略的沿线国家中,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富汗、阿塞拜疆、巴林、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叙利亚等国并非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其法律、政策不受世贸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较易产生法律冲突。另外,随着贸易和投资的不断深入,沿线国家贸易保护的意识也有所增强,各类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频繁出台。2017年,柬埔寨政府制定《贸易救济法》;阿联酋颁布了2017年联邦第1号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泰国国内产业界督促政府尽快修改服役了17年的反倾销和补贴有关法律条例的讨论;缅甸商务部表示将尽快起草反倾销法和保护法来维护本国中小企业利益。“一带一路”建设中沿线国家的社会环境、法律规范间的差异,容易导致矛盾和争议的激发,因此必须完善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其中最为有效的就是本文提出的——构建“一带一路”商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

(二)现有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与困难

国际上涉外民商事、投资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诉讼和仲裁。截至20177月,沿线国家同中国签订有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有7个,同中国签订有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有17个,我国与三分之二左右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尚无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同时,有的东道国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与这些国家进行商事争议的国际仲裁时,即使本国取得了有利的裁决结果,但在承认和执行方面仍有着不确定性因素,仲裁结果难以落实。据此,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缔结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数量少,原有仲裁机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民商事司法合作程度不够高。因此,探索并建立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尤为重要。同时,正由于沿线大部分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与中国也大都缔结了规定了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创新原有仲裁途径来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较为便利的条件。

二、构建“一带一路”商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初步设想

(一)顶层设计,构建多元仲裁中心

如前言所述,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间贸易额不断增长,摩擦纠纷案件也不断增长,建立一个安全高效的仲裁解决机制实为迫切。而构建有效的仲裁解决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由谁仲裁的问题。各国在社会环境和法律政策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仲裁机构众多而竞争无序,因此,建议设立一个专为解决“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而设立的仲裁中心,通过整合现有仲裁资源,形成良好有序的纠纷解决环境。

首先,“一带一路多元仲裁中心”的性质。仲裁机构成功在于其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因此必须明确本平台的性质。相对于民间仲裁机构权威性易遭质疑,由沿线各国和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建立,既可满足多数国家的利益诉求,又可确立中心的公信力与影响力。建议可先由沿线国的专家学者讨论、建议中心的框架、规则,再提交沿线国政府考虑、决定,以合作共赢的模式打造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解决平台。

其次,“一带一路多元仲裁中心”的构建。相对于仅依赖一国单一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构建吸引现有的域外优质资源共同参与的多元仲裁中心更具可操作性。具体可借鉴新加坡设立的麦士威议事厅( Maxwell Chambers)的搭建。新加坡在2009年建造了全世界第一个纠纷解决综合大楼——麦士威议事厅,凭借其稳定可靠的仲裁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亚洲地区最受亲睐的商事纠纷解决地。该平台是目前全球较为领先的综合性争议替代性解决( ADR) 机构集中地,许多著名的国际争议替代性解决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 ICSID)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PCA) 都是其合作伙伴。该平台对我国未来筹建“一带一路多元仲裁中心”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建议在搭建仲裁中心时,可邀请国际知名的仲裁及调解机构在中心设立分支机构,打造吸引域外优质资源共同参与的多元仲裁中心。

最后,“一带一路多元仲裁中心”的管理。打造区域性国际商事纠纷仲裁解决中心,必须努力与国际标准对接。建议在中心的经营管理上,可向国外的专门仲裁机构学习其先进管理经验和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而提升仲裁中心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另外,对于中心的内部人员设置,建议实现仲裁员的国际化,可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优秀专家学者担任中心的仲裁员,因其对沿线国家仲裁制度的熟悉,更有利于“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各国间纠纷的解决。

(二)制度保障,创新现有仲裁机制

“一带一路”商事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如何突破现有制度的瓶颈,构建科学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仲裁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

第一,法律层面的配套。世界众多知名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美国仲裁协会(AA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的规则都是根据发达经济体的法律所制定。这部分仲裁规则受到欧美发达经济体自身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影响, 但是,在构建“一带一路”自身的仲裁法律体制时,应当与“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政治民主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文化因素相适应。临时仲裁的法律规则制定可以借鉴现有成熟的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但其最好是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主完成设计的。只有经过沿线各国的协商、讨论和同意,实现仲裁规则的开放、公平、合理,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最大多数的利益,才能打造出真正被沿线国家广泛接受、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的仲裁法律体系。

第二,现有制度的创新。建议发展“一带一路”临时仲裁及在线仲裁制度。临时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协议直接指定仲裁人,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争端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作为世界上普遍承认的制度,临时仲裁具有其高度的灵活性和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的权利的优势。对此,“一带一路多元仲裁中心”可采纳临时仲裁制度,同时可以按照仲裁地的具体法律规定,确定是否赋予仲裁庭做出临时仲裁的决定。具体而言,在纠纷当事人向仲裁中心提交仲裁案件时,可协商选择由中心指定的仲裁员,又可选定其他有专业素养的境外仲裁员,突破目前国内机构仲裁禁止在仲裁员名册以外选定仲裁员的限制。而在线仲裁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Internet上进行,包括了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案件的立案、答辩或者反请求、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作出等程序。在线仲裁同样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灵活性,能为争议双方节省更多的仲裁成本。对此,建议可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一带一路”商事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但由于不受传统仲裁中法院地的监督和制约,在线仲裁的实施过程需要仲裁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因此,在线仲裁需要有完善的法律配套措施,建议“一带一路多元仲裁中心”可借鉴国内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先制定网上仲裁总则作为兜底型条款,对仲裁做出原则性规定,再对特殊争议制定专门网上仲裁规则。再者,实现裁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需要得到沿线各国政治力量的支持和保障。建议在创设在线仲裁制度时,先达成一致的协议,经过各国的同意并签署法律文件,后推动各国落实在线仲裁规则与国内法的对接,才能真正发挥出在线仲裁制度的效用。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富有远见的伟大构想,对中国、亚洲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从长远看来,“一带一路”贸易投资商事合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科学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需要通过借鉴世界知名仲裁机构的有益经验,结合区域自身状况和特点,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多元仲裁中心”,同时创新现有仲裁体制,发展临时仲裁和在线仲裁制度,大胆实践、兼收并蓄,构建高效、公正、灵活、可靠的多元化商事争议仲裁机制,让中国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治构建过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和更大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倪楠.构建“一带一路”贸易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4)

[2]莫雪.“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构分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 3)

[3]初北平.“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中心构建的当下与未来[J].中国法学,2017( 6)

[4]王贵国.“一带一路”战略争端解决机制[J].中国法律评论,2016( 2)

[5]漆彤,芮心玥.论 “一带一路” 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机制创新[J].国际法研究,2017( 5)

[6]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小额网购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中国广州仲 裁 委 员 会 网 络 仲 裁 规 则》[EB/OL].[20170510].http: / /wwwgzacorg /WEB_CN/AboutListaspx? AboutType = 4

[7]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经国务院授权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EB/OL].[20170510].http: / /wwwmofcomgovcn/article /resume /n/201504 /20150400929655shtml

 

 



[1] 谭国戬 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2] 梁馨心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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