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调解一宗发生在澳门水域的船舶碰撞纠纷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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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7日,博罗县某运输公司的“粤惠州货883”轮与惠州市某船务公司的“惠海龙07”轮在澳门嘉乐庇大桥桥孔附近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及水务局经过调查,认定“粤惠州货883”轮承担15%的碰撞过失责任,“惠海龙07”轮承担85%的碰撞过失责任。就船舶碰撞造成的两轮船舶修理费损失、船期损失、救助费用等损失,博罗县某运输公司与惠州市某船务公司分别向本院提起本诉和反诉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之初,案件合议庭即引导当事人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及水务局对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认定结论,并就船舶修理费用和船期损失等进行审计评估。经过多次组织证据交换和调解,合议庭首先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已确定的船舶修理费用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有关船舶修理费用的请求。但对于双方主张的船期损失,由于“粤惠州货883”轮是一艘往返粤港澳短途运输砂石的船舶,没有完备的收支费用凭据和记录,航海日志的记载不全且存在诸多疑点,博罗县某运输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船期损失审计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且根据法院的要求进行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而惠州市某船务公司则以船舶出租为由以“惠海龙07”轮的租金损失作为船期损失提出请求。双方对两轮的船期损失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也难以对双方的船期损失予以确定。

合议庭开庭审理后向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释明其各自诉讼风险,同时也积极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沟通,通过他们对航运实务的了解进行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联系,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本诉和反诉请求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

在航运实务中,部分船舶运营往往缺乏有关船舶运营情况和收支情况的记录和凭据,造成有关船舶营运损失评估和认定的困难,对此类损失费用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不失为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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