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国:应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内河领域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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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运交易所负责人


各位专家:

大家好!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提供这样一个机会,邀请武汉航运交易所参加会议,能够代表长江内河发声。对于此次《海商法》修订,意义重大、机会难得,刚才,听了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很受启发。大家的关注点在海上,更多的说了一些国际上的规则、约束。作为内河航运交易机构的代表,可以说航交所汇聚了各类的航运要素,听到的都是一线最真切的声音。在此,我们代表内河航运的要素方迫切的呼吁,请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内河领域。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为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提供规则支撑。目前国家正在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全力打造长江黄金水道。但是光有这个战略还不够,应该首先在规则上、在体系上对战略给予支撑,支撑我们整个黄金水道的建设。从目前的法律体系上看,还存在缺失。从我多年的基层工作的经历来看,目前内河运输还处于非常原始的阶段,需要运货,就是承运人打个电话,运到了之后,通过付费或者是留滞一部分运费,这样最原始的方式承运货物,全凭双方的信用,缺少统一、标准的规则、规定,很容易产生纠纷。再一个问题比较突出,就是内河船员缺口大,现在基本上没有人愿意当内河船员,一是待遇低,二是维权难。这两个问题是目前内河运输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体战略的实施,如果不能从规则体系上解决问题,与长江经济带的国家战略地位是不相适应的。

二是满足内河运输的行业发展需要。航交所作为航运要素的公共服务平台,越来越多的要素进场交易,我们的服务从最基本的货运撮合,到现在逐步提供航运金融服务。我们发现航运业融资难、融资贵、结账周期特别长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金融机构想尝试涉足航运业,一方面因为看到行业本身艰难、原始的生存状态,资金方或者类金融机构又望而却步。主要就是缺乏相应的规则和风控体系来保证资金的安全。

刚才吕(小武)院长也说了,新设一个内河的法律这个难度很大。现在修订《海商法》应该说是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基于此,我再次代表内河航运机构呼吁,请多关注内河,武汉航交所也将一如既往愿意为内河规则体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谢谢大家!

 

 

 苏建国 海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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