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法规处处长
感谢会议主办方让我们有机会在各位海商法专家面前发出一些来自边远内河微弱的声音。一直以来《海商法》之于黑龙江是高不可攀,遥不可及的事情。这次《海商法》的修改让我们看到了一点希望,就是第二条的修改对海商法适用内河打开了一道门缝。但是感觉还是有一些不够明确,不够清晰。
看了这一条之后,我的感觉是:没有太看懂。对于黑龙江来讲,一是黑龙江算不算与海相通的,因为黑龙江没有出海口,黑龙江出海需要流经俄罗斯一千公里的内河,这个算不算与海相通。二是在解释中提到季节性的河流,那么黑龙江是典型性的季节通航。所以黑龙江能否适用海商法,从目前的修改草案中还看不清楚。
为什么内河不能堂而皇之适用《海商法》?一直没有从法律层面的一个可以信服的理由,或者说,在法律上存在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现在海商法是否适用内河的两种声音都很强烈,我觉得大家思想这么激烈的碰撞,那么是不是我们应该从《海商法》当时的立法背景、立法思想去考虑,是不是要不忘初心,再回头考虑当时《海商法》立法的外部环境、海运及内河发展的面临的问题,海上和内河运输风险到底存在什么区别,为什么内河现在不能使用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等制度。这个从法律上的层面上的答案我一直没有搞清楚。当初制定海商法最本真的目的应该就是为了我国海运业的发展,那么现在内河运输的现状更需要得到呵护、支持。
黑龙江的特殊情况。黑龙江是我们国家三大水系,通航里程七千多公里,对外开放港口15个,水路运输企业100多家。目前黑龙江的水运的特点一是传统运输这个比较平稳,二是江海联运,就是从黑龙江经过俄罗斯一千公里内河到出海口,到日本、南韩以及南方的一些港口这个通道比较畅通。三是中俄对应口岸运输7条航线的客货运量稳步提升。四是运输形式多元,海上的一些所有的运输形式包括客运、货运、滚装、集装箱运输我们都有。这是我们的现状。
黑龙江水路运输目前法律适用情况是,内河使用合同法,界河在管理上使用两国之间的协议,在商事上应该说是无法可依。比如说两国船舶发生碰撞或者中方的船舶造成了俄方人员的损害,都是通过中俄航行联合委员会协商解决,从来没有因为这些事情来法院解决,因为这些事情无法可依,所以这些事情都要谈,都要商量,因为没有法律的支撑,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很难。
黑龙江除了具有内河共同的矛盾之外,还有与其他内河不同的一些特点。
目前解决黑龙江内河水路运输纠纷主要是适用合同法,体现不出水路运输的特殊性,不能满足黑龙江水运的实际需要,海商法中责任限制、共同海损、船舶优先权等保护水运发展的制度不能得到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河水运的发展。
黑龙江水运除了具有内河共同的矛盾外,还有不同于其他内河的特点,一是来自于俄方政府拒绝靠泊、驱离等的风险;二是来自于封江、流冰等极端天气的风险,例如10月底俄罗斯发往同江面粉,天气迅速降温,冻在江中的风险极大,需要救援,救助费用完全船方承担,货物不能及时运到风险船方全部承担,货装一半,受到驱离,风险还是有船方承担;三是江海联运,抚远港换装后经70公里内河,再经俄罗斯内河1000公里出海后,经日本海到达日本、大连、上海等港口,先后经过内河,俄罗斯内河,日本海等航段,同一船舶、同一货物、同一收货人、同一承运人在不同的航段适用不同的法律。四是中俄船舶发生碰撞或造成我方人员人身财产损害时,都是通过中俄航行联合委员会协商解决,因为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在具体处理事故时往往在协商时拿不出有力的依据,处理问题难度加大。
内河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调整,目前的法律缺失现状可以说制约了绿色水运的发展,要抓住海商法修改的契机,真真切切为内河水运发展做一些事是法律人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是法律人的一种责任和担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船舶技术的进步,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的外部环境和风险趋同,海商法适用内河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海商法适用内河是历史的必然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