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加强执行队伍廉政教育的若干规定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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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执行队伍党性党风教育和法纪教育,提高执行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法官职业道德观念,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有关廉政教育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队伍廉政教育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为执行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提供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

第三条  廉政教育是执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执行局应做好计划和总结,与执行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四条  执行队伍的廉政教育工作由分管院长负总责,在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的指导下,由执行局局长主抓,执行局廉政监察员负责具体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认真接受上级法院执行局对我院执行队伍廉政教育的指导、监督和督促。

第五条  执行队伍廉政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四)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六)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七)党纪国法教育;

(八)勤政廉政教育;

(九)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十)执行工作规章制度教育;

(十一)其他廉政教育内容。

第六条  执行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行队伍廉政教育学习活动:

(一)安排执行人员自学;

(二)组织执行人员集中学习;

(三)邀请有关领导、专家为执行人员授课;

(四)举办执行队伍廉政教育专题讨论会或经验交流会;

(五)观看有关廉政教育的影视作品、文艺演出、知识竞赛、书画图片展览等;

(六)其他廉政教育的学习形式。

组织执行人员集中学习或讨论,一般每个月不少于一次,每个季度可以确定一个相应的主题。

第七条  执行局开展廉政教育学习活动,应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选定具体学习材料,确定必读篇目和选读篇目。执行局领导定期组织检查执行人员廉政教育的学习情况,包括读书笔记、学习心得等。

第八条  执行局党支部应在支委中设立学习委员,协助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和执行局廉政监察员开展廉政教育学习活动。

第九条  对以下执行人员,本院执行局负责人或者受执行局负责人委托的廉政监察员应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一)因岗位交流或其他原因新调入的;

(二)因提拔而晋职、晋级的;

(三)拟因公出境、出国的;

(四)廉政教育学习情况较差的;

(五)群众投诉较多的;

(六)具有违法违纪倾向或苗头的;

(七)违法违纪行为轻微尚不需处分的;

(八)其他有必要进行廉政谈话的。

具有以上情形的执行局领导,由院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条  执行局应当通过执行来信来访、召开社会各界座谈会、走访案件当事人、剖析执行队伍违法违纪原因、执行人员自我查摆等方式,整理和收集执行队伍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执行队伍廉政分析会,提出整改对策。

执行队伍廉政分析会的情况应及时报告院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省法院执行局。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作书面年度总结时,应当包括本人年度廉政纪律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执行局应当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通过信息、简报、宣传等形式营造廉政教育氛围。

第十三条  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整理、收集执行队伍廉政教育的书面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开展执行队伍廉政教育所需的经费,应纳入本院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因廉政教育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原因,导致执行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院领导或局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在廉政教育活动中,执行人员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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