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司法公开、加强执行款收付情况的透明度,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 凡是能由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履行的案件,执行人员应当告知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履行,也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第二条 财务部门确认在收到、划出执行款项后,应当在次日将收付情况书面通知执行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局内勤提供当月执行款专户进出款情况。
第三条 执行局确认执行款到账后,应当在5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和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执行款划出后,执行人员应当将具体情况在5日内告知收款人和被执行人,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