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执行款的管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人员应在1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为申请人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如因等待分配方案、不动产过户或其他原因需要延期支付的,应当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延期。延期支付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条 财务部门要审核收款人是否是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人。收款人并非执行依据确认的权利人的,必须附送能够证明该收款人为合法权利人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 本院在每季度末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促使未支付的执行款尽快支付。每年12月中旬对执行局和财务部门执行款管理是否规范、款账是否对应、支付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第五条 100万元以下款项的支付均由执行局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款项的支付由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复核,并上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执行款的支付实行电脑流程和书面材料双渠道审批。书面审批时,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审批签名,必要时当面核对。电脑流程审批时,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电脑密码,防止被人盗用。
第七条 执行款未支付完毕的,不得办理结案手续。
因等待不动产过户、等待有关部门办理收费手续等执行法院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短时间内无法支付执行款的,经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办理结案手续,但承办人应对案件继续跟踪。
阻碍支付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法院与银行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财务部门与执行部门之间应当定期对账。财务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到代管款开户银行对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