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执行人员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确保执行公正、高效,提升执行公信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行局设立廉政监察员。
廉政监察员协助执行局主要负责人主管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是执行队伍廉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廉政监察员享受执行局副职同等工作待遇,可以兼任执行局党(总)支部副书记、政治协理员等职务,兼管执行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应从思想政治素质高、廉洁自律意识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中选任。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决定由执行局的一名副职领导兼任。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在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和所在法院监察室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执行局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协助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执行工作反腐倡廉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对执行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执行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健全完善执行工作廉政制度;
(五)受理人民群众对执行局及执行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协助所在法院纪检、监察室查办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七)向执行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执行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八)完成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和所在法院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出席执行局局务会议等;
(二)经执行局负责人或者监察室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我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执行局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