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决定书
(2016)粤72执147号
被罚款人: 蒋汝池,男,1968年3月22日,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村南三队建设新村九巷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6803222811。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汝池、黎锦平、梁穗华、萧勇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蒋汝池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2017)粤72民初57号案查明,2016年12月1日,被执行人蒋汝池与蒋汝其签订合伙份额转让确认书,蒋汝其受让蒋汝池出资350万元的“粤东莞工0833”船舶出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蒋汝池罚款10 000元,限于2018年11月3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