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

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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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决定书

2018)粤724   

被罚款人: 高仁财,男,19628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先进村土库5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案外人高仁财于201837日拒不配合本院扣押被执行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所属停泊于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试验区水域的“新南方68”轮,并故意放走该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2)项和第(7)项规定,决定如下:

对案外人高仁财罚款8万元,限于2018813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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