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2018-09-29
浏览量 :97156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12)广海法建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我院在审理贵行诉被告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穗粤15号”轮21艘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经法院拍卖,成交价与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相差较大,且由于船舶都存在有债权金额较大的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的船舶优先权,造成贵行在上述案件中的船舶抵押债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清偿。据我院初步分析,造成上述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中船舶拍卖价款远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债权的可能原因是:一、抵押船舶的评估价值未能真实反映船舶的市场价值,未能充分考虑船舶市场价值随航运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的因素。二、在确定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时未充分考虑依附在船舶之上的船舶优先权对抵押债权受偿的影响。为降低船舶抵押贷款的经营风险,保证贵行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能得到有效实现,特建议:

一、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船舶评估机构对抵押船舶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船舶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基本相符。

二、在确定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时,除考虑船舶的市场价值外,还应考虑先于抵押权受偿的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对抵押权受偿的影响,确保抵押债权在船舶拍卖、变卖的价款中得到充分受偿。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0日内函告我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穗粤15号”轮21艘船舶评估价值、抵押金额和拍卖成交价比较表

联系人:张科雄   联系电话:020-34063886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鹭江西街6号(邮政编码510300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