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刘辉与梁树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本反诉两案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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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72民初618   

2017)粤72民初863   

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进港路86号第8层。

法定代表人:李侯,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刘辉,男,1982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幸福村迎宾大道172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帆,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梁树雄,男,19489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元秀里直街右一巷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灿松,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刘辉梁树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本反诉两案,本院分别于2017726日和8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金桥公司和刘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晖参加了庭前会议,后转委托给张帆,刘辉及金桥公司和刘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孙浩,梁树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灿松到庭参加诉讼,证人梁兆安、方少轩、伍国祥、吴锦丰、林燕标、文继英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梁树雄金桥公司支付租金812 666.67元,约定利息12 190元,燃油款230 200元,违约金320 000元,合计1 375 056.67元及其从20177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梁树雄金桥公司支付律师费65 000元;3.梁树雄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523日,金桥公司与梁树雄签订船舶定期租赁合同,约定“惠金桥678”轮和“惠金桥679”轮期租给梁树雄使用。涉案两艘船舶于527日交付梁树雄使用,截至74日,金桥公司共收到船舶租金190 000元,梁树雄拖欠了租金812 666.67〔计算方式为从2017527日计至713日共47天,47×(640000÷30-190000812 666.67〕、燃油费230 200惠金桥678”轮消耗燃油22.46吨,惠金桥679”轮消耗燃油25.38吨,合计47.84吨,每吨5000元)、利息12 190(计算方式812666.67×1.5%12 190)等。经催收后梁树雄仍未付款,金桥公司于713日发出撤船通知并实际撤回两船。因梁树雄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等款项,构成违约并导致期租合同被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审理中,刘辉以本诉原告的身份申请加入诉讼,称作为实际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金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由其实际享有。

梁树雄反诉并答辩称,请求判令:1.金桥公司返还保证金640 000元;2.金桥公司支付违约金320 000元;3.金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1 232元;4.金桥公司支付梁树雄律师费60 000元;5.本案所有受理费由金桥公司承担;6.刘辉对金桥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梁树雄金桥公司的代表刘辉签订租船合同,两船实际按照刘辉的指令行事。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了触礁、搁浅事件,导致梁树雄不能正常用船,造成了梁树雄的损失。梁树雄在履行租船合同1个多月里,实际用船才10天,即5月27日交船至6月2日卸完货计6天,6月19日到中山装货至6月23日“惠金桥679”轮触礁拒绝进入码头计4天。触礁搁浅、台风等非正常用船时间21天,非正常用船期间的租金不应支付。10天的租金应为640 000元的三分之一,梁树雄至6月底已经支付租金190 000元,之前还支付了保证金640 000元,不存在拖欠租金的问题,也不应该支付利息因两船连续延误7天以上,根据合同约定梁树雄629日当面通知刘辉单方解除了案涉合同。用油时间没有那么长,交接时也没有经过梁树雄的确认,应该按照比例来分摊油款。金桥公司和刘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拒绝接受梁树雄的安排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了梁树雄的经济损失,应连带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梁树雄替林燕标运泥的产值,一艘船每趟运218车泥,每车18方,每方运费24元,计97 176元。按照3天一趟计,梁树雄如果正常用船21天的产值为659 232元,减去租金支出后的纯利润为211 232元。

因梁树雄对刘辉和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刘辉和金桥公司对于梁树雄提交的证据,除证人证言和两船船上存油油量记录日志外,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对于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梁树雄申请6名证人均出庭作证,对于证人证言和两船船上存油油量记录日志,本院结合庭审情况和前述证据,综合认定其证明力。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7520日,金桥公司出具了1份委托书,称其作为船东,全权委托刘辉代为与梁树雄磋商和签署案涉两船的定期租赁合同,并代为接收合同项下的有关款项。

5月23日,梁树雄(甲方)和刘辉(乙方)签订了船舶定期租赁合同,甲方租用两船1年,起租日以双方交接为准。第二条船舶租赁用途及航行区域,甲方租用船舶用于惠州、深圳、珠海、东莞、广州、中山、江门等水域及码头运沙土。但甲方必须要满足船舶处于漂浮状态的水位。第四条交还船地点,交船地点在广东中山横门码头,还船地点是珠江口,交还船时必须经双方代表验收并办理交还船手续。第五条交接船检验及燃料,在交还船港,双方共同检验交还船时的设备清单、船舶状况和确定船上存油及淡水。双方应对船舶现存燃油进行实地测量。在交还船时,应按双方确认的油量、油种(如双方发生异议而无法达成一致,则请商检部门测定),按交船地当天中燃公司燃油价格在交船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一起付清。交还船船舶存油数量、金额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第六条租用期间的费用分摊,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供应或支付两船主机和辅助用的全部燃料油及淡水及其他甲方负责拖带经营使用过程中的各项使用费,包括码头靠泊费、港口使用费、引航费、码头水电费、辅助拖轮费及拖航检验费等海事及相关政府部门费用;作业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船舶机械设备、船体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坏包括缆绳严重磨损等,影响船舶作业安全,甲方应及时修复和更换,并承担费用,由此造成的作业时间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供应船员的全部食品、工资等费用。第七条租金及支付,船舶月租金每船320 000元(不含税),两船合计租金640 000元。在起租日开始后第15日开始支付15天租金,每隔15天支付1次,以此类推,租金付到乙方账户。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应付款项,实际超期的时间应当支付1.5%的利息,或乙方可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下任何工作并书面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如果甲方在接到通知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仍未付款,则乙方有权撤回船舶,并不影响乙方在合同下对甲方或实际租船人进行索赔。第八条履约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要支付320 000元履约保证金(乙方在5日内交付船舶到甲方指定的交船地点,否则乙方要双倍赔偿保证金给甲方),船舶到达指定交船地点,双方交接的当日,甲方要支付另外的320 000元履约保证金给乙方。该保证金在租期结束时可以冲抵租金。第十条停租,1.如果时间损失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则从船舶受影响时起至本船重新恢复到受影响前状态,且船舶重新所处的位置受影响开始之时的船位未给租船人带来损失时止,租金停止支付,期间所消耗燃油由乙方承担:(1)船员或物料不足;(2)船壳、船机或设备损坏;(3)船舶或货物发生海损事故而造成延误;(4)修船、进干船坞或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6)船员的罢工、拒航、违抗租家命令、失职、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9)除了恶劣天气、租船人指示、救助其他船舶外,船舶发生的绕航、折返或其他不是承租人指定的港口。2.租船人有将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或顺延租期的选择权。3.乙方享有每月3日(24小时为1日)维修船舶时间,若超出部分按实际天数扣除相应租金。如本合同所述原因使船舶连续延误达1周以上,租船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第十一条,船员责任与航海日志,在作业或其他工作安排方面,乙方所派的船长应听从甲方的指示,但船长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船舶和船员安全的调度指令。第十二条特定条款第3项,甲方应全力确保船舶的安全使用,在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下发生海损事故以及发生其他事故造成船舶损坏或损失,甲方负责提供技术及海况证明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法定文件记录,配合协助乙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保险公司索赔;第4项,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对乙方所属船舶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评估,并确认完全满足、符合使用要求。第十四条违约,在租赁期间,由于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约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需提前终止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由于租船人不按约履行支付租金及单方毁约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有权追究租船人的违约责任;如出租人单方毁约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造成租船人的损失,租船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扣押船舶及追究出租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解决纠纷的方式,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可由交船港或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代理费、差旅费等。梁树雄和刘辉在合同上签字,乙方签字处加盖了有金桥公司名称的两船船章。双方在庭审中也都确认梁树雄和刘辉成立定期租船合同关系。

双方签订的两份交接单记载,“惠金桥678”轮于5279点在梁树雄指定的万顷沙护航锚地交接,船舶存0#柴油44.96吨,淡水22吨;“惠金桥679”轮于5277点在梁树雄指定的万顷沙横门护航锚地交接,船舶存0#柴油49.88吨,淡水40吨。两船交接时船舶设备运行正常,527日为起租日期。

刘辉认可梁树雄提交的两船简表上关于两船运行时间的记载,且双方当事人均以日计算租期,本院对照航海日志、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庭审中证人证言,认定两船的租用情况如下:

527日,两船从中山开往惠州小桂码头装土方。529日,“惠金桥679”轮从该码头前往珠海。531日,“惠金桥678”轮从该码头前往珠海。

61,风力加强,“惠金桥678”轮锚移位搁浅珠海宽河口;62日液压油缸破裂。直至67日“惠金桥679”轮带了设备给“惠金桥678”轮过驳卸货,“惠金桥678”轮在拖轮“顺兴6号”、“顺兴8号”协助下被拖出。在梁树雄提交的梁兆安(系梁树雄之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67日,杨清明(系梁树雄的合作方)称船拉出来了,但是转方向的舵动不了,要拖轮来拖。梁兆安询问下一步计划,杨清明称,要不一个就是香港的货,还有一个是老吴,但是具体的等一下到了以后再说。68日“惠金桥678”轮在珠海神华码头卸货完毕。69日至10日,“惠金桥678”轮在珠海维修。

“惠金桥679”轮自62日卸完货后,即前往“惠金桥678”轮的事发海域救援。69日至10日,该轮在珠海锚地等候装船计划。

61112日,两船在珠海、江门附近海域避台风。613日至18日,两船处于闲置停航状态、等候装船计划。

619,两船前往中山装运土方,620日运往惠来。梁兆安6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辉称“第一个航次,交待船长注意安全,先摸清楚情况。一定要把每个环节的细节都搞熟,这样接下来才会顺。”623日,“惠金桥679”轮在靠泊惠来码头过程中触礁,随即退回深水区。两船均拒绝靠岸,在深水区等候靠泊。627日,“惠金桥679”轮靠泊惠来码头。28日,该轮卸货完毕。73日,“惠金桥678”轮在汕头码头卸货完毕。

梁树雄于523日、28日分别支付保证金320 000元,合计640 000元;于619日支付租金50 000元,622日支付80 000元,628日支付50 000元,71日支付10 000元,合计支付租金190 000元。

201541刘辉与金桥公司签订船舶委托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刘辉将“惠金桥678”轮和“惠金桥679”轮挂靠在金桥公司名下经营。两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两船均为钢质干货船,于201519日建成,总长86米,型宽20米,型深5.2米,总吨2249,净吨1259,登记船舶所有人为金桥公司。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两船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两船核定的载重吨3395,船舶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广东省内河各港口间普通货物运输。船舶检验证书、适航证书、吨位证书等证书齐全。两船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薄记载的航区为近海,营运海区A1+A2;满载吃水4米,满载排水量5309.7吨。适航证书记载,根据我国现行船舶规范、规程,“惠金桥678”轮和“惠金桥679”轮分别于20161228日和201719日在广州港进行了船舶年度检验,查明船舶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及电气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符合相应的规范、规程,两船属于适航状态,准予航行近海航区作甲板货船用,证书有效期均为至202018日。证书还记载两船于201746日在广州进行坞内检验,情况正常。梁树雄认可船舶在被其租赁期间适航。梁树雄提交了“惠金桥678”轮的船员名单,金桥公司和刘辉提交了两船船员名单及适任证书,双方对两船案涉租赁期间船员适任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如下:

1.两船装卸货的惠州小桂码头、去珠海码头的航道及珠海码头、惠来码头状况

证人梁兆安称惠州小桂码头、惠来码头非正规码头,惠来的码头是用石头砌起来的。在梁兆安就此次租船各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辉于2017528日提出,装货的惠州小桂码头航道较窄,低潮时的水位比较浅,空船进去螺旋桨都能打出泥水来。在该聊天记录中,杨清明、刘辉等人讨论,要考虑珠海码头吃水,注意装货量,刘辉还称装货太多肯定要搁浅。金桥公司和刘辉提交的“惠金桥679”轮船长和船员签名并盖有船章的事情经过记载,船舶靠的惠来码头是货主在海边石头边填点土堆砌的,旁边都是礁石。船方与货主、租船方商议要求熟悉该航道的人引水,但引水没有来。货主和租船方发了码头周围的视频,并用手电筒往外照,要求按照电筒方向开,最后触礁。前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人证言和微信聊天记录均是梁树雄提供的,因此,金桥公司和刘辉关于两船装卸货的承租人梁树雄指定的惠州小桂码头、珠海码头、惠来码头均非正规码头的主张属实,予以采纳。本院认定惠州小桂码头、珠海码头、去珠海码头的航道均存在水位过浅的问题。

2.“惠金桥678”轮在珠海宽河口的搁浅事故

金桥公司、刘辉认为是承租人梁树雄通过收货人林燕标指示通过的宽河口航道吃水较浅,不能保证该船始终处于漂浮状态,这一不合理的指示造成搁浅事故的发生;梁树雄认为搁浅事故是由于船方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没有谨慎驾驶造成的。经查,金桥公司、刘辉提交的“惠金桥678”轮船长、船员签名出具的事情经过称,201761日在宽河口抛锚等待靠泊计划,接货主电话,要求进宽河口航道靠泊珠海机场油料码头,船长参考电子海图水深2.9米,而该船载重吃水3.8米,满足不了进港条件。在货主的强烈要求下,协商由货主派小船引航。但因风大引航小船没有来,之后在该航道搁浅。证人梁兆安、林燕标出庭作证时称,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装货后,第一趟开往珠海的大方向是定的,具体在哪个码头靠泊是在船舶开出后,由收货人指示的。林燕标称会在航行过程中发定位给船长。证人方少轩出庭作证时称,其在去珠海的“惠金桥678”轮上,搁浅时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如前所述,在梁兆安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杨清明、刘辉等人讨论珠海码头的吃水和装货量,刘辉还称装货太多肯定要搁浅。梁兆安在其微信的提醒中记载,61240船到达目的地附近停了,1100-200期间尝试动过两次,但水位太浅没走几步就停了。前述证据相互印证,表明两船装货后,去珠海的哪个码头靠泊是由收货人在船舶装货后航行过程中指示的,但刘辉事先也知道去珠海码头的航道状况,虽然做了提醒,仍同意“惠金桥678”轮前往,最终因航道过浅而在该航道搁浅。梁树雄称搁浅事故原因为船方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两船虽然均往珠海的同一方向,但航行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惠金桥678”轮晚于“惠金桥679”轮开航,航行条件不一样,因此,梁树雄以“惠金桥679”轮顺利抵达珠海港口来推定“惠金桥678”轮船员疏忽大意和操作不当导致船舶搁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惠金桥678”轮61日的搁浅事故是因宽河口航道吃水较浅、不能保证该船始终处于漂浮状态所致。

3.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

梁树雄主张案涉合同于2017629解除,为此提交了林燕标、吴锦丰、文继英的证人证言。金桥公司和刘辉则认为,合同于713日解除通知书送达后被解除,为此提交了梁树雄于619日出具的说明、催款通知书、撤船通知书。

林燕标在庭审中称,其知道梁树雄不懂经营船舶,就叫吴锦丰跟刘辉、梁树雄谈能不能租船到海南做事,但没有谈拢。吴锦丰在庭审中称,629日在梁树雄惠州的办公室谈租船事宜,梁树雄向刘辉提出不想租船了,由林燕标和吴锦丰来租,刘辉则说把租船合同事情处理好,当天对租船去海南的租金和租船期限大致做了约定。之后刘辉发了合同版本给吴锦丰,但因为海南那边的工地没有开工,而且林燕标没有同意,所以合同没有签成。证人文继英称629日梁树雄和刘辉谈了不再租船的事宜,刘辉也向梁树雄要过租金。刘辉在庭审中称,629日其与梁树雄谈过解除合同的事,但没有达成共识。

梁树雄于2017619通过微信向刘辉出具了说明,称“船号惠金桥6786796月份租金在本月底前付清。”在梁兆安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辉以金桥公司的名义于73日向梁兆安发出催款通知,“梁树雄先生,贵方与我司惠金桥678、惠金桥679船舶于2017523日签订了船舶定期租赁合同。我司于2017527日实际交付两艘船舶给贵方使用(以双方船舶交接单为准),开始计算租金,合同约定每15日支付一次租金,到今日为止,尚欠两期租金45万元。我司无数次电话协商催讨未果,现贵方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另外,贵方交接船舶后,一直未添加燃油,至今为止已使用惠金桥678、惠金桥679船舶的燃油超过40吨(请贵方尽快安排人员上船与我司人员具体测量为准,并在五日内按照船舶交接单的燃油数量予以补充)。鉴于贵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我司现严重声明,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工作,请贵方在五日内付清所有未支付的租金及补充燃油,否则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撤回船舶并依法提起诉讼,追究贵方因违约造成我司的所有经济损失”。刘辉还要求梁兆安将此微信转给其父亲梁树雄。

74,金桥公司委托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黄晖律师向梁树雄发出催款通知书,记载截止该日,梁树雄拖欠两船租金620 666.67元、利息9310元和燃油款200 000元(按已消耗船舶轻油40吨且每吨价值5000元计算),共计829 976.67元。希望梁树雄在收到该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合同中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前述款项,并按时支付剩余期限内的船舶租金和其他款项。如不按时支付,则依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合同将被依法解除,船舶将予以收回。75日,该通知送达梁树雄。

712日,金桥公司委托黄晖律师向梁树雄发出撤船通知书,记载因梁树雄未能按期支付款项,金桥公司撤回船舶并解除合同。该通知于713日送达梁树雄。

4.关于两船租赁期间燃油费的计算

金桥公司、刘辉提交的盖有船章、船员签名的还船交接单和两船船上存油油量记录日志均记载,713日,“惠金桥678”轮0#柴油存量22.5吨,“惠金桥679”轮0#柴油存量24.5吨。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52524时起执行的成品油价格0#柴油为6020元至6550元每吨。金桥公司和刘辉以527日交船当日两船的存油量减去713日的存油量,按照每吨5000元的价格计算后,主张两船在租赁期间消耗的燃油款为230 200元。梁树雄则主张,“惠金桥678”轮发生海损期间的燃油由刘辉承担,在刘辉不能准确举证证明耗油量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对消耗的燃油量作对半分摊,即按照74日刘辉催款函所记载测量的40吨,由双方各分担一半,即20吨,按5000元每吨计算,梁树雄承担100 000元的燃油费。

5.关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

金桥公司和梁树雄均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关于案涉纠纷,金桥公司向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一审诉讼支付律师费65 000元,梁树雄向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一审诉讼支付律师费60 000元。但双方均未提交发票和支付的流水记录等付款凭证。

6.关于梁树雄主张的金桥公司和刘辉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7522,林燕标与梁树雄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约定装货地点为惠州小桂码头,卸货地点珠海、中山等地;运输日期从合同签订日期计算3个月;每船按实际装土方量计算,每立方按24元运输到珠海平沙码头,回程从中山横门装沙至小桂码头和惠州港暂时定为9元每立方,合作期间所有船只由林燕标统一安排调度,按计划安排梁树雄船只进港。梁树雄主张按照该合同,21天没有正常用船的损失为211 232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涉合同载明的出租人为刘辉,刘辉参与了合同的实际履行,且双方在庭审中均已确认梁树雄和刘辉成立定期租船合同关系。但金桥公司主张涉案合同是其委托刘辉与梁树雄签订的,并委托刘辉接受合同价款,合同上也盖有记载金桥公司名称的两船船章。金桥公司还在梁树雄欠付租金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梁树雄发出了催讨租金、解除合同和撤船通知。在庭审中,梁树雄对金桥公司出具的上述委托书以及金桥公司向其催讨租金、通知其撤船并解除合同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并在诉辩主张中认可金桥公司是涉案合同主体,请求金桥公司和刘辉向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视为其认可与金桥公司之间也成立定期租船合同关系。因此,本院认定案涉合同是金桥公司、刘辉和梁树雄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金桥公司、刘辉和梁树雄成立定期租船合同关系,金桥公司、刘辉是出租人,梁树雄是承租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金桥公司、刘辉在本案中应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刘辉称全部诉讼请求应当由其实际享有的主张,属金桥公司与刘辉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应另循途径解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定期租船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其金额。

 (一)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1.梁树雄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第七条约定,在起租日开始后第15日开始支付15天租金,每隔15天支付1次,以此类推,租金付到刘辉账户。两船于527日起租,梁树雄应于611日支付15天的租金320 000元,626日再支付15天的租金320 000元,但梁树雄于619日支付租金50 000元,622日支付80 000元,628日支付50 000元,71日支付10 000元,合计支付租金190 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履约保证金在租期结束时可以冲抵租金,但在租期未结束时不能将该保证金视为梁树雄已经支付了租金。故本院认定梁树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也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此,梁树雄没有准时足额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驳回梁树雄关于其已经足额支付租金不存在违约的抗辩主张。

2.金桥公司、刘辉是否存在不听从承租人安排而违约的行为。合同第二条就航行区域约定,梁树雄租用船舶用于惠州、深圳、珠海、东莞、广州、中山、江门等水域及码头运沙土。但梁树雄必须要满足船舶处于漂浮状态的水位。本案事实表明,两船装卸货的租船人指定的惠州小桂码头、珠海码头、惠来码头均非正规码头。虽然合同并无要求船舶必须靠泊正规码头,但承租人必须满足航行水域及码头能使船舶处于漂浮状态的水位。本案事实表明惠州小桂码头、珠海码头、去珠海码头的航道均存在水位过浅的问题,“惠金桥678”轮因此而搁浅。刘辉在两船第一次装卸货的过程中,对惠州小桂码头、珠海码头的状况虽然均作了提醒,但均按照承租人的指示执行。

“惠金桥678”轮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装货后,航行过程中搁浅,导致了船舶受损,之后进行了维修;“惠金桥679”轮卸完货后救援“惠金桥678”轮,并无不当。

在梁兆安6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杨清明与梁兆安讨论下一步计划时称,或是香港的货,或是其他货,具体到哪里装货要等到了以后再说。可见,鉴于惠州小桂码头、珠海码头的状况及“惠金桥678”轮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装货后,航行过程中搁浅,导致了船舶受损的情况,承租人对于67日之后的营运安排尚未确定并作出具体指示。而且,梁树雄也并无证据证明其作出了指示而刘辉不服从。在梁树雄作出去中山装货运往惠来的指示后,刘辉也指挥船舶前往,并提醒船长注意安全,并无拒绝承租人指示的行为。

就“惠金桥679”轮623日触礁事故而言,证人梁兆安庭审时的证言及船方出具的事故说明相互印证,表明该码头是货主在海边填石头堆砌的,不能保证该船的吃水,导致船舶触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作业或其他工作安排方面,刘辉所派的船长应听从梁树雄的指示,但船长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船舶和船员安全的调度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在营运方面,有权向船长发出指示,船长应予执行;但合同该条款和相关法律也对承租人的指示权施加了安全例外的限制,即若承租人指示的靠泊港口危及船舶的安全,则船长有权拒绝执行。因此,该船在触礁后拒绝靠泊,退回深水区等候梁树雄的进一步指示,并无不当,不构成违约。

() 定期租船合同的解除

“惠金桥678”轮自61日搁浅至被拖出并维修完毕是610,计9天;“惠金桥679”轮自62日卸货完毕前往“惠金桥678”轮事发海域救援后等候装船计划至610日,计 8天。合同第十条约定,如因海损等原因使船舶连续延误达1周以上,承租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梁树雄此时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事实上,梁树雄随后继续指示两船前往其他港口进行运输,两船也实际执行了梁树雄的指示,于619日起锚前往中山装货。因此,在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后,梁树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实际放弃了合同的解除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619日至629,并未再次出现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事由。梁树雄关于629日其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梁树雄提供的证人证言仅称629日刘辉与梁树雄谈了不再租赁船舶,但对具体如何解除合同、租金如何支付、船舶消耗的燃油如何计量均没有具体商定;证人吴锦丰还称刘辉说要梁树雄把租船合同事情处理好。而且,73日,其中一艘船舶尚在卸货。梁兆安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辉以金桥公司的名义于73日向梁兆安及其父亲梁树雄发出催款通知。刘辉对于解除合同的陈述“629谈过解除合同的事,但没有达成共识”与证人证言、梁兆安的微信聊天记录、船舶实际运行相互印证,应认定629日刘辉和梁树雄谈过解除合同事宜,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对梁树雄关于629日解除了涉案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第七条约定,梁树雄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刘辉可以暂停工作、发催款通知,如果梁树雄在期限内仍不付款,其可以解除合同、撤回船舶并进行索赔。刘辉、金桥公司按照该约定,向梁树雄发送了催款通知和撤船通知,撤回涉案两船,梁树雄分别在73日、5日、13日收到了相应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案涉合同自撤船通知书713日送达梁树雄时解除。

()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其金额

1.金桥公司、刘辉诉请的租金、利息、违约金

1)租金。自527日交船至713日合同解除,两船租期共计47天。“惠金桥678”轮自61日搁浅至610日被救并修理完毕重新恢复到受影响前状态,计9天。该部分时间是由“惠金桥678”轮搁浅事故造成的。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时间损失是由于船舶或货物发生海损事故而造成延误的,则从船舶受影响时起至本船重新恢复到受影响前状态,且船舶重新所处的位置受影响开始之时的船位未给租船人带来损失时止,租金停止支付,期间所消耗燃油由刘辉承担。因该条对造成时间延误的海损事故责任并无约定,不管是哪方的原因造成海损事故,均属于该条约定的船舶发生海损事故而造成的延误,符合停租条件,“惠金桥678”轮该期间的租金及所消耗的燃油,承租人梁树雄无需支付。“惠金桥679”轮62日至7日进行救援,68日至10日等候装船计划,均应计算租金。至于611日至12日,两船受台风影响的停航,根据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9)项的约定,该期间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两船613日至18日的闲置停航等待装船计划及619日至23日两船运营期间,承租人应支付租金。因承租人指示的惠来码头不安全,“惠金桥679”轮623日触礁退回深水区后,两船等候卸货的时间,73日“惠金桥679”轮卸完货后至713日合同解除,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综上,本院认定,合同期限内,“惠金桥678”轮计38天,“惠金桥679”轮计47天,承租人梁树雄应向金桥公司和刘辉支付两船的租金为906 666.67元〔计算方式为85×(320000÷30)=906 666.67〕,扣除已支付的租金190 000元,梁树雄仍欠租金716 666.67元。合同中约定梁树雄支付的保证金640 000元在租期结束时可以抵销租金,梁树雄在本案中也如此主张,故抵销后,梁树雄还应向金桥公司、刘辉支付租金76 666.67元及其从2017714日(合同解除次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利息。金桥公司和刘辉依据合同第七条主张1.5%的利息。该条约定,如果梁树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实际超期的时间应当支付1.5%的利息,或刘辉可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下任何工作并书面向梁树雄发出催款通知后撤回船舶。可见,梁树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后,金桥公司和刘辉有要求支付利息或催款撤船的选择权。刘辉已经在73日选择了暂停工作并催款撤船,按该条约定,不应再请求利息,对金桥公司和刘辉主张的约定利息12 190元,不予支持。

3)违约金。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在租赁期间,由于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需提前终止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因梁树雄未能准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金桥公司、刘辉依照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梁树雄作为违约方应向金桥公司和刘辉支付租金的50%320 000作为违约金

4)关于燃油价款。合同第六条约定,梁树雄应承担租船期间的燃油和淡水。第五条约定了交接船时,双方应对船舶现存燃油进行实地测量;应按双方确认的油量、油种,按交船地当天中燃公司燃油价格在交船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清。

73,在船舶卸货后,刘辉通过微信要求梁树雄尽快安排人员上船共同测量确认所存燃油。但梁树雄并没有理会,在本案诉讼中也无提交相反证据。因此,本院采纳金桥公司和刘辉以527日交船当日两船的存油量减去713日的存油量计算得出的消耗燃油47.84吨,并参照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52524时起执行的0#柴油价格后,按照每吨5000元的价格计算的主张。但按照计算方式47.84×5000计算得出的费用是239 200元,金桥公司和刘辉主张230 200元,应视为其放弃了部分权利。

根据合同约定,除因海损事故造成的燃油损失外,其余消耗燃油均应由梁树雄承担。在没有证据证明“惠金桥679”轮海损事故延误实际耗油量的情况下,本院扣除因海损事故延误的船期后,以两船合计85天耗油占租期94天的比例来计算耗油量,所耗燃油价款为208 159.57元(计算方式为85÷94×230200208 159.57)。梁树雄应向金桥公司和刘辉支付燃油款208 159.57及其从20177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梁树雄关于返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因金桥公司、刘辉并不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形,梁树雄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金桥公司和刘辉主张的律师费。合同第十七条约定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本院前述认定金桥公司和刘辉胜诉,梁树雄应承担金桥公司和刘辉本案诉讼的律师费。金桥公司与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就本案一审诉讼,金桥公司向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65 000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该费用也不存在过高的情形,梁树雄应向金桥公司和刘辉支付律师费65 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梁树雄向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刘辉支付拖欠的租金76 666.67和燃油款208 159.57元,及前述两款项自20177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梁树雄向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刘辉赔偿违约金320 000元;

三、梁树雄向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刘辉赔偿律师费65 000元;

四、驳回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刘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梁树雄的反诉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惠州市金桥海运有限公司、刘辉负担4750元,梁树雄负担41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941元,由梁树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伟莉

             

 

 

 

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孙校栓   

              朱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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