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2民初248号庭审笔录

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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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8417955分至1220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18)粤72民初248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程亮(独任)

法官助理:陈 迪

书 记 员:姜炳魁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杨乃凌,男,195410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覃巴镇南虹路14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凤(系原告之子),住广东省吴川市覃巴镇南虹路14102房。(到庭)

被告:吴观兴,男,19607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良美村委会鸡儿塘村44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尧,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杨乃凌,是否到庭?原告委托杨仲凤、郑佳明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杨仲凤、郑佳明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郑:原告杨乃凌未到庭。儿子杨仲凤、公民代理人郑佳明到庭,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审:被告吴观兴,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公职律师事务所吴亚尧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吴亚尧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 被告吴观兴到庭。代理人吴亚尧到庭,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郑: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没有异议。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杨乃凌与被告吴观兴之间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程亮独任审理,陈迪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姜炳魁担任记录。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

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郑:清楚,不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清楚,不回避。

审:双方当事人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郑:详见书面起诉状,没有变更补充。一、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维修粤吴渔10124号船造成的经营损失费94975元(如有评估鉴定,以最后评估鉴定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吴观兴在大山江街道办鸡儿塘埠头开办到一间修船厂。2015618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粤吴渔10124号船开到被告船厂进行上牌保养, 620日船只上牌保养完毕,随后被告将渔船吊起准备放回水面,当渔船被吊到高处的时候,吊架三角梁突然断裂,致使渔船被重重砸在江堤上,船体及相关设备等严重损坏。初始,被告同意修好渔船,在修理过程中,由于破损严重,费用增大,被告不肯继续修理,由于船底渗水等问题未作处理,导致该船全部沉入江中,船上的设备无一幸免被浸坏,造成原告重大的财产损失。经协商处理无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涉案船上器械损失、维修费及截止至 201616日的经营损失等,经吴川市人民法院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的50%损失份额,被告已按上述判决支付了赔偿款给原告。收到赔偿款后,原告即对船体进行维修,因船体改造需要,201786日中止维修。201616日之前,粤吴渔10124号船经营损失已获得赔偿,但是 2016 1 7 日至 2017 86日期间仍有损失,根据佛山市兴禅保险公司公估有限公司鉴定结论计算,上述期间粤吴渔10124号船经营损失为189950元(其中,休渔期间损失为70200元,渔业期间损失为119750元),原、被告各承担50 %的责任,即被告应向原告赔付94975元(如有评估鉴定,以最后评估鉴定确定的数额为准)。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详见书面答辩状,以书面答辩状为准。

审:原告有收到被告答辩状吗?

郑:收到。

审:本案是什么纠纷?

郑: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审:诉讼请求的经营损失94975元是怎么得来的?

郑:参照鉴定报告的第17页最后的表格里面,确认了在休渔每天期营业收入。总时间段201617日至2017531日,总共是512天,涉及休渔期时间是94天,损失的利润是每天650元。休渔期在2016516日到81日是16年的休渔期,还有2017年的516日至31日共有9天。休渔期期间的损失为61100元。第二部分作业期的损失为418天,作业期时间是201617日至2016515日及201682日至2017515日。作业期的损失为104500元。以上损失总共为165600元。被告承担50%的责任,所以被告应承担82800元。以上都是经营利润损失。

审:原告庭审结束后立即向法庭提交诉讼请求和计算清单。

郑:可以。

审:之前被告向你们赔偿的是哪个时间段的利润损失?

郑:是2015620日至201616日。

审:被告是不是这样?

被:赔偿了,是按照之前法院的执行通知付的。转账给法院是2017620日。

审:原告向法庭描述船在沉没事故发生后到现在的情况?

郑:2015812日早晨7点发现,事故发生后在当天中午11点退潮后让被告打捞,被告没有打捞,我们自己为了不让损失增加,然后自己抽水到下午四五点,想办法把漏洞填上,我们5个人在晚上捞出来的。捞出来后就一直放在那里,退潮涨潮还是会淹,没有之前那么厉害。打捞抽水的钱具体没有统计,朋友帮忙没有算钱。

审:船为什么捞起来后没去修?

郑:我们没有能力去修,一个是技术能力,没有钱去修。我们让被告去修,被告没有同意。

被:他讲的不是事实,因为船是15618日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将船吊上案,船修好后就放回水面,放回时被三脚架砸伤,后来双方协商好这船,修好后就交给给原告,原告于2015714日之前就开走并开船到博茂港。因为船捞起来一直是能够使用。我认为不是这样,他是有这个能力的,他做渔船几十年了,怎么修理到哪里修理他是知道的,他每年年检也是需要修理,他捞起来后从来没有向被告要钱去修理。我认为应该是船舶损害责任纠纷。修理不是我们修理的,我们只是负责吊船,修理合同到20157月初就结束了。2015715日年检是合格的,我们已经在之前修好了。

审:原告这船要修的多久可以修好?

郑:这个说不准,我们不能确定。

审:原被告你们是否要向法院申请评估修理期限?

郑:(跟原告协商)不申请。

被:修理时间最多半个月,不申请。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的情况,法庭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湛江中院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

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郑: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本案起诉是否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二、原告请求的损失是否存在。包括在本案诉求的20161月至20178月原告船舶是否具有作业条件;三、如果损失存在,损失为多少?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郑: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一:本案起诉是否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

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在被告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

郑:对证据2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该证据只是证明本案的被告已赔付201616日之前的损失,但本案主张的损失是201617日之后的,所以不存在重复起诉。

审:关于原告代理人的权限,郑佳明是哪里人?

郑:我是廉江人,原告系吴川人。

审:现在核查一下原告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休庭五分钟。

:原告刚才郑佳明上面所说的是否视同你的发言?

杨:是。

审:被告有没有意见?

被:没有。

审:上次的诉讼请求和这次是不是一样?

被:一样的,起诉的损失都是包括设备损失,修补开船的材料费,人工费和经营损失。两次都包含了经营损失。

审:围绕第二个焦点原告请求的损失是否存在。请原告举证。

杨:原告提交的证据8的第17页综合评估过程表。

:对证据8的三性不予认可。评估报告的18页,有一年效期,现在报告无效。

审:2016年到2017年休渔期是哪天?

杨:跟15年的一样。

审:被告认为损失不存在和原告具有作业条件举出反驳证据。

被:在被告提交的证据4-7

杨:对证据4-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我们年审是对船的登记簿年审,燃油补贴也是国家给我们的,跟这个没有关系。证据7的检验质量证明书是因为船超过多少年,到造船厂开的手续。 我们年审为了不让船舶的证件过期。

审:年审需不需要验船?

杨:当时刚好是退潮了,里面没有水,他们就认为船是好的,实际船是没有修好,是坏的。

审:2015年、20162017年的柴油补贴是多少钱?

杨:2015年收到船坏之前的补贴,2016年补贴还没有收到,不清楚。2017年的刚申请。

审:为什么你的船在坏的情况下你的这些渔船检验证书和质量证明书能通过检验?

杨:证明书是我们本人拿着去当地相关部门年审,他们也不知道船有没有坏。他们看船那天和去年审的不是同一天,先去看的船,没问题后又拿去盖章年审。被告的证据7是造船厂开的证明。45页是我们提供的照片给他,他们出质量证明书。书面上是那样写,但实际上我们的船没有在那里。不清楚这个祥龙船厂跟被告有没有关系。

审:为什么没有发柴油补贴?

杨:我也不清楚。

审:证据7是从哪里来的?

杨:是检验部门档案里的。照片是原告提供给检验的部门的,在最后有原告签名确认船是好的。账片放在41页后面。

审:原告证据9是什么情况?

杨:证据9是说这条船没有维修好,年审不了,要淘汰了。船在2017816日已经申请拆解了。

被:对原告证据9 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渔船登记是1999514日完工,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最长使用期限是13年。庭后向法庭提交证明。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7发表质证意见。

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证明事实不予认可,却恰好说明船舶2015910日检验合格,证据3与评估鉴定报告情况不相符。对证据4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证明原告具备作业条件,对其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 7 的三性予以认可。

审:原告什么时候拿到被告的赔偿款?

杨:2017820日拿到钱,向渔政大队申请检验,检验时损坏的地方太严重,没有维修的价值,修好也不允许作业了,所以淘汰改造。

审:被告,原告在找你修船时候,清不清楚船的经营收入情况?

被:修船之前,他的船基本是不出海的,一年收入不超过500元,这船的目的是为了要国家的补贴。

审:被告你觉得这船沉了之后需不需要修?清不清楚他为什么没有去修?

被:船是在原告的管理下沉没的,我们不清楚情况。吴川16年的燃油补贴全部都没有发放。

审: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杨: 经济收入我在村委会开了证明,船没有经过我们的验收。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原告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证据提供,他提供的证据都是证明该船可以正常作业的证据材料,唯一能计算损失的就是证据8,但证据8已经过了有效期限。鉴定报告单位没有法定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没有经营损失,因为16年原告已经申报燃油补贴。原告是由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他本人对渔船具备航行条件已经有签名确认。请法院驳回起诉。

审:原告有没有什么问题问被告?

杨:没有。

审:被告有没有什么问题问原告?

被:有两个问题,原告起诉状说收到款后原告对船体进行维修有什么证据吗?

杨:没有。

审: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杨: 现在检验部门说我们使用年限是23年不是13年。

审:请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被:刚才原告讲的检验部门整改意见,2015715日原告签名对渔船检验申报。所以检验报告是真实的。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审: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杨:同意。

审: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不同意。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审判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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