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案号:(2017)粤72民初884、968号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时间:2017年12月27日上午9时
地点:汕头法庭
审判 员:李立菲
法官助理:舒坚
书记员:谢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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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林淑明,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东港深巷北六巷4号。(未到庭)
原告(反诉被告):许海成,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东港深巷北六巷4号。(未到庭)
原告(反诉被告):许衍东,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东港深巷北六巷4号。(到庭)
原告(反诉被告):许海霞,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东港深巷北六巷4号。(到庭)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亿深,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律师执业证号:14405201610202302)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周,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
被告(反诉原告):沈和平,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东港深巷南三巷15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律师执业证号:14405199511190245)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审判员坐下后,面向审判员)报告法官,原告(反诉被告)许衍东、许海霞到庭,被告(反诉原告)本人及双方诉讼代理人到庭,庭审准备就绪。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林淑明、许海成、许衍东、许海霞与被告(反诉原告)沈和平船舶共有纠纷本反诉两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反诉被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反诉被代):原告(反诉被告)许衍东、许海霞到庭,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亿深到庭,系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提起诉讼,进行和解,提供、收录本案法律文件,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等。
审:请被告(反诉原告)陈述被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反诉原代):被告(反诉原告)沈和平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到庭,系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提起反诉及上诉、进行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
审:原告(反诉被告)对到庭被告(反诉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反诉被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反诉原告)对到庭原告(反诉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反诉原代):没有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立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舒坚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谢淑玲担任法庭记录。各方有无异议?
原代(反诉被代):没有异议。
被代(反诉原代):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反诉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反诉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反诉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代(反诉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审:双方对涉案船舶的所有权有没有争议?
原代(反诉被代):没有。所有权已经转让。
被代(反诉原代):所有权没有争议。
审:那么两案的案由可能变更为船舶权属纠纷,双方有没有异议?
原代(反诉被代):没有异议。
被代(反诉原代):我们认为应该是赠与合同纠纷。最终案由由法院依法认定。
审: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的案由与最初的案由不一致,双方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限?
原代(反诉被代):不需要。
被代(反诉原代):不需要。
审:请原告(反诉被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反诉被代):只是变更了原告的身份,其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内容。
审:请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反诉原代):详见我方提交的书面答辩状。
审:原告(反代被告)回应。
原代(反诉被代):1、调解协议书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达,也经过了饶平县海山服务所的见证,合法有效。2、即使如被告称的胁迫,也是属于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双方签署的时间是2012年5月24日,已经过了撤销的期限。3、调解协议书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不包括部门规章,而被告主张的违反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属于部门规章。4、原告已经依法履行了交付船舶和变更登记的义务,被告一直不履行付款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审:双方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是什么时候?
原代(反诉被代):2004年11月已经变更了,2012年政府主管部门才进行调解。
审:变更的时候许昭顺是否知道?
原代(反诉被代):变更的时候不知道。
审:船舶是否一直在沈和平处经营?
原代(反诉被代):之前是许昭顺经营,2004年的时候给沈和平经营,私底下转移了所有权,没有经过许昭顺的同意。
被代(反诉原代):不确认。2001年的时候船舶的证书已经给了沈和平去缴费,船舶也是沈和平实际经营。当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捕捞许可证已经过期,所以沈和平帮补交了几年的费用。2004年的时候许昭顺就说既然费用是沈和平在缴纳,他也不需要证书了,就将名字变更为沈和平。许昭顺出具了村书记的证明,将身份证给了沈和平,给沈和平自己去变更名字。变更名字许昭顺是知情的,也提供了协助。
审:村书记的证明还有没有?
被代(反诉原代):我方提交的证据2补充协议中有说明。
审:补充协议和调解协议是否是同一天签订的?
被代(反诉原代):是的。
审:你们是否认为该两份协议都是无效的?
被代(反诉原代):补充协议是有效的,调解协议中分柴油补贴的内容是无效的。理由是沈和平是受胁迫的,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
审:你们认为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
被代(反诉原代):合同法第52条第1、4、5款,我认为该约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审:签订调解协议是的时候有哪几方?
原代(反诉被代):有法律服务所的所长、镇长、渔政大队的人员在场。
被代(反诉原代):补充一点答辩意见:从诉讼时效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以及之前的油补,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该驳回。理由是2012年受胁迫签订了协议,约定的是油差补贴三日内应该将40%支付给许昭顺,是有约定支付期限的。在期限届满之后,许昭顺并没有向沈和平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原代(反诉被代):回应: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该从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开始计算,而被告在领取柴油补贴的行为是一直在持续,所以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原代(反诉被代):沈和平的钱一直在帐户中,但是一直未能领取。协议约定的是每一年度领取后三日内将40%支付给许昭顺。
审:钱现在在那里?
被代(反诉原代):钱已经进了沈和平的帐户中,但是被扣着,无法领取。存折本身也不在沈和平的手里,被扣在镇政府里面。
审:协议是2012年签订的,2012年至2017年期间许昭顺有没有向沈和平主张付款?
原代(反诉被代):有的,但是沈和平一直没有给。
被代(反诉原代):许昭顺没有向我们催讨过。
审:沈和平陈述一下你所谓的签订协议书是受胁迫的过程。
沈和平:2012年5月24日晚上7点多8点,许昭顺派了一个人将我接到海山镇渔业办公室,我去到的时候已经就几个人在那里,包括刘奕水、余速烈、法律服务所的所长、海山镇镇长。协议主要是由刘奕水起草的,要求我要签名,不然检察院要捉我。在前一天,县检察院已经打电话让我过去,我过去之后检察院说有人告我没有船套补贴。所以我是被逼签订了该协议。
审:知道是受胁迫为什么没有去撤销要求法院认定无效?
被代(反诉原代):沈和平不懂这些法律,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只知道不按照协议履行。
审:沈和平是否只是希望确认合同无效?
被代(反诉原代):是的。
审:原告方是否确认沈和平陈述的签定协议的过程?
原代(反诉被代):时间、地点、在场的人员确认,但是签署的过程不是沈和平所说的被胁迫,且沈和平也是自愿在协议书上签名,事后也支付了8000元,所以沈和平陈述的受胁迫是没有依据的。我方认为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过程,权利义务是对等,本来船舶就是属于许昭顺的。
审:沈和平当时变更了名字后有没有支付对价?
被代(反诉原代):当时证书不值钱,而且都是沈和平在缴费,所以许昭顺是无偿给了沈和平。
审:请被告(反诉原告)提出你方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代(反诉原代):详见我方提交的书面反诉状。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庭前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有关真实性证据交换已讲到,今天只讲关联性和合法性。
下面先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进行质证。下面先由原告(反诉被告)举证、被告(反诉原告)质证。
原代(反诉被代):证据1调解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且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证据2粤饶渔36130渔船各年渔补明细,证明被告已取得的补贴以及原告应得的数额。
证据3粤饶渔36130渔船所有人信息查询,证明粤饶渔36130渔船权属情况。
被代(反诉原代):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审:下面由被告(反诉原告)举证,原告(反诉被告)质证。
被代(反诉原代):证据1调解协议书,证明2012年5月24日沈和平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与许昭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且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违反国家油补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
证据2粤饶平36130船所有权转让补充协议,证明2004年11月15日沈和平与许昭顺协商一致,经村出具证明,提供双方身份证到饶平县渔政部门办理船产转让手续,将该船所有权人变更为沈和平。从2004年11月15日起,许昭顺不再是粤饶平36130船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参与该船的实际生产作业,与该船不再有任何关系。
证据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证据4渔业捕捞许可证、证据5渔业船舶国籍证,共同证明沈和平系粤饶平36130船舶的所有权人、实际生产者和作业者,许昭顺不再是粤饶平36130船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参与该船的实际生产作业,与该船不再有任何关系,其不是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关于油补款补给的特定对象,没有合法理由分得国家油补款。
原代(反诉被代):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审:事实部分有没有向对方发问的?
原代(反诉被代):没有。
被代(反诉原代):没有。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反诉被代):1、调解协议书实际上是买卖合同,是双方的自由意思的表达,也经过了法律服务所的见证,合法有效。2、许昭顺已经依法履行了交付船舶和变更登记的义务,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3、被告主张合同受胁迫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依据。4、关于时效的问题,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时效的起算应该从最后一笔开始计算,且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是在被告领取到补贴款之后三日内支付,虽然款项已经到了被告的帐户,但是被告并没有真正领取到,且许昭顺一直有向被告追讨,所以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代(反诉原代):1、调解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协议内容违法国家油补的政策,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国家油补应该按照政策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助的对象是渔业生产者。沈和平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许昭顺可以分得油补的40%,由于许昭顺不是船舶的实际生产者,也不是船舶所有人,所以许昭顺没有权利得到国家的油补款项。如果许昭顺可以得到国家油补政策的油补款,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为国家对于柴油补贴的管理是涉及公共利益,如果不是生产者得到油补款,那么势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决定,也是属于无效的。2、关于本案调解协议书的性质,协议书约定给付金钱的行为是赠与的行为,如果是沈和平对其自己的油补款的自由处分,那么就符合赠与的相关要件,应该属于赠与行为,协议书的性质应该属于赠与合同,本案应该是赠与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赠与的财产没有转移到受赠与人,那么沈和平依法享有随时撤销的权利。现在沈和平生产经营困难,不同意赠与给许昭顺,决定撤销,且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许昭顺也去世了,受赠与人已经过世了,沈和平更加有权利撤销原来许诺的对许昭顺的赠与。3、关于时效的问题,协议约定领取款项三日内支付40%,在2014年及其之前的油补款领取后许昭顺并没有向沈和平进行追讨,2017年8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4、关于8000元我方认为许昭顺应该返还给沈和平。
审:沈和平是否确认主张合同无效,而不是一个可撤消的合同?
被代(反诉原代):调解协议书无效的,是一个赠与合同,我方随时可以主张撤销,我现在也主张撤销赠与。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双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请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反诉被代):补充:1、双方的协议书实际上约定被告在取得油补后支付部分款项作为船舶的转让款,不是对油补的分配。被告在取得油补后有自由支配的权利,所以本案没有违反油补专项款专用的规定。2、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并不是被告主张的赠与合同纠纷,被告提供的证据1、2也证明了本案是船舶所有权转让,被告主张的赠与合同的反诉状要求返还8000元的诉求跟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是相矛盾的,赠与合同一旦履行不能撤销。
被代(反诉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反诉被代):同意。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到相关镇政府走访,并给我们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被代(反诉原代):同意。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到相关镇政府走访,并给我们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审:因双方均同意调解,本院将择期进行调解。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