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870号庭审笔录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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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84191050分至1150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7)粤72民初870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                  吴贵宁

                              

                     人民陪审员    刘康康

法官助理:刘亮

书 记 员:郑来娣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易成船舶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波律师(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江门市南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源(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华(该公司员工)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原代:易成船舶经纪有限公司(E&S Shipbroking Co.,Lt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特拉路镇威克汉姆二洲维斯塔公司服务中心,VG1110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Wickhams Cay 11,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表人方石明,该公司董事(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波(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被代(李):江门市南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古井镇管嘴区新和中,法定代表人:黄非,该公司董事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源(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华(该公司员工)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到庭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李):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易成船舶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南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贵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乐、人民陪审员刘康康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官助理由刘亮担任,书记员郑来娣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李):清楚。

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被代(李):不申请回避。

审: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原告的诉讼请求,即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366,300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利息以99,900美元佣金为本金自201511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3,300美元佣金为本金自20161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3,300美元佣金为本金自20161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9,800美元佣金为本金自20161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7816日(起诉之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即 20131018日,原告成功促使被告和买家Fortune Ocean Shipping Co.,Ltd旗下的有关船公司签订4份船舶建造合同,每个份合同金额为2,220万美元,4艘船号分别为JNS142JNS143JNS144JNS145。鉴于原告成功促成项目,被告和原告于2015211日就上述4艘船分别签订4份船舶佣金协议,每1份协议约定的佣金数额为166,500美元,4份协议共计666,000美元,由被告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各个工程点实现后向原告支付各期佣金。现4艘船已全部交付买家,但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佣金,尚欠原告本案佣金366,300美元。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责任。原告义务履行完毕,支付佣金的条件已经成就。佣金支付的时间点在佣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在相关进度完成的时间点。

审:本案已经进行过庭前会议,双方对庭前会议中各自发表的意见是否确认为本案开庭发表的意见?

原代:确认。

被代(李):确认。

:根据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的意见,被告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李):首先,居间义务,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说法,佣金协议签订时间是买方和我们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佣金协议约定了若买方未能如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佣金就相应暂停支付。也就说明原告要协助被告和买方履行卖船义务。实际上答辩意见和证据证明原告并非简单的中介义务。我们认为交付船舶是附有条件的,实际上买家欠原告300万的借款,之后原告并未向买家履行追款义务,支付条件未成就。涉案佣合同并没有具体的支付时间,另外买家并未按照合同支付建造款,原告并履行督促买家支付季度建造款的义务,

审:原、被告,关于本案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意见?

原代: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被代(李):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但原告的义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超出了一般的中介应该有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没有完成其义务。

审:争议焦点,本案居间合同的义务包含哪些?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作出陈述。在佣金协议之后,被告有无签订补充协议新的佣金协议?

原代:没有,四艘船舶已经完成交付。船舶的造船款已经收回。原告收到我方的300万元后才被告支付造船款,现在没有支付佣金是因为300万元的借款没有收回。根据佣金协议的约定,300万借款没有支付不构成不支付佣金的条件,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借款300万给买家也是因为原告代表买家向被告请求,现在虽然船舶已经完成交付,但是是一个条件的交付,原告并没有完成向买家追回借款的义务,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未完成原告所有的义务。

被代(王):买家公司的人向被告借款,借款是借给买家,有签订借款合同,买家的控制人孙兴涛以即鸭绿江米业名义来借款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方是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我方只是说暂停支付佣金,收到造船款后还是会支付佣金的。

原代:我方没有承诺过帮忙收回300万借款,原告和借款方是完全独立的主体,在行业实际上,中间方把船东介绍给船厂,佣金是由船厂支付,是行业惯例,我们和船东并无合同关系,被告的居间义务是不成立的,佣金合同是造船合同之后签订的,实际上操作的问题,并不影响佣金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并不变更佣金合同,在造船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中介方,并非出于合同义务,而是出于服务意识,并非代表船东,我们只是做一些沟通事项。

审:被告,是否有书面证据证明船东委托原告作为其代表人?

被代(李):没有,但是我们认为相应的一切事宜是由原告操作的,我们认为原告是代表船东的利益的,另外原告是船东的独家代理。

原代:交船仪式等都是船东参加的,这就说明我们并不是船东的代表人,我们只是促成被告和船东的交易。

审:被告对原告的主张的铺设龙骨、船舶下水以及交付的时间有没有异议?

被代(李):没有异议。

审:造船合同是否提交法庭?

被代(李):没有提交法庭。

审:被告,你方主张船舶建造款存在延期支付有无证据?

被代(李):在证据25页证据7

原代:原告今天才拿到证据,就被告的证据7,原告庭后一周内提交书面意见。

审: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李):没有。

审:本案目前有财产保全申请费吗?

原代:暂时没有。

审:本案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系一宗涉外纠纷,征求双方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意见。

原代:适用中国法律。

被代(李):适用中国法律。

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有支付佣金的义务;2.支付的时间以条件是否成就。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李):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合同项下存在被告所说的,佣金支付的条件全部实现,被告所说的借款不是与船东之间的借款,相反被告也认可所有造船款已经收回的事实,没有理由拖欠佣金。

被代(李):辩论意见与答辩意见及庭审意见一致。

审: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法院依法裁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请被告作最后陈述。

被代(李):坚持答辩意见。

审:现征询双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李):被告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于庭后组织调解。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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