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广州海事法院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2016年7月修订)》的通知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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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广州海事法院

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6年7月修订)》的通知

 

广海法[2016]28号

本院各部门:

我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7月20日讨论通过《广州海事法院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2016年7月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审委会。

特此通知。

 

 

                              广州海事法院

                           2016年7月21日

 

 

 

 

 

 

 

广州海事法院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6年7月修订)

 

为了充分发挥海事专家的专业技能,研究解决海事审判工作遇到的重大疑难专业问题,努力提高海事审判质量与效率,促进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选任

广州海事法院设立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选任的海事专家应当在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港航企业等具有十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经所在单位推荐,征询本人同意后,提请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并由院长颁发聘任证书。

二、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能

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上运输、船舶碰撞、港口、码头工程作业等纠纷案件中,遇到专业技术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需要咨询专家意见的,邀请专家进行咨询。

三、咨询海事专家的工作规则

(一)需要向海事专家咨询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提出,并知会审判庭庭长

海事专家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与被咨询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不安排对该专家进行咨询。海事专家发现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咨询意见可以由海事专家书面出具,或者由审判人员和海事专家座谈后制作笔录,由审判人员和海事专家签名确认,也可以由审判人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咨询,并制作相应的记录和签名

(三)海事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作为裁判案件的参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咨询意见,可以在法院公布,供审理同类案件参考。

(四)海事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属于证据,不向当事人公开,不在法庭上组织质证。海事专家不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咨询意见应当装订于案件副卷中。

(五)研究室根据案件审判情况,可以对海事专家的咨询意见进行汇总分类,印发各审判人员参考。

(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由法院统一安排,邀请海事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讲座。

(七)审判庭可以将经过海事专家咨询的案件编成案例,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此类案例优先向上级法院案例编辑部门推荐,或在《中国海事审判》年刊上优先采用,但上述材料中不得出现海事专家的名字、单位、职称等个人信息。

四、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管理

(一)海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由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负责。

(二)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将海事专家名单、擅长专业领域等信息在法院内网公布,咨询事宜由审判人员与海事专家联系。审判庭每半年将本庭咨询海事专家的情况汇总后报研究室。

(三)海事专家的用餐和交通等费用由咨询的审判部门或研究室报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四)海事专家任期五年,如果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不再担任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3.与所咨询的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所出具的咨询意见故意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海事专家的情形。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从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该委员会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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