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关于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2017年《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和《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实现“四个基本”: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紧密结合司法改革工作,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强制性配套措施,破解执行主要难题,补齐执行短板,以勇于担当的精神,以脚踏实地的作风,攻坚克难,基本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力争2017年12月底前,有财产案件实际执行率不低于90%,标的到位率不低于80%。于2018年3月底前,提前一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
1.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负责向当事人送达诉讼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和执行前保全的申请提示,以及保全风险告知书。保全申请提示、保全风险告知书样式由立案庭统一制作。
2.加大立审执协调配合。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申请保全人书面申请,审判庭可以委托执行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执行局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书面告知审判庭查询结果。
3.严密防范、查处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立案庭在立案阶段、审判部门在审理中应当注意防范、查处虚假诉讼。执行中,发现有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嫌疑的,及时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
4.加大信用惩处力度。将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主动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符合信用惩处条件的,均统一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惩处措施。
5.强化搜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加大反规避执行制裁。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协调公安、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在符合刑事自诉条件情况下积极引导当事人起诉。
6.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干预执行的行为依法全面予以记录,并按规定上报。
(二)基本消除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
7.规范完善执行工作流程。修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及精细化管理规定,促进执行工作流程标准化,进一步规范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8. 建立明晰的执行权运行机制,理顺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的关系,科学配置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和与执行有关的审判权并界定权力范围,落实审判和执行责任制。
9. 落实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的审批管理权限,减少审批层级,简化审批和合议环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执行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法警和书记员的积极性,提高执行效率。
10.完善远程指挥系统和流程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所有执行案件网上办案、网上公开、网上监督,通过设置提示提醒、审批管理、监督督促、程序控制、廉政风险防控等节点,对案件执行进行立体化的节点监控。
11.推进执行工作公开化。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执行中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充分运用我院网站,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12. 建立反消极执行的长效机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信访等渠道,发现有查封物长期不处分、调查财产不全面、公开和信息告知不充分、惩戒措施不落实、当事人意见不回应等消极执行现象,及时加以警示、督促,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等问题
13.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有关条件。
14.探索设立专人或者专门团队负责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续事务。集中办理后续事务包括: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向社会公布;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5.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困难又反复信访案件,特别是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积极开展司法求助,促使这些案件顺利退出执行程序。
16.建立恢复执行的相应机制。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又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局应确定专人负责核查,并将财产线索的核实情况和调查结论及时回复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
17.引导符合破产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转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功能,将被执行人中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18.加强风险提示。立案、审判部门注意加强对权利人诉讼、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制作风险告知书,在受理案件时,与受理案件通知书一并送达原告。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9.强化执限意识。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20.完善执行监督体系。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强化对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对案件关键节点预警提醒机制,执行款项实时监控,执行流程全程跟踪,执行案件绩效考核指标数据自动生成。
21.实行繁简分流。执行员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负责执行确无财产或者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的案件和财产保全、诉讼费等简单的执行案件,适用简易的执行程序和简化的法律文书,实现复杂案件精细执,简单案件快速执。
22.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借助社会各种力量协助执行,建立一个互相联动和对被执行人有效威慑的体系。从我院海事执行实务出发,针对船舶财产动态难以掌握的海事执行实际情况,应与广东海事局沟通联系,争取将其纳入我院执行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海上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现有船舶监控系统以及船讯网等互联网络,快速查询被执行人在其辖区的船舶动态。通过“互联网+”方式以及借助船舶主管部门力量对“执行难”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建立一个互相联动和对被执行人有效威慑的体系,进一步解决海事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难”问题。
23.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通过本院内部调配法警、招聘书记员等办法充实执行人员,解决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力争使执行人员数量达到全院干警总数15%的要求。
24.加强执行宣传工作。广泛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新媒体等平台或场所,全方位展示我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举措和成效。要根据我院海事执行的特色,特别在船舶查控、处置和债权分配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制作一部完整的执行工作视频。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体制优势,形成合力,力克执行难。
党组书记、院长叶柳东任组长,执行局王玉飞局长任副组长,副院长黄伟青、王新建同志,党组成员周永平和黄争同志任小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执行局开展工作,由邓锦彪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罗源平、宋伟莉、陈国威、倪学伟、邓宇锋、赵宗文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研究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张唯权、李梅娟任信息联络员。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协作时,务必协助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