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就不必走完普通程序全程 北京试行刑事一审简易化审理方式

200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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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消息 8月1日起,北京市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承认指控罪名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将就被告人认罪部分的事实试行简易化审理方式。   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因采取了简易化的审理方式,整个庭审只用了50分钟。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有关人士指出,所谓刑事案件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化审理,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予以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   据介绍,采用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方同意适用的。被告人“认罪”以其庭审时的意思表示为准,对于被告人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或不同意指控的罪名的,不能视为“认罪”。对于被告人为盲聋哑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案件及涉外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均不能适用简易化审理。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庭审中,审判长应当讯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化审理,并应告知其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辩护人中有任何一方不同意适用该审理方式,则不能适用。同时,适用简易化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或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要求,可就案件的全部或部分恢复适用普通程序。   新闻背景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审理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但在实践中,有80%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有相当一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纵然作案多起,数额较大,但手段基本雷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之所以不能对这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仅仅是因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为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就造成这类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往往要无奈地对双方都认同的事实逐一讯问、举证、质证,宣读十几份甚至几十份的证言,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出现了庭审成为走过场的尴尬。同时,司法资源的相对匮乏与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矛盾日趋明显。以北京市海淀区检法两院为例,2001年,两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三千余件,而办案人员却不足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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